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最高法院案例([2022] UKSC 27):财产禁反言:何为适当的救济? | 涉外邦
发布时间:2022.11.18 21:56 作者:天同诉讼圈 来源:天同诉讼圈

 

文 / 郑睿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

英国法下的禁反言制度有丰富的内涵和不同的种类,赋予了受允诺人限制、阻止或禁止允诺人违背允诺的救济,但是拒绝履行允诺所造成的伤害和受允诺人因信赖允诺而产生的损害并不相同。针对财产禁反言制度,英国法院总结出了在赋予与限制救济时的实务解决方案,首先法院一般会审查受允诺人对允诺的不利信赖是否会导致允诺人的拒绝履行完全显失公平,其次法院将会审查要求允诺人完全执行允诺或金钱等价物与受允诺人所受的损害是否充分或不成比例,并最终结合全案事实综合审查赋予受允诺人拟议的救济是否会造成显失公平的结果。本文由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郑睿教授撰写,系基于英国最高法院近期案例就英国法下财产禁反言制度的相关介绍分析。[1]

 

 

何为财产禁反言?

“吾儿,终有一日,这农场的一切都将是你的。” 这是一位农场主在其儿子十来岁之时对他说的话,并在此后30年一直重复。因为对父亲允诺(promise)让其继承农场的信赖(reliance),儿子在农场度过了其职业生涯的大部分时间,以非常低的工资在农场工作,住在农场的农舍里,期望有一天将成为农场的主人,能够继续在农场耕作,并在适当的时候也将农场传给他自己的孩子。

但是,儿子近50岁时,父子反目。家庭纠纷的原因并不重要,但是父子已经不能一起工作和居住。儿子别无选择,只能离开,为自己和家人在其他地方另寻工作和住处。与此同时,父亲将儿子的名字从遗嘱中删除。法律能为儿子做些什么?这就是英国最高法院在Guest v Guest [2022] UKSC 27案要解决的问题。父子之间没有儿子可以要求法律强制履行的合同。父亲并没有为了儿子的利益而在农场上设立信托。英国1975年《遗产(家庭和受扶养人)法》对儿子也没有太大用处,因为儿子仍然有谋生能力。无论如何,农场主夫妇可能还能活很多年,农场仍然是他们的家。如果法院现在要求父亲履行允诺,哪怕只是将农场的一个份额给儿子,那么法院必须要解释的是,如果父亲曾允诺只有在他和妻子去世后,儿子才能得到农场,为什么儿子应该在比父亲允诺的更早时间得到农场?父子两人对家庭关系反目可能负有同样责任。法院可以诉诸衡平法为儿子提供救济。衡平法的主要功能之一就是在普通法的法律规则之适用不合理时,限制其严格适用。

上述案情可能涉及两个法律规则:第一,除非允诺构成合同,否则它就是不可执行的;第二,立遗嘱人可以自由地改变其遗嘱,直至其去世或丧失行为能力。根据这些规则,为使儿子无法得到农场,父亲既可以违背他对儿子的允诺,也可以将儿子驱逐出农场,然后再修改遗嘱。但是,如果允诺人(promisor)已经允诺在将来会把某一财产或某种财产权益授予受允诺人(promisee),受允诺人因为信赖允诺而作出了有损自身利益的行为,则衡平法就可以为受允诺人(即儿子)提供救济。这种救济被称为财产禁反言(proprietary estoppel)。“财产”一词反映了救济措施完全是针对关于授予财产(通常是土地)权益的允诺。而或许有些古板的“禁反言”一词则包含了这样一个理念,即允诺人威胁实施或实际实施的衡平不法行为(equitable wrong)是显失公平地拒绝履行允诺。所以,衡平法能赋予的救济就是限制、阻止或禁止允诺人违背允诺。法院可以要求允诺人履行允诺,或者,如果允诺人死亡,则其遗产要被用于履行允诺。在有限的情况下,这可能会影响允诺人相关财产权益的继承人。

财产禁反言的救济目的是什么?

