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制度基本概念辨析|民商事再审程序操作指引
发布时间:2023.08.19 18:01 作者:王晓雨等 来源:天同诉讼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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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商事再审程序操作指引修订版撰稿人:王晓雨、黄伟、范耀鲜,天同律师事务所重庆办公室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经过多次修订,使得以往民事再审制度中许多模糊不清的法律概念更加具体化、明晰化,但部分基本概念因语意相近等原因极容易混淆,若不加辨明可能影响当事人权利的充分实现。对此,我们结合我国民商事再审制度变革的脉络,对改革过程中典型的易混概念进行深入辨析,以便进一步摸清再审程序的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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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与申诉

申请再审与申诉,均是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服,以启动案件再审程序为目的的救济手段。在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前,二者并无实质性差异;但在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尤其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后,申请再审与申诉呈现出明显区别。

申请再审,是当事人在判决、裁定、调解书生效后,在法定期限内依据法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对案件重新审理并作出新的裁判的请求。申请再审权与起诉权、上诉权类似,是当事人的一项法定诉讼权利,适用法定的诉讼程序规范,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即应启动再审程序。

申诉,是指公民对因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错误或违法的决定、判决,或者因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致使其自身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向有关国家机关申述理由,提出改正或撤销决定、判决或赔偿损失请求的行为。申诉权是一项宪法性权利,但缺乏相应的程序性规范。这就意味着,申诉无法成为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具体制度或者程序,更类似于信访等非常规救济手段,而与诉讼程序区别明显。

申请再审与申诉的主要区别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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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权利基础及作用不同

申请再审是再审诉权化改造后产生的一种诉讼权利,是由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制度予以规范和保障的诉讼行为。而申诉基于的申诉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民主权利之一。

当事人申请再审事由和条件符合法定要求的,则能够直接启动法院的再审审查程序。法院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和期限进行审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且符合法定事由的,法院依法作出再审裁定,进入再审审理阶段,并根据审理的情况依法作出再审裁判。

申诉则只可能作为一种线索或者是案件的来源,在法院或检察院发现后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实际上,属于法院或者检察院根据当事人申诉提供的线索或反映的情况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进而依职权启动再审的,但决定启动再审不是基于当事人的申诉,而是法院或检察院的发现。

(二)受理条件不同

申请再审必须符合以下四项法定要件:第一,申请再审人必须具备申请再审的权利;第二,当事人申请再审指向的生效裁判,必须属于法律允许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第三,申请再审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第四,申请再审必须依据法定事由提出。只有符合上述条件的案件,人民法院才按照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并依据再审审查程序进行处理。

而申诉的受理条件,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不受法定条件限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检察院、人大等国家机关提出。对于不符合申请再审构成要件的案件,不能作为申请再审案件,但可以作为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的线索来源。如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裁判确有错误,可以作为申诉案件由法院依职权审查处理。

(三)适用程序不同

申请再审案件适用法定的再审审查程序,从受理标准、受理程序、管辖法院、审查方式、审查期限、裁判文书等方面,均有较为严格的法定程序要求,保障当事人参与其中。

申诉案件作为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的线索来源,现行法律并无法定程序要求,仅是人民法院一项内部工作。

(四)裁定再审标准和法律依据不同

申请再审案件,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标准为符合法定再审事由,主要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

申诉案件裁定提起再审的标准为原生效裁判确有错误,较申请再审更为严格,主要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

【有关法律规定】

一、申请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第二百零六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零七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八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第二百零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第二百一十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第二百一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二百三十四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一条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所列明的再审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四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11〕159号)

6.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二审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再审改变原审结果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有法定再审事由,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对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以及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申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修正)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二百零五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一十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第二百一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三百八十一条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二)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三)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但因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而再审作出的判决、裁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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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审查与再审审理

现行民商事再审制度,再审程序分为再审申请受理程序、再审申请审查程序和再审案件审理程序三个阶段。

再审审查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审查案件是否具备法定再审事由,能否裁定进入再审审理程序的诉讼活动。再审事由成立的,人民法院作出提审或指令再审、指定再审裁定,案件进入再审审理程序;再审事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

再审审理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进入再审的案件,依照一审或二审程序重新进行审理的诉讼活动。

再审审查程序与再审审理程序属于再审程序中的不同阶段,两者的实质区别是,再审审查程序以审查案件是否具备法定再审事由为核心。再审审理程序是案件已由人民法院作出再审裁定,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之间的诉争进行实体审理的阶段。基于当事人申请启动的再审审理程序必须以再审审查程序为前提,再审审查程序成为再审审理程序的前置程序,但进入再审审查程序并不必然启动再审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程序与再审审理程序主要区别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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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程序启动主体不同

