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律师的工作即帮助当事人实现合理诉求,而当律师在寻找诉求实现的路径时,往往需要在事实、法律、程序等多方面不断地发现问题并逐一落实解决。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选对方法往往可以事半功倍。提问咨询作为解决问题的方法之一,既是对检索及研究的有效补充,更是高效解决各类问题的重要途径。本文旨在总结归纳个人在工作中的关于提问咨询的经验与教训,以期共同交流。
哪些问题适合通过提问的方式解决?
诉讼律师作为专业人士,执业的基础之一即在于独立判断和独立思考的能力,并不适合过于依赖他人。已经将客户的诉求拆解为一个个的问题之后,其中大量问题往往是可以通过研读案件材料、调用积累的专业知识等回答的。而即便是无法直接回答的问题,也应当自行搜集资料、检索研究解决其中的绝大部分,只有剩下的很少一部分适合通过提问咨询来解决。这些问题通常会表现出极为宏大或极为细琐的特征,因而通过个人的研究无法解决或解决的成本过巨,常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几种。
(一)陌生领域的专业问题
在民商事诉讼案件的办案过程中,律师往往会遇到税务、财务等等诸多交叉行业的专业问题。此外,在律师业务分工高度精细化的背景下,当首次涉猎某一陌生领域或者深入到某一垂直领域内部的细节时,律师偶尔会穷尽其理论储备与实践经验也无法继续推进研究。此时提问咨询是最高效的打破困境的方法,行业内人士的简单点拨便足以让提问者快速了解领域内基础思维方法,也能让提问者快速找到问题解决的方向或产生解决问题的新灵感。
(二)无法通过书面材料所获知的事实问题
在案件办理中,客户提供的事实材料以及律师自行搜集的公开信息往往不足以100%还原案件事实的全貌,这种情况下,向当事人提问是获取案情细节等的必要途径。虽然对于新手律师而言,直接单独会见客户的机会十分有限,但也应当在每一次会见当中做好相应准备及辅助工作,包括事先起草问题清单等[1],并且如果在会见过程中发现了新问题,也应在符合基本礼仪的前提下主动发问,从而可以用尽可能少的会见次数解决更多问题,以使客户需要投入案件的精力最小化。
(三)缺少公开规定的问题
实践中,由于行政机关或法院等公权力机构事务繁杂,并非所有业务均有对外公开且足以回应全部实操细节的规定,针对此类问题,咨询是获取相关信息近乎唯一的途径,相关部门的接待量也因此十分巨大,这就要求提问者在提问咨询中,应当争取做到“一步到位”,以避免为双方增加不必要的工作负担。[2]另外,在咨询此类问题时,由于不掌握书面文件等依据,为避免在沟通过程中出现误传或误解,提问者可以视情况向同一地区的多个部门交叉咨询核对,以尽可能确保获知信息的准确性。
何时提问?不作起点不作终点。
作答不同于授课,追求的是个别问题的解决而不侧重于答案体系的完备以及逻辑的周延,因此提问者提出的问题是否有效极为关键。同时作为一种即时反馈的“交流式”问题解决模式,提问者要先努力成为一头“分得清音调高低的牛”,才有可能实现有效交流。因此,提问者不能只做“伸手党”,而是要在请教前先进行纸面上的充分研究,即便对问题暂未形成成熟的观点或判断,也要有初步的思考,至少在提问前做到对领域内基本的概念和常识有所了解,这样既有助于在提问咨询中抛出有效问题,也有助于在提问时实现有效沟通,同时也可以尽量减少给别人带来的麻烦。
另外,即时反馈的模式也必然导致被提问者的反馈在深度、准度两个层面上,均无法媲美严谨而周密的书面文件的表达。被提问者的回答只是一张“低像素图片”,提问者可以据以直观了解到事物的全貌,但无法实现某一局部放大后的精细观察。因此,提问者不要妄想通过几次提问和咨询便足以获取全部需要的信息,尤其是针对某一结论的法源依据等等细节问题,被提问者通常只会指明方向,而无法事无巨细地逐一解答。这就要求提问者在提问与咨询后不能就此了事,除了应及时梳理、记录、反馈以外,还需进一步通过其他方法对所获知信息进行查证、落实,尽可能地去追溯第一手的资料或依据,在此过程中,提问者往往也能进一步深入问题本质,甚至发现此前未曾注意到的新问题、新观点。
合格提问的核心标准:完整性
(一)提问所追求的完整并非面面俱到
被提问者的时间、耐心是我们在提问过程中最有限的资源,因此我们应当注意提问时的限度和边界,大多数情况下,应当仅以获取一张“低像素照片”为提问的目标。只要通过提问发现了接下来的检索方向、搭建了某一个领域的基本框架、得到了某个问题的初步结论等,均已经实现了提问的目的。反而,如果过于追求在某一个具体问题上落实全部细节,不仅不当增加了接受提问一方的负担,甚至可能会导致被提问者的耐心加速流失。
(二)完整的提问需要包括背景的介绍