衡平法救济通常比普通法救济更加灵活,而且总是可以自由裁量的。甚至合同允诺的特定履行(specific performance)这一概念也来自衡平法。特定履行这种救济的存在是为了在财产的性质决定了普通法上的损害赔偿不是一个充分救济时,填补救济的空白。但是,违反非合同性允诺根本不会使受允诺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此时,衡平法提供的就不仅仅是一种辅助性救济。根据财产禁反言原则,受允诺人因允诺被违反而遭受不公平时,请求特定履行是其能享有的主要救济。

尽管如此,在很多案件中,法院已经认识到完全地特定履行并不是适当的救济措施。例如,因特定财产已不由允诺人所有,有关该财产的允诺无法被特定履行。又如,允诺的履行日期可能太遥远,或者该日期可能无法预测,以至于特定履行无法构成一项切实可行的救济措施。再如,在履行期限还有几年时,尽管允诺人已经违反了允诺,但是提前完全履行该允诺可能会使受允诺人获得额外的利益或获得与所允诺的完全不同的利益。或者,其他人对允诺人的财产还拥有强有力的衡平法权利,为满足受允诺人的请求而授予其全部的允诺财产可能对其他权利人是不公平的。

最后,与受允诺人所受的损害相比,完全程度的特定履行可能是一个过分的、不成比例的救济,以至于只需要少得多的措施就可针对允诺人违反允诺的行为。现实世界会遇到的这些困难(上面概述的只是几个例子而已)意味着,在财产禁反言领域,衡平救济的灵活性达到了最大限度。

此外,在过去25年里,由于允诺所产生的期望价值和因信赖允诺而造成的损害负担之间缺乏任何必要或甚至可能的对等关系,导致了理论上根本的观点分歧,即衡平救济的根本目的应当是满足受允诺人的期望还是填补受允诺人遭受的损害?基于财产禁反言的救济是一种纯粹的法院施于的救济,因此,仔细研究判例法才能找到令人信服的答案。

不过,我们先把先例放在一边,从原则角度看待这个问题。财产禁反言制度下,允诺人就其非合同性财产允诺的反悔构成了对衡平法上的良知的冒犯,受允诺人因信赖允诺而被置于不利地位,法院提供的救济,就是为了消除或至少减轻这种不利。允诺人实施的衡平不法行为并不是作出了允诺。几乎在所有案件中,允诺人在作出允诺时,完全是真诚的,Guest v Guest案中的农场主和其长子之间的关系正是如此,而且允诺人持续允诺长达数十年。受允诺人因为信赖允诺而被置于的不利地位或者说遭受的损害也不能被归类于任何传统意义上的损害。受允诺人通常是出于对允诺实现的期望而自由且心甘情愿地将自己置于一种不利地位,且受允诺人对自己的不利地位也没有抱怨。这也不是一种必然或甚至通常可以被估价的情况。受允诺人放弃了其他职业机会而在家庭农场为父母工作,衡量迄今为止所谓的工资差额,再加上利息,并不能认识到进一步教育、独立职业和发展自己的业务等机会可能带来的生活改善。如果受允诺人25年前按揭贷款购买了普通住宅,由于房地产价格的急剧上升,这种住宅现在的价格可能就已经值数十万英镑。

无论如何,受允诺人遭受损害对于衡平法和衡平救济的适用都有关系。没有因信赖导致的损害,就不会有衡平法的介入——正因为有了源于信赖的损害,允诺人反悔才会显失公平。损害和救济的相关性在于,盲从地履行允诺可能与损害完全不相称,以至于超出了纠正拒绝履行允诺所固有的显失公平的必要范围。例如,一个没有任何迹象会过早逝世的50岁的残疾人向其护工承诺:如果在她的余生,护工以很低的工资照顾她,那么她去世后,护工就可以继承她的豪宅。但她在作出允诺后三个月就突然去世了,没有立下遗嘱来兑现她的允诺。显然,给护工一些低于豪宅价值的金钱补偿就足以弥补任何显失公平之处。