再审审查程序,必须基于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而启动。

再审审理程序,可以由当事人申请再审启动,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或由检察院抗诉启动。

(二)管辖法院不同

再审审查程序,一般由作出生效裁判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仍由其自行管辖。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过程中,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原则上由其自行管辖,只有“再审申请人认为适用法律有错误的”、“原判决、裁定经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3年8月,四级改革试点期满,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试点期满后,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应当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再审案件管辖如何改革,取决于将在2023年8月修改的《民事诉讼法》。

再审审理程序,可以根据不同情况,由再审法院本院提审(由再审法院审理),或指令再审(指令原审法院审理)、指定再审(指令其他下级法院再审)。值得关注的是,2023年8月,最高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案件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工作的指导意见》施行,对再审提审制度进行改革,加大再审提审适用力度。

(三)审查或审理范围不同

再审审查程序,仅针对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事由审查,不审查其余部分。

再审审理程序,一般应在当事人具体的再审请求范围内或在抗诉支持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按照原一审或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在原审诉讼中已经依法要求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原审未予审理且客观上不能形成其他诉讼的除外。

再审审理程序,对当事人提出的再审事由是否成立,不纳入审理范围。在再审审理程序中,人民法院发现再审审查程序中认定再审事由成立的裁定错误的,对裁定再审的事由是否成立不做评判,仍按通常的审判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1]

(四)审查或审理方式不同

再审审查程序,可以通过审查再审申请书及证据材料、调阅原审卷宗、询问当事人、听证等方式进行审查,相对简便灵活。

再审审理程序,应当严格地按照原生效裁判的一审或二审的法定程序进行。

(五)处理结果表现形式不同

再审审查程序,其处理结果以裁定形式作出,一般可分为提审裁定、指令(指定)再审裁定和驳回再审申请裁定。值得一提的是,在再审审查程序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要求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的,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不直接作出调解书并以调解形式结案。对于此情形,人民法院一般会先裁定提审,提审后,由审查该再审案件的合议庭根据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

再审审理程序,根据一审、二审程序的不同,其处理结果可能以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形式作出。

关于再审立案阶段民事案件编号,当事人不服一、二审生效裁判的案件,编立“民申字”案号;法院依职权审查的案件,编立“民监字”案号;检察院依法抗诉的案件,编立“民抗字”案号。

关于再审审理阶段民事案件编号,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再审案件,编立“民提字”案号;各级人民法院对于本院生效裁判决定再审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指令再审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及高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并指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案件,编立“民再字”案号。

【有关法律规定】

一、再审审查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二百一十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第二百一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三百八十四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再审案件后,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等规定,对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进行审查。

第三百九十六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依法提出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列为再审申请人,对其再审事由一并审查,审查期限重新计算。经审查,其中一方再审申请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各方再审申请人主张的再审事由均不成立的,一并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再审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予以审查。

第八条 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的审查,应当围绕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再审申请书等材料,认为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进行裁定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期限,或者超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所列明的再审事由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第十四条 在审查再审申请过程中,对方当事人也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列为申请再审人,对其提出的再审申请一并审查。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事由不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一般由本院提审。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与原审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再审,或者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事再审审查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办〔2013〕36号)

8、人民法院在审查申请再审案件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变更或者增加再审事由,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期间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向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发送变更后的再审申请书副本,审查期限重新计算,必要时可再次组织询问;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不予审查。

10、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事由成立的,基层人民法院应裁定由本院再审;当事人选择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事由成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应裁定由本院提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11〕159号)

1.民事再审审查工作是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再审申请,确定再审事由是否成立,依法作出裁定的审判工作,是人民法院履行审判监督职能的重要内容,是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法定手段,是启动民事再审程序的主要途径。

5.应当正确认识民事再审审查和再审审理的关系。民事再审审查和再审审理是审判监督程序的不同阶段。民事再审审查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再审审查程序对再审申请是否符合法定再审事由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裁定再审。民事再审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再审审理程序对裁定再审的案件进行审理,确定生效裁判是否确有错误,依法作出再审裁判。两个阶段具有不同的功能和裁判标准,不能简单地以再审改判率评判再审审查工作的质量。

7.人民法院在审查申请再审案件过程中,被申请人或者其他当事人提出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的,应当将其列为申请再审人,对于其再审事由一并审查,审查期限重新计算。经审查,其中一方申请再审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即应裁定再审。部分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其余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的,在裁定书中载明部分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对于其余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是否成立不作结论。各方申请再审人主张的再审事由均不成立的,一并裁定驳回。

