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庭,我们可以更主动!|无讼学院
Posted on:2016.10.09 17:36 Author:王晓雨 Source:天同诉讼圈

很多律师都习惯着这样的出庭方式:宣读起诉状/答辩状、举证/质证、回答法庭询问、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辩论、最后陈述坚持诉请或答辩。但其实,作为律师,在庭审的流程中我们能做的还有很多。

 

本期天同诉讼圈(微信号:tiantongsusong为大家推荐的这篇文章,即是无讼学院出庭课讲师、天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晓雨,为大家梳理的一些常被我们所忽略,但却非常重要且更加主动的律师出庭方式,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文/王晓雨 无讼学院讲师、天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直以来,受庭审习惯的影响,我们的庭审更多的是由法官主导,律师按照法定的流程及法官的主持参与庭审的各环节,出庭的主动性不强。实际上,在庭审当时,律师掌握的案件信息远超法官。这也就意味着,作为律师我们在庭审时有能力做的更多。也恰恰是在短暂的庭审时间里,双方博弈,此消彼长,如果我们能做的比对方对一些,那么无疑会掌握更多的主动。

 

在现有的庭审环节中,我们至少可以尝试从以下几个方面主动出击:

 

一、开庭陈述阶段,换一种方式做开庭陈述

 

经常见到这样的开庭陈述方式:由起诉方宣读已经提交的起诉状,然后再由被诉方宣读答辩状,又或者有律师干脆省掉了开庭陈述,直接说明“见起诉状/答辩状”。其实这样传统的开庭陈述方式非常不可取。

 

曾有传言,大约80%争议解决案件的裁判结果是法官在开庭陈述阶段确定的。这个传言虽然并无依据,但开庭陈述对于案件结果的重要性可见一斑。开庭陈述是吸引法官注意力,将法官思路引向你预定方向的第一次,也是最佳的一次时机。

 

我们建议,换以这种方式做开庭陈述:

 

首先开庭陈述的内容要包含三个方面。第一,明确诉请,说明诉请依据及计算方法;第二,概述“故事”框架;第三,呈现争点,表明结论,将法官引向你预设的争点。其次,建议大家陈述时严谨精要,尽量压缩陈述时间,避免将案件事实、证据、辩论观点全部融入陈述当中;最后,也是最重要的,面向法官,脱稿陈述!

 

这样做开庭陈述,你会发现法官不会再低头思考,或打断你的发言。孰是孰非已经在法官心里有了初步的判断,争议焦点也已经在你的引导下初步形成。做到这些,我们的出庭已经有了一个很好的开始。

 

二、举证质证阶段,影响举证责任的分配和转移

 

在举证质证阶段,规范的完成证据举示,对对方证据三性及证明目的进行质证是我们出庭的基本工作,但举证责任的分配和转移也是我们这个阶段要考虑的重要问题。

 

很多律师在举证过后面对法官重新分配的举证责任不知所措,甚至拒绝举证,这是很致命的。因为举证责任不止有“谁主张谁举证”这样的原则,和举证责任倒置这种法定的例外,在一些特定的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会因具体的个案因素影响而不同,甚至会随着双方举证程度的变化而位移。

 

通常举证责任分配思维包括:让接近证据者举证、让享有证明利益者举证、对阻碍抗拒者做不利推定、不要求证明消极事实、善意推定等等。比如在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中,大股东与小股东就公司财务数据有不同意见,需要举证,这个时候法官通常会把举证责任分配给大股东一方,这就是典型的让接近证据者举证的思维。

 

举证责任转移的情况也有很多,比如某建设工程纠纷中,施工方主张工程量增加,但工程资料却因发包方原因导致灭失,考虑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原本落在施工方肩上的举证责任就会转移给发包一方。再比如某买卖合同纠纷中,卖方起诉买方支付货款,买方举证证明已向第三方付款且该付款方式系双方交易习惯,这时,法官就有可能重新分配举证责任,转由要求卖方证明双方对本次付款有特别的约定。

 

正因举证责任存在个案变化的可能,我们才更应该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双方举证的程度,去影响、说服法官以争取对我们有利的个案举证规则。

 

三、法庭询问阶段,主动向对方发问

 

这是一个非常实用,但却被很多律师忽略的环节。我们是否设想过,在法庭询问阶段,如果问题由我们创设会不会更具有针对性。

 

在我所参加的庭审中,有的法官会主动增加这一环节,在法庭询问过后询问双方是否有向对方发问的问题。但大部分的庭审是没有此环节的,需要我们主动争取。

 