但是,拒绝履行允诺所造成的伤害(harm)和受允诺人因信赖允诺而产生的损害并不相同。前者完全是过去时,不能撤销,且在任何意义上都不是由任何不法行为造成的(除非最初的允诺是不诚实的,在这种情况下,受允诺人有权基于欺诈提起索赔)。在农场主和儿子的案件中,农场主拒绝履行允诺而对儿子造成的伤害是,虽然迄今为止儿子都在农场生活和工作,但是其余生都被实际剥夺了预期的土地继承权。儿子还可能对他的子女作出了在适当时候将农场传承的相同允诺。这种伤害无疑会造成巨大的精神痛苦。

同样的,这种伤害也不一定能被可靠地估价,特别是当允诺人拒绝履行允诺时,受允诺人仍然有期望在未来获得履行的情况。在人身伤害诉讼领域已有生动证明,对加速获得的未来收益予以折现并不能完美地解决问题。诚然,普通法法院已经建造了一个强大的“武器库”,用于在类似情况下对损害进行估价或金钱化,甚至会出于政策考量将某些普通人很容易视为损害的类型认定为过于遥远而无法获赔。

因此,如果认为填补损害或满足期望作为财产禁反言的真正目的的仅有困难是损害的金钱量化,至少从普通法的角度看,这个困难并非不能克服。通常而言,量化损害可能比估值期望更难,但这本身并不是选择一个而否定另外一个的理由,这些困难在特定案件中可能会有很大不同。即使在个别情况下,认为一个因素比另一个因素更容易量化,其本身也不能成为断定相应救济更公正的可靠依据。

此外,除非完全必要,否则财产禁反言通常产生的期望一般也不容易被公平地简化为等价金钱,部分原因是这种期望总是关于财产(通常是土地)。这就是为什么即使土地的价值可以合理地确定,衡平法对违反交易土地的合同的救济也是特定履行而不是违约损害赔偿。如果损害由关于教育、培训和职业的决定组成,而这些决定具有持续终生的后果,那么这种损害也不可能被合理地金钱化。从金钱的角度,很难确定做一辈子农民还是做一辈子水管工更有价值。

实际上,其中一个期望并不能作为另一个期望的合理替代,更不是另一个期望的金钱等价物。因此,认为财产禁反言之适当救济的真正目的是填补损害或实现期望,这是错误的。救济的真正目的是解决允诺人否认或拒绝履行允诺所造成的显失公平。将显失公平的问题局限在衡平法是否适用,然后在确定救济措施时又将衡平考量排除在外,这是错误的。在许多情况下,对期望和损害不成比例的担忧并不是实际案件中使得确定救济措施出现困难的唯一问题。

 

确定财产禁反言救济的合理步骤

自19世纪60年代开始,一个多世纪以来,衡平法院逐渐发展出一种基于禁反言制度的衡平救济,其目的在于当受允诺人信赖了关于财产(通常是土地)之允诺而受损时,阻止允诺人显失公平地否认或拒绝履行允诺之行为。正常和自然的救济是让允诺人遵守其诺言,因为这是阻止否认或拒绝履行允诺所固有的显失公平的最简单做法。但是,这种救济总是自由裁量性的,并且容易受到可能因严格执行允诺而产生的不公平情况(无论是在当事人之间还是对第三人)的影响。虽然信赖损害是衡平法适用的必要条件,但法院关注允诺人信守诺言的目的并不是为了“保护”受允诺人免受损害,更不是为了补偿受允诺人遭受的损害。这种救济旨在防止或补救允诺人否认或拒绝履行允诺之行为产生的显失公平。这种救济在效果上而不是在目的上倾向于满足受允诺人的期望。面对现实生活中可能存在的无限变化,法院必须提供适当的救济来伸张正义。

对此,法院要设计务实而不是教条的解决方案。因此,如果允诺人已经出售了允诺的财产,或者如果特定履行会对在该财产中享有利益的第三人或依赖于继续使用该财产的第三方造成不公平,法院可以将允诺所构成的期望的金钱价值授予受允诺人而不是特定履行允诺。法院偶尔也会得出结论,因为作出允诺时的情况已经发生了变化,拒绝履行允诺根本不会构成显失公平,此时,法院会判决的金额可能会比期望的全部价值少。