一方当事人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后,被申请人或其他当事人在再审审理期间提出再审申请的,不再进行审查,移送再审审理机构处理。被申请人或其他当事人在前案再审结束后对原裁判申请再审的,告知其可针对新作出的再审裁判主张权利。

9.当事人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做好释明、和解工作。原审人民法院发现本院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12.人民法院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当事人未主张的事由不予审查。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与其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不一致的,可以向当事人释明。

16.人民法院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或自行达成和解协议,需要出具调解书的,应当裁定提审。提审后,由审查该申请再审案件的合议庭制作调解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09〕26号)

第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再审案件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申请再审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对方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意见、原审裁判文书和证据等材料,足以确定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的,可以径行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在审查申请再审案件过程中,被申请人或者原审其他当事人提出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的,应当将其列为申请再审人,对于其申请再审事由一并审查,审查期限重新计算。经审查,其中一方申请再审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即应裁定再审。各方申请再审人主张的再审事由均不成立的,一并裁定驳回。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一般应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审理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四百零五条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予维持;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应当在再审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予以维持。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应当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开庭审理。但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双方当事人已经其他方式充分表达意见,且书面同意不开庭审理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予维持;原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阐述理由方面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人民法院应在再审判决、裁定中纠正上述瑕疵后予以维持。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的,应当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但原审人民法院便于查清事实,化解纠纷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原审程序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且无法达成调解协议,以及其他违反法定程序不宜在再审程序中直接作出实体处理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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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启动标准与再审改判标准

再审启动标准,是指法院裁定案件进入再审审理程序的标准。该标准为“具备法定再审情形”,即存在法定再审事由。人民法院再审审查的核心内容,是确定生效裁判是否存在当事人主张的法定再审事由,审查再审之诉是否成立。这就意味着,再审启动并不需要足以达到查清事实的标准,“事实清楚”并不是法院再审启动的标准。法院审查再审申请,以能够确认再审事由是否成立为必要限度,而不必对全案形成清楚的认识和判断。

再审改判标准,即在再审申请人主张的诉讼请求范围内改判的裁判标准,是指通过再次审理案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审理原生效裁判是否足以进行实体改判。

再审改判标准较再审审查标准严格,统计表明,通过再审审查程序进入再审审理程序的案件,有约20%以上案件最终未实现改判。

【有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三百八十五条再审申请人提供的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或者裁判结果错误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对于符合前款规定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再审申请人说明其逾期提供该证据的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和本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百八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判决、裁定结果错误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规定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一)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

(二)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

(三)适用已经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法律的;

(四)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

(五)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

(六)明显违背立法原意的。

第三百八十九条原审开庭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九项规定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

(一)不允许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的;

(二)应当开庭审理而未开庭审理的;

(三)违反法律规定送达起诉状副本或者上诉状副本,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的;

(四)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其他情形。

第三百九十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十一项规定的诉讼请求,包括一审诉讼请求、二审上诉请求,但当事人未对一审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提起上诉的除外。

第三百九十一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十二项规定的法律文书包括:

(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

(三)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第三百九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十三项规定的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是指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行为。

第三百九十三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事再审审查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办〔2013〕36号)

13、2013年1月1日之前受理的未结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所依据的再审事由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和第二百零一条中有相应再审事由的,在裁定书中引用该再审事由在民事诉讼法中的条文序号。上述案件当事人依据修改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情形申请再审,区分下列情形处理:

(1)对生效判决申请再审且未主张其他再审事由的,可以该情形不属于法定再审事由为由,裁定驳回;

(2)对管辖权异议裁定申请再审,案件尚未作出生效裁判且该裁定确有错误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再审;

(3)对管辖权异议裁定申请再审,案件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告知当事人依法对生效判决申请再审,裁定终结审查。

上述案件当事人依据修改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申请再审,其主张的违反法定程序情形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和第二百零一条中有相应再审事由的,可以在裁定书中引用该再审事由在民事诉讼法中的条文序号,事由成立的,裁定再审;不属于法定再审事由的,裁定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09〕26号)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围绕申请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申请再审人未主张的事由不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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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期间与再审审查期限

申请再审期间与再审审查期限,是再审制度中两个重要的时间界限。申请再审期间,旨在规范当事人申请再审,使法律在公平与社会秩序稳定间得以平衡。再审审查期限,旨在规范人民法院再审审查工作,避免案件久拖不决。

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原则上应在收到当事人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该“三个月”即为再审审查期限。鉴定期间等不计入再审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报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再审审查期限。

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受到申请再审期间限制。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时,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该“二年”和“三个月”,即为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间。

