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专栏
2022年6月,我的新书《证券法通识》在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了。这本书主要面向广大投资者和企业家,也面向企业法务和律师,定位于“让证券法成为通识”。在写作过程中,我越来越感觉到把证券法写成通识太难了,结果也不尽如人意。而且,对于证券法这样一个总是跟随市场变化而调整的法律来说,书出来就已经过时了——今天的注册制,早已经不同于2020年的注册制;今天的证券交易所,也早已不是2020年那个意义上的证券交易所;今年年初修订的证券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让证券诉讼的整个格局都为之一变。因此,几乎在新书出版的同时,我就启动了这本书的修订工作。而具体的修订方式,我就打算以“证券法通识”专栏的方式进行——按照《证券法通识》所确定的逻辑框架,结合最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案例和影响证券市场的大事件来重述证券法通识,化整为零,细水长流弥补这一版书的不足。我也希望通过这个专栏跟更多的读者交流探讨。以书会友,不亦乐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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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虚假陈述诉讼是发行人和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产生纠纷的主要战场。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数据,截至2022年底,涉及到虚假陈述诉讼案件的发行人超过200家,案件数量超过3万个。[1]在这些案件中,被告除了发行人、上市公司外,还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起人、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人,证券承销商、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独立财务顾问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是赔偿投资差额损失(投资本息)、佣金和印花税及所涉资金利息。截至目前,证券虚假陈述诉讼案件中,标的金额最大的是康美药业案,其索赔规模达到48.66亿元,最终判赔24.59亿,获赔股民5.2万名。2022年1月,投资者向北京金融法院对乐视网等21名被告提起的普通代表人诉讼,要求乐视网赔偿因其虚假陈述行为造成的投资损失共计45亿多元,要求其他20名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证券虚假陈述诉讼是在证券交易结果终局性、不可撤销,承认有效市场假说的前提下,对发行市场的直接欺诈与交易市场的间接欺诈的权利救济方式,本质上属于侵权纠纷引发的诉讼。需要注意的是,证券虚假陈行为作为特殊侵权行为之一种,证券法从保护投资者权益出发,将信息披露义务人作为第一顺位的责任人并且承担无过错责任,这与侵权行为法追究直接侵权行为人民事赔偿责任的立法理念并不完全一致。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发行人或上市公司,并不能以其诸如对赌协议等内部关系、其本身系受害者、无虚假陈述恶意等对抗证券市场中的投资者。
自2003年《虚假陈述若干规定》颁布以来,证券虚假陈述诉讼在攻防两端确立起了基本的“游戏规则”。从投资者发起进攻一端来说,门槛并不高,取消了原先的前置程序,原告起诉只需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虚假陈述行为的存在和损失的存在,在确定损失时需要初步明确实施日、揭露日或更正日、基准日这三个时间点及其对应基准价格。从被告的防守这一端来说,原告完成证明责任后,被告主要从九个角度进行抗辩:一是适格主体抗辩,即抗辩原告非适格原告或被告非适格被告;二是诉讼时效抗辩,即诉讼时效已经经过;三是法律适用抗辩,即本案的证券交易方式或场所等不适用证券法和司法解释;四是管辖权异议,即现受理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五是重大性抗辩,即即使虚假陈述行为存在但其不具备重大性;六是损失抗辩,即“三日一价”和投资者实际损失的抗辩;七是因果关系抗辩,即虚假陈述行为和投资者的损失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八是无过错抗辩,即被告对损失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九是责任范围抗辩,即即使构成虚假陈述,也存在减免责的事由。需要注意的是,上市公司或发行人作为被告时,证券法对上市公司课以无过错责任,故上市公司不能主张第七项无过错抗辩,但上市公司内部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主体作为被告时,仍可以主张无过错抗辩。被告的九个防御角度中,前四个属于法律问题的抗辩,后五个属于实体问题的抗辩;由于法律问题的抗辩往往较容易举证,故前四种抗辩一般会被优先主张;当法律问题对抗结束后,庭审将聚焦到实体问题的攻防之上。
在前述基本框架不变的前提下,随着法律的发展和案例的积累,制度设计和诉讼实践上都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在制度设计上,新证券法实施,鼓励投资者维权,其配套制度不断健全,包括先行赔付制度、强制调解制度、支持起诉制度、代位诉讼制度、代表人诉讼制度等,特别是代表人诉讼制度显著减轻了投资者的诉讼难度,同时也增加了虚假陈述责任人可能的赔付金额。在诉讼实践上,首例特别代表人诉讼“康美药业”案正式宣判,其中独立董事被判担责;首例人数不确定的普通代表人诉讼(股票)“飞乐音响”案作出判决,而北京金融法院受理的乐视网案、南京中院受理的“澄星股份”等4个案件、厦门中院受理“中创环保”案也进入了审理程序;取消中介机构前置条件的“中安科”案尘埃落定,“五洋债案”首创的比例连带责任备受关注,中介机构屡屡成为共同被告;追首恶渐成趋势,投服中心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全国首单投保机构股东代位诉讼,将大智慧公司实际控制人、原董事长等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列为被告和第三人;示范案件审理方式得到更广泛运用,在示范性案件作出生效判决之后,其他案件通过调解或加入的方式,直接适用该生效判决,提高裁判效率,统一裁判标准。所有这些,都在悄然改变着证券虚假陈述诉讼的攻防格局。
注释:
[1] 数据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检索结果,最后访问时间为2023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