有一类案件可能会出现特别的情况,即要求允诺人完全履行允诺就会使得允诺人和被允诺人要到同一片屋檐下生活,这显然是不适当的。基于同样的理由,衡平法也不会强制执行提供个人服务的合同,这种情况下,法院对显失公平的救济通常是参考被允诺的期望的价值,作出实物履行和金钱履行混合的判决,或纯粹的金钱履行判决。在报告的案例中会有一种并不常见的潜在的尖锐问题,即允诺应履行之前很长时间就发生了拒绝履行的行为。这可能经常要伴随着财产关系的了断(clean break),在当事人之间,有时在家庭被抚养人之间,也会制造一个需要解决的公平问题。衡平救济固有的灵活性和实用性使法院能够有针对性地解决出现的问题,不必为此制定规则,但同时又能实现防止或纠正显失公平行为这一不变的目标。

有时,解决方案简单而明显;有时,有经验的法院会设计出一种在以前的案件中无法被接受的复杂解决方案。但在25年之前,似乎没有人认为法院全部工作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受允诺人免受损害或补偿其所受损害,或认为在损害和救济之间总是需要有一个相称的关系。在某些情况下,损害性信赖的时间长度和允诺的财产权的持久性之间的明显差异,确实可以作为不严格执行允诺的理由,因为从常识上讲,忽视这一点将在当事人之间造成不公。

过去一段时间,有关财产禁反言适当救济形式的争论呈现了两种认识。第一个是司法上的认识,即救济不应当与损害不相称;第二是理论上的认识,即应当承认救济应以损害为基础,这可能会减少诉讼当事人及其律师在可能的救济方面拥有的有害的不确定性。但是,这两个主题并不容易调和。如果救济的真正目的是填补损害,那么救济就应当尽可能精确,要用尽普通法法院创设的各种技术手段,将几乎所有的东西金钱化,然后用损失遥远性理论剔除其中的一部分。

但是,如果救济的目的主要是通过满足期望来补救显失公平的行为,那么通过交叉考量拟议的救济是否与损害完全不相称,就可以有效防范潜在的不公平。基于填补损害的救济目的并未获得英国先例和澳大利亚先例的认可。如果损害包括为允诺人所做或给予允诺人的东西,那么救济措施表面上应当是一种回复原状。但是,这并不等于公平。否则,只能认为最初的允诺(不论其用意如何)由于允诺人后来的拒绝履行而在某种程度上变成了一种不法行为,并造成了损害,这构成了救济的基础。但现实并非如此,不法行为是否认或拒绝履行允诺,而损害是允诺无法实现。在不法行为发生之前,信赖行为已经完全产生。因此,法院应当坚定地拒绝认可填补损害是财产禁反言的救济目的。普通法可能可以填补损害为基础,但是衡平法没有采取这种做法,而且也没有理由这么做,因为这会颠覆150年来在不同基础上对救济的谨慎发展。相比之下,比例性的检验标准似乎已经在英国法中扎根。衡平法常用这一标准来评估基于满足索赔人之期待而提出的针对被证实之显失公平的救济,是否在各方之间产生了实质性的公平。但是,比例性检验标准不能像数学公式一样适用。法院要考虑的问题是,拟议的救济是否与损害完全不成比例。不论使用任何方法,都可能无法真正地评估损害的确实“价值”。一个完全不同的教育情况和工作生活情况可能会过于具有推测性而无法量化。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损害的非经济因素应被忽视。初步看来,只要信赖性损害具有终生的后果,损害价值的分析就很难有结果。正如有关先例所指出的,只有当损害是具体而暂时性时,特别是损害的时间维度比当事人可能预计到的更短时,损害估值才可能达到有用的目的。而这一目的通常不是金钱赔偿的一个近似标准。因此,对比例性检验标准的最佳总结是:如果可以很容易地确定,那么在没有一些好的理由时,救济不应当与损害完全不成比例。如果不能,那么比例性检验标准就不可能有用。