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时,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如果存在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或者变更的;4.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司法实务中,当事人和代理人应当尤其注意申请期限的变化,主张适用“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期限的,应对于“知道或应当知道”情形需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应当特别注意的是,法律对申请再审期间规定十分严格,这里申请再审期间无论一般情况下的“六个月”还是特殊情况下的“六个月”,均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一旦超期,则无法通过申请再审的法定程序寻求救济,只能另寻申诉等途径解决。

【有关法律规定】

一、再审审查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一条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所列明的再审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事再审审查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办〔2013〕36号)

8.人民法院在审查申请再审案件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变更或者增加再审事由,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期间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向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发送变更后的再审申请书副本,审查期限重新计算,必要时可再次组织询问;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不予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11〕159号)

18.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申请再审案件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完毕,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双方当事人申请调解期间以及调卷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09〕26号)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再审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完毕,但鉴定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经本院院长批准。

二、申请再审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二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三百八十二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第四百二十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第十一条第二款 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事再审审查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办〔2013〕36号)

6.当事人在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六个月后申请再审,符合以下条件的,应予受理:

(1)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或者第十三项申请再审;

(2)书面说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依据再审事由的时间,并提交相应证据;

(3)提交支持再审事由的证据材料,并书面说明该证据材料证明再审事由成立的理由。

7.2013年1月1日之前生效的裁判,适用修改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计算申请再审期限。上述裁判申请再审期限在2013年1月1日前已届满,当事人在2013年1月1日后申请再审的,不予受理;申请再审期限在2013年1月1日至6月30日之间届满的,计算至届满之日。

上述裁判申请再审期限在2013年6月30日后届满的,计算至2013年6月30日。但下列情形仍适用修改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

(1)当事人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为由申请再审的,应当在裁判生效后两年内提出;

(2)当事人以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为由申请再审的,应当在裁判生效后两年内提出;

(3)裁判生效两年后,当事人以据以作出原裁判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为由申请再审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4)裁判生效两年后,当事人以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为由申请再审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8.人民法院在审查申请再审案件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变更或者增加再审事由,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期间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向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发送变更后的再审申请书副本,审查期限重新计算,必要时可再次组织询问;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不予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09〕26号)

第九条 人民法院认为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期间要求的,应告知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人认为未超过法定期间的,人民法院可以限期要求其提交生效裁判文书的送达回证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裁判文书实际生效日期的相应证据材料。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超过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期间的,裁定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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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事由与再审理由

再审事由,是指《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的可以提起、发动民事再审程序,从而对生效裁判进行重新审理的法定依据,被形象地喻为“开启再审程序之门的钥匙”[2]。一定程度上讲,再审事由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不以提出申请再审的当事人以及法官的意志或主观判断为转移。再审程序与一审、二审程序相比,其启动程序更为严格,并非原审裁判的任何瑕疵都足以成为申请再审的理由,只有其中较为明显、重大的瑕疵才能导致案件进入再审程序。2007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列举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即“十三项外加一款”,可以理解为十五项法定事由。2012年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时,对上述法定事由进行了调整,在第二百条中进行了明确,只有十三项法定事由。2017年、2021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未对此进行变动。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依据上述法定事由提出。

由于人民法院仅对申请再审人列明的再审事由予以审查,因此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时,应当注意:

第一,申请再审人在再审申请书中应列明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并要具体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第几项。如再审申请书中的再审依据仅表述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等,视为再审事由不明确,人民法院可能退回并要求重新提交申请,导致申请期限的超过,最终丧失申请再审权,也有可能因此直接不予受理。第二,申请再审人必须准确提炼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有多项事由要一并提出,避免漏列、多列或错列法定事由。再审申请被裁定驳回后,申请再审人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

再审理由,是指当事人为使人民法院支持自己的再审请求,以再审事由为核心,对原审裁判存在的错误作出的具体阐释与说明,具有较强的主观色彩。当事人的再审理由应当紧紧围绕再审请求展开论证与说理。

【有关法律规定】

一、再审事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二百零七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八条 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的审查,应当围绕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09〕26号)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围绕申请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申请再审人未主张的事由不予审查。

第十五条对于以下列事由申请再审,且根据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足以确定再审事由成立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径行裁定再审:

(一)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二)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三)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四)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并经相关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确认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11〕159号)

20.人民法院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区分再审事由类型,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准确掌握再审事由成立的条件。

原判决、裁定存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至第(十三)项以及该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再审事由成立。

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判断再审事由是否成立,应当审查原判决、裁定在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方面是否存在影响基本事实、案件性质、裁判结果等情形。

