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权利征集制度|“证券法通识”专栏第41篇
Posted on:2023.06.03 18:01 Author:何海锋 Source:天同诉讼圈

关于专栏

2022年6月,我的新书《证券法通识》在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了。这本书主要面向广大投资者和企业家,也面向企业法务和律师,定位于“让证券法成为通识”。在写作过程中,我越来越感觉到把证券法写成通识太难了,结果也不尽如人意。而且,对于证券法这样一个总是跟随市场变化而调整的法律来说,书出来就已经过时了——今天的注册制,早已经不同于2020年的注册制;今天的证券交易所,也早已不是2020年那个意义上的证券交易所;今年年初修订的证券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让证券诉讼的整个格局都为之一变。因此,几乎在新书出版的同时,我就启动了这本书的修订工作。而具体的修订方式,我就打算以“证券法通识”专栏的方式进行——按照《证券法通识》所确定的逻辑框架,结合最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案例和影响证券市场的大事件来重述证券法通识,化整为零,细水长流弥补这一版书的不足。我也希望通过这个专栏跟更多的读者交流探讨。以书会友,不亦乐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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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股利是普通股股东实现投资回报的重要形式,一般被称为“现金分红”,与之相对的是“股票股利”,二者统称为“红利”。而与红利相对的是股息,是优先股股东实现投资回报的形式。A股上市公司通常用股票股利的方式回报投资者,“高送转”较为普遍,而现金分红较少,这一点与境外市场也有很大不同。关于现金分红,中国证监会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交易所也专门发布了《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第四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相对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中的优先顺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为稳定市场分红预期,交易所鼓励公司采取固定比率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各期现金分红最低比例。《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第五条还规定:“公司应当提出体现公司自身差异性的现金分红政策。”

在A股市场上,长期不进行现金分红的上市公司被称作“铁公鸡”,且一直都有“强制现金分红”的呼声。不过对此也并非没有争议。著名金融学者陈志武教授就明确反对强制现金分红:“在非流通大股东还不能通过出售股票变现自己的利益的时候,分红是他们唯一合法的具体实现‘圈钱’的手段,而中小股东除了分红外还可通过出售股权变现,因此,强制分红等于帮了大股东,相对牺牲了中小股东的利益,政策的结果与初衷相反!”[1]陈教授认为,在分红决策上,行政之手不能代替上市公司。

《证券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分配现金股利的具体安排和决策程序,依法保障股东的资产收益权。上市公司当年税后利润,在弥补亏损及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有盈余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分配现金股利。新证券法没有建立所谓的“强制分红”制度,而是交由上市公司章程作出规定,上市公司在章程中明确分配现金股利的具体安排和决策程序,尊重上市公司的自主权。一旦上市公司在章程中对现金股利分配作出了规定,则上市公司当年税后利润,在弥补亏损及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有盈余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分配现金股利。

在法律责任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规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的,证券监管机构应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1)未按规定制定明确的股东回报规划;(2)未针对现金分红等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并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3)未在定期报告或其他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4)章程有明确规定但未按照规定分红;(5)现金分红监管中发现的其他违法违规情形。上市公司在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陈述或者说明中有虚假或重大遗漏的,证券监管机构应当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依法应当行政处罚的,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违规信息披露的规定予以处罚。此外,证券监管机构应当将现金分红监管中的监管措施实施情况按照规定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上市公司涉及再融资、资产重组事项时,其诚信状况应当在审核中予以重点关注。[2]

注释:

[1] 陈志武:《监管层为什么强制上市公司分红》,new.qq.com/omn/20190211,最后访问时间2021年6月18日。

[2] 参见《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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