最后,比例性检验标准的适用不能基于纯粹的金钱基础。例如,儿子基于未来会让他继承农场的允诺,把他的整个工作生涯全部花在了家庭农场上,以低工资工作。这种情况下,不能仅仅通过比较农场的金钱价值和工资差额净现值来回答给他农场是否不相称的问题。现代农场的资本价值通常很高,以至于农场价值总是远远超过对损害的任何评估值。但这并不意味着对预期遗产全面的实物执行是不相称的,因为儿子已经履行了他对家庭的允诺,而父亲现在应当履行其允诺,这才是公平的。

综上所述,在适用财产禁反言时,法院的通常做法应该如下:首先,要确定鉴于受允诺人对允诺产生的不利信赖,允诺人拒绝履行允诺是否完全显失公平。在某些情况下(如允诺人陷入财务困境,需要出售财产来解决债务;或者,需要为自己支付昂贵的医疗费用),允诺人的拒绝可能并不会显失公平。另外,允诺人可能会宣布自己在将来会拒绝履行允诺,或只部分拒绝履行,这可能会显失公平,也可能不会,因视具体案情而定。其次,通常应当假设,对拒绝履行允诺所构成的显失公平最简单的救济就是让允诺人履行允诺。例如,如果允诺得到充分履行,受允诺人不能抱怨他的不利信赖给他带来的损失超过了允诺的价值。但是,法院可能不得不听取允诺人提出的许多其他理由,即为什么不完全履行就可以消除显失公平从而实现公正。这些理由可能会基于已经概述过的一个或多个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允诺人可能会提请法院考虑履行允诺的一个或多个替代方案,例如,转让比允诺的数量少的财产,或提供金钱等价物来替代,或两者结合。如果允诺人主张并能证明,完全执行允诺或允诺的金钱等价物,将与受允诺人所受的损害完全不成比例,那么法院可能就不得不限制救济的范围。这并不意味着法院将寻求对损害的补偿作为了主要任务;法院只是为了纠正不成比例的情况,因为这种不成比例太过严重,以至于阻碍了充分的特定履行在当事人之间实现正义。在非常罕见的情况下,损害的价值会与期望等同,完全执行允诺使受允诺人的获益会高于其损害,这在原则上不会有任何不公平之处,就像在土地的价值高于为其支付的价格时,法院判决特定履行土地买卖合同也不会产生不公平一样。

与损害完全不相称的救济的例子是,一个老妇人承诺,如果她的护工以极低的工资继续工作,则在她去世后,这位护工可以得到一件特定的珠宝。但是,她去世后,她的遗产执行人估计发现,这家珠宝价值高达数百万英镑。又如,允诺人的允诺是,如果受允诺人在余生照顾允诺人,则可以获得一笔丰厚的遗产,结果允诺人在允诺后两个月就意外过世。法院可以将案件类型化并放在一个谱系上。在谱系一端的案件是当允诺被拒绝履行时,允诺的价值和损害的价值都可被合理精确地定义,即使在没有合同的情况下,某种意义上,一者都可以是另一者的替代;在谱系另一端的案件是允诺的价值和/或损害的价值都不那么确定。在前一种情况,如果信赖产生的损害已经完全出现,则可能有充分的特定履行允诺的理由。

在后一种情况,偏离充分特定履行的范围就可能大很多。如果允诺人在世时拒绝履行允诺,而允诺履行的时间又发生在将来(如允诺人过世时),这是最难为受允诺人找到适当救济的案件。两方都可能反对严格履行允诺。允诺人会主张,他从未允诺在有生之年放弃财产或其价值,而提前这么做会给他和他的受扶养人造成不公正的困难。如果允诺人提议给予受允诺人对允诺财产的归复利益(reversionary interest),那么受允诺人可能会说,拒绝履行允诺已经使得双方关系破裂,只有彻底清算财产关系才行。如果在未来的某一天转让土地的允诺隐含了受允诺人可以在土地上生活和工作,那么彻底清算可能是一个公平的要求。彻底清算不一定要求加速兑现允诺的利益,或者至少不要求加速兑现全部利益。但如果真要彻底清算,那么提前履行会使受允诺人加速获得的收益,在清算时就应当被适当扣除。放弃完全执行允诺之替代并不是尝试在为损害估价的基础上作出补偿。这种接近于二选一的选择,与自由裁量权的灵活性和务实性格格不入。在允诺和损害各自的价值之间存在巨大差距的案件中,法官可能会有广泛的选择,而没有既定的规则作为指导。在提早获得允诺指向的财产的案件中,加速得到的收益可能需要被扣除。这种救济可能不得不考虑到允诺人需要变现部分允诺的财产来支付晚年昂贵的护理费用的风险。这通常不会有任何显失公平之处。在需要避免强制同居的情况下,解决方案可能是为允诺提供金钱形式的替代,而不是严格履行允诺。