发问的问题大多需要我们根据庭审情况临场总结,问题可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以对方陈述与证据之间的矛盾发问,通过发问提示法官注意矛盾所在;以对方的不利陈述发问,以固定对方的自认;以已方的优势事实发问,强化该事实在法官心证中的作用。

 

如在某名为港口作业,实为借贷的案件中,我们通过:具体提供了哪些港口作业服务?服务费计算标准?协议约定服务费要随银行利率变化调整的理由?等一系列的发问,强调双方协议实为单纯的借贷性质。

 

可以看出,律师的发问与法官以查明事实为目的的发问明显不同。律师的发问带有更强的目的性,这样的发问会特别引起法官的注意,对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强化己方观点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也能与法官的发问形成互补。

 

四、法庭辩论阶段,帮助法官总结争议焦点

 

争议焦点的总结被称为庭审之眼,通常也是法庭辩论的前提。争议焦点在诉辩之初即已形成,通过庭审问答不断细化,最终总结的争点昭示法官裁判的思路。那么在总结争议焦点时律师是否就没有工作呢?

 

事实上,细心的律师会发现,有时法官总结的争议焦点也未必精准,甚至与我们的诉讼目标背道而驰,这个时候就需要我们为法官提供“帮助”。

 

具体来说,在争议焦点总结时,作为律师,我们可以分情况完成以下工作:

 

1、法官不归纳争议焦点的,替法官归纳。如某买卖合同纠纷中,卖方迟延供货,买方亦未付款。在法庭辩论前法官并未总结本案的争议焦点。对此,原告卖方即主张,建议双方围绕卖方迟延供货应承担何种责任;迟延供货能否成为买方拒绝付款的理由两个争议焦点进行辩论。

 

2、总结争议焦点过于笼统的,细分争点。如某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中,法官总结争点为:案涉财产是否属于保险标的;原告主张损失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保险公司一方表示,为了更清晰查明案件事实,希望双方能就案涉仓库、叉车及棉花是否属于保险标的及相对应损失分别、逐项进行论证。

 

3、总结争议焦点存在遗漏的,善于补充。如某煤矿转让合同纠纷中,法官总结争点为:被告是否应返还原告款项;第三人政府是否应承担责任。被告一方补充称:煤矿转让合同主体系公司,原告虽系唯一股东,但毕竟分属不同法律主体,因此,原告是否为本案适格主体亦为本案争议焦点。

 

上述三个案例中,提出补充、修正争议焦点的一方无一例外在接下来的辩论中赢得了更有利的空间。当然,我们对于争议焦点的完善和补充决不是法庭上的灵光一现,庭审前详细论证及预判是我们参与争点总结的前提。

 

五、最后陈述阶段,抓住最后陈述的机会

 

最后陈述往往意味着庭审的即将结束,但最后陈述决不是要我们“坚持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也并不是要我们对已论述事实及法律的意见进行汇总甚至是重复。

 

在这个我们最后发言的机会中,我们可以讲被打断没机会说的,对本方最有利的,最能攻击对方的,最能打动法官的,亦或是我们、当事人不妨花几分钟,用最朴实的语言,讲一下与案件相关的最简单的情理。

 

正如一个商事纠纷案件,我们做了这样的最后陈述:原被告均为商主体,自愿做出交易选择,即使有失“公允”,也蕴含着复杂的商业考量,双方最初的真实意思决定应当被尊重。这样的最后陈述,会直接影响法官是使用民事审判思维还是商事审判思维审判案件。

 

最后陈述既然是法庭审理的一个环节,就一定有其存在的意义。法官经过复杂的庭审流程,在各方当事人充分博弈后思绪未必清晰,心里的天枰也可能忽左忽右,这个时候的发言,很有可能成为“压弯骆驼脊梁的最后一根稻草”。

 

其实,除了上面讲到的这些,如果用心思考,我们在出庭时能做的还有很多。比如早到十分钟,和法官聊一聊案件发生的背景,争取一个先入为主的印象;比如晚走十分钟,听一听法官对于案件仍存的疑虑,以便庭后有针对性的弥补;再比如做足十分的准备,拿出诚意进行调解,在庭下给法官留下一个好的印象。所有这些,都有可能改变我们的庭审结果。

 

出庭,就是这样,不只有庭前的全面准备、庭后的补充工作,标准化的庭审时间,我们也可以主动一些,再主动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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