在提问时直入主题而不介绍背景,是新手律师在提问咨询中常常出现的情况,这种提问方式看似节约了沟通时间,但实际会导致提问咨询的效率降低。考虑到提问者作为求教一方,很可能会因为“不懂”而无法用专业的语言精要地表达问题本身,此时如能简要向被提问者介绍问题产生的过程或者提问的目的,有助于让接受提问一方快速、准确地了解问题的含义,从而能够给出更有效地回答。并且,结合提问背景和目的,接受提问一方甚至可能帮助提问者拓展出更多实现目的的思路和方案,而不局限于问题本身的解答。
(三)在回答完整以前保持追问
提问过程中,提问者往往需要根据被提问者的答案不断追问。但大多数新手律师由于经验不足,临场应变的能力尚需要锻炼,而反应不及不能提出有效的追问。针对这一情况,提问者可以考虑从如下几方面入手,来尽可能地实现“一次提问解决全部问题”的目标。第一,在提问的准备过程中做足研究。这有助于提问者充分预测提问过程中可能的走向,以尽可能减少需要应变的空间;第二,在正式开始之前预先演练,重点回顾本次提问所必须获知的信息,以优先保障重点信息的完整;第三,牢记“要件思维”,如提出的是事实问题,则在每一个问题项下反复回想“记叙文六要素”所要求的“时间、地点、人物、事情的起因、经过、结果”是否均已涉及;若提出的是法律问题,则应当严格围绕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以及各项程序要求展开提问,以尽可能得到一份完整的回答。
提问时要避免出现的情况
(一)避免想当然
在提问时,提问者应当尽量全面地抛出问题,避免出现以预设和假定代替提问的情况,不能用基于经验的推测取代客观事实。例如,当通过咨询向执行法官了解到被执行人配偶提出了案外人异议时,即便大概率异议的理由系执行标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这仅仅是基于经验的推测,考虑到实践中案件事实的复杂多变,我们不能简单地靠“大概率”作判断,而是应当回归“记叙文六要素”,充分追问异议的理由、提出的时间等等,以做到最全面、准确地掌握异议有关的全部情况。
(二)避免藏拙
提问时需要绝对避免藏拙。新手律师在自己没听懂某一个回答时,由于无法判断是否是因为自己疏于学习或缺少经验,可能会出现不懂装懂的藏拙行为。但事实上,提问者作为求教的一方,对求教事项的了解程度自然很低,出现没有听懂的情况再正常不过,这个时候应当专注于问题本身的解决,及时提出疑问,不然很可能会让提问变成一种表演而失去意义。
(三)避免惯用“一般疑问句”
在提问前的准备工作中,我们往往已经就部分问题有了初步的思考甚至是内心已经预设了答案,但通常情况下,提问者在正式提问时尽量不要以“一般疑问句”或者是设问的方式提出自己的问题。提问咨询的目的在于让被提问者抛出更多的有效信息,而非简单验证自己的猜想。一般疑问句的提问方法却将被提问者的回答方式严格限制在了“是”或者“否”两种可能,而被提问者通常不会在回答问题之外主动提供更多信息,因此这种提问方式会将被提问者提供信息的数量大大压缩,不利于通过问题的解决。当然,“一般疑问句”并非应当绝对避免,在提问一方对事实或专业问题有了一定程度的了解后,特别是一定程度上已经成为交流中掌握信息更系统、更全面的一方时,使用一般疑问句可以更加锁定回答的范围,以更加直接的获取问题的答案。
(四)避免情绪化
诉讼律师在对外的沟通交流之中,应当以解决客观问题为导向并最小化调用个人的主观情绪。但在对外部的提问咨询中,偶尔也会遇到接受提问一方表现出强烈的对抗性情绪或者出现消极履行职责等情况。此时提问者首先应当做的是控制自身情绪,避免与对方陷入相同的攻击状态,这样并不会有利于问题的解决;其次,也应尽可能地站在对方的立场思考问题,视情况选择其他方式或者提出对方更容易接受的理由以争取说服对方提供帮助。
自行检索与研究是信息的采集,而提问咨询则能信息“上游与下游”间的水闸,一次恰如其分的提问咨询,不仅可以触及检索研究之不可及,更可以大幅提高问题解决的效率、拓展解决问题的思路。但如何提高提问能力、如何把握提问的收益与提问对他人的打扰间的平衡,避免“水闸失灵”,则需要不断地思考和打磨,各种方法的运用也需要根据提问时的情境灵活调整。故谨以此文,希望总结记录一些个人关于追求恰当提问过程中的经验、教训,以期对同为新手律师的各位同仁有所帮助,也期待各位不吝赐教指正。
注释:
[1] 就如何向当事人提问、如何制作问题清单可参见吴雅琼:《你真的会提问吗?——如何起草一份问题清单|办案手记》,载天同诉讼圈2020年8月1日。
[2] 就如何电话咨询,可参见张天一:《一次到位 拒绝重复:电话咨询相关问题的注意事项——新手诉讼律师的电话咨询指南|办案手记》,载天同诉讼圈2020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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