二、再审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三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再审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四)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三条第二款 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再审申请书是否载明下列事项:……(三)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09〕26号)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再审申请书是否载明下列事项:……(四)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及具体事实、理由;……

第三十一条 再审申请被裁定驳回后,申请再审人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

申请再审人不服驳回其再审申请的裁定,向作出驳回裁定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的,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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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听证与开庭审理

再审听证,是指人民法院在审查申请再审案件时,通知案件各方当事人到庭,听取当事人对有关申请再审事由、争议事实的说明和意见,通过举证、质证等程序查明再审案件事实的一种审查方式。再审听证是在2009年4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中最新确定的一种再审审查方式,是介于开庭和询问之间的一种较为正式的诉讼活动。[3]

再审审查过程中的听证,基本上是比照庭审程序设计和进行的,听证活动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开庭中的规定和要求也基本一致。听证又较开庭程序相对灵活,例如人民法院通知当事人听证,既可以用传票通知,也可以采用电话通知等更为简便的方式。正因听证程序灵活便捷,在实践中得到人民法院的广泛运用。同时,听证可以让当事人参与再审申请审查程序,减少了暗箱操作的可能,保证审查活动的公开和透明,有助于增强司法裁判公信力,也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可以说,在再审审查阶段,听证就相当于正式的开庭。法院基本不会在听证程序外另行组织开庭,因此当事人应当充分重视听证程序。实践中,不少当事人误以为听证只是一种非正式程序,不会对当事人诉讼权利产生实质性影响,甚至期待听证之后的开庭程序,严重影响了申请再审权的实现。

开庭审理,是指人民法院于确定的日期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的程序和形式,在法庭上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诉讼活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有关法律规定】

一、再审听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09〕26号)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采取以下方式:……(四)组织当事人听证。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以下列事由申请再审的案件,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听证: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第十九条 合议庭决定听证的案件,应在听证5日前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条 听证由审判长主持,围绕申请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

第二十一条 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询问、听证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出的,裁定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不参加询问、听证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出的,视为放弃在询问、听证过程中陈述意见的权利。

二、开庭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一百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第一百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四百零一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但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有特殊情况或者双方当事人已经通过其他方式充分表达意见,且书面同意不开庭审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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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监督与民事检察监督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是指法院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判确有不当,对案件重新审理的程序,此为事后纠错的功能性程序,并非独立审级。从实质上来讲,审判监督程序设计目的是为了行使法定机关对司法审判活动的监督权,同时保障当事人合法的诉讼权利。

审判监督程序可分为广义与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的审判监督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当事人提起再审或者申请再审以纠正其错误的程序。狭义上的审判监督是指司法机关为了确保人民法院裁判的正确性,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是认为确实存在错误的裁判得以纠正、为防止诉讼程序与适用法律中的偏差而设置的一种特殊的监督补救制度。[4]

民事检察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5],其实质为检察机关对法院民事审判、执行活动中履行公务人员违法行为的一种监督。其主要特征为:第一,实施监督主体特定,为国家检察机关;第二,监督程序法定,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第三,监督方式多样,具体包括提起抗诉、提出检察建议、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等。

【有关法律规定】

一、民事审判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09〕2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11〕159号)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事再审审查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办〔2013〕36号)

二、民事检察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百一十五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第二百一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第二百一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

第二百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四百一十一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或者经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四百一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以及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依法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以及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裁定等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判决、裁定除外。

第四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有明显错误的再审判决、裁定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四百一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依当事人的申请对生效判决、裁定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受理:(一)再审检察建议书和原审当事人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已经提交;(二)建议再审的对象为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可以进行再审的判决、裁定;(三)再审检察建议书列明该判决、裁定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四)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五)再审检察建议经该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予以补正或者撤回;不予补正或者撤回的,应当函告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第四百一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依当事人的申请对生效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十日内裁定再审:(一)抗诉书和原审当事人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已经提交;(二)抗诉对象为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可以进行再审的判决、裁定;(三)抗诉书列明该判决、裁定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四)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予以补正或者撤回;不予补正或者撤回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第十八条 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来源包括:(一)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二)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人民检察院控告;(三)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二)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三)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

第一章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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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 何东宁、丁俊峰、杨心忠编著:《民事再审程序新问题裁判标准》,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第1版,第230页。

[2] 张卫平:《民事再审事由研究》,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5期。

[3] 亦有观点认为,听证与询问并无实质性差异,均为区别于开庭的一种较为灵活的诉讼活动。

[4] 黄清秀:《我国民事审判监督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福建法学》2012年第1期69页。

[5] 杨立新:民事行政检察教程,北京:法律出版社,2022: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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