《证据规定》100条精讲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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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应当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
Q39:(新规第40条)法院准许重新鉴定后,当事人如何要求原鉴定机构退费?
A:需向法院申请,最高人民法院网有相应诉讼文书样式可参考。
Q40:(新规第41条)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意见是民诉法规定的八大证据种类之一的鉴定意见证据吗?
A:民诉法上的鉴定意见只能由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出具,只有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才是民诉法规定的八大证据种类之一的鉴定意见证据。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出具意见,但该意见仅是一般书证。
Q41:(新规第41条)新规视角下,单方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意见更不易被采纳,是否意味着以后均需在诉讼中再申请鉴定,但这样起诉金额就无法预先明确?
A:我们倾向建议在诉讼程序中通过向法院申请,由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因为通过前述方式作出的鉴定意见才是民诉法规定的八大证据种类之一的鉴定意见,对方也不容易反驳。当然,每一个案件均有不同处理方式,具体可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在诉讼程序前单方鉴定。如果考虑进入诉讼程序再行鉴定,起诉时可预估诉请金额,待鉴定意见明确之后再相应变更诉讼请求金额。
Q42:(新规第41条)行政主管部门对专门性问题进行认定过程中所作的鉴定报告(交警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医学会医疗事故等级鉴定、火灾事故认定等)是否属于鉴定意见?
A:非法院委托的鉴定都不属于鉴定意见证据。这类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还是作为书证,如属于具有公共信用的公共管理机关在行使公权力的过程中基于权限所制作的文书则是公文书,该公文书作为证据使用时即为公文书证。
Q43:(新规第45条)“书证提出命令”制度是否适用于诉讼外的第三人?
A:国外部分国家“书证提出命令”是适用于诉讼外第三人的,但由于我国的“书证提出命令”制度是由司法解释创设,而司法解释本身的局限性使其不能为诉讼外第三人设定诉讼法上的义务,因此,目前书证提出命令不涉及诉讼外的第三人。
Q44:(新规第48条)鉴定所需资料由另一方持有,而另一方拒不提供,导致无法鉴定,该责任由谁承担?
A:因控制鉴定材料的一方当事人拒不提供鉴定材料导致鉴定不能,该不利结果应由控制书证的一方当事人承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鉴定操作规程》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也涉及该问题的处理方式。该《规程》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时间内提交鉴定资料,控制鉴定资料的一方当事人逾期不提供导致相关争议项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审理情况认定对方当事人主张的相关事实成立。
《规程》第十二条规定,控制鉴定资料的一方当事人经释明后拒不提供资料,导致鉴定无法进行的,人民法院可以终结鉴定,由拒不提供资料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相应不利后果;双方均有能力提供,经释明后均未提供的,由对相关争议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Q45:(新规第49条)被告须在什么时间内提起管辖权异议?
A:被告须在答辩期限届满前提出管辖权异议,即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管辖权异议。
Q46:(新规第50条)“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具体指哪一阶段?
A:《民诉法解释理解与适用》认为“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系指答辩期届满后至开庭审理前的阶段,但《新规理解与适用》改变了起算点,认为“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系指法院受理原告起诉后至开庭审理前。
Q47:(新规第50条)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具体包括哪些工作内容?
A:就已经审结的案件,当事人不能以新规内容为根据申请再审。但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基于新规系民诉法证据规则的解释,应当贯彻“程序从新”的精神,适用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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