最后,法院必须根据所有相关情况全面考虑其暂定的救济措施,并自问这是否能在各方之间实现公平,以及是否会对第三人造成不公平。评价公正与否的标准始终是,如果允诺人将拟议的救济赋予受允诺人,其行为是否显失公平。在这种情况下,“伸张正义的最低限度的衡平”是指一种足以否定显失公平的问题的救济。

 

如何解决Guest v Guest案?

儿子花了超过25年的时间为父亲工作,拿着最低的工资,牺牲了独立事业和拥有自己房产的可能,这对儿子产生的终身后果是无法估量的。要确定他所受损害的某种金钱价值,并以此和他的期望比较,看是否不成比例,这几乎是不可能的。另外,在为继承一个潜在的农场工作了半辈子后,仅仅赋予儿子工资方面的差额显然也是显失公平的。

另一方面,如果命令父亲卖掉农场,并按份额分给儿子一部分金钱,这对父亲来说也是不公平的。儿子提前得到了所允诺的期望的金钱替代,而父亲却从未允诺在其有生之年要卖掉农场。无论如何,不管是从简单的一笔金额还是考虑了加速获得的利益的角度看,给予受允诺人超过其受诺的期望都是不公平的。在必要时,法院对于加速获得的利益有酌情适当扣除的权利,以反映提早接受利益的情况。

所以,如果法院认为对儿子合适的救济是让父亲卖掉农场后分给儿子适当的金钱份额,那么在分配时,法院应当考虑儿子提早收到利益的情况,并据此扣除相应的份额,以作为父亲不得不放弃农场的交换条件。在父亲拒绝履行对儿子的允诺时,儿子已经兑现了他对父亲的大部分“在农场工作”的允诺。因此,儿子有一个合理期待,即他将继承农场,并在农场上继续耕种和生活。从这个角度看,法院给予儿子的初步救济应能适当满足其期待。如果要将农场判给儿子,这只有在父亲去世的情况下才是合适的。这可以通过在适当条件下将农场的信托回复权授予儿子来实现。于此同时,父亲享有终身权益,这不会迫使儿子和父亲回到共同居住的状态。如果父亲退休,那么直到他去世,儿子将在这一时期接管农场的经营管理(如果他仍然希望这么做)。这并不要求父亲在这期间出售农场或放弃对农场的占有和使用——这是父亲从来允诺过的。儿子在父亲去世前离开农场这段时间,法院不会授予其额外金钱补偿作为救济。儿子已经获得了替代性工作,并获得了与其在农场继续工作所能得到的同等好的经济待遇,而父亲仍然有赖农场的业务来维持生活。对儿子这部分落空的期望不给补偿,并非显失公平。

然而,各方可能会希望有一个更为彻底的决裂。儿子可能会发现,与其将农场部分利益的接受时间推迟到父亲去世之日,不如现在就折算这部分利益的等值金钱。父亲可能更愿意现在就出售农场,以获得资金支持其年老时的护理需求。法院可以针对这种情况下达适当的命令。但是法院的命令必须充分考虑儿子提前获得预期利益的收益扣除,以反映父亲对农场拥有的持续性的名义上的终身利益。父亲应当有权在上述两种救济中选择一种落实。如果他来选择,就可以避免不得不卖掉农场的不公平待遇,但也可以获得完全与儿子脱离关系的机会。无论是哪种救济,都能够使得儿子从父亲拒绝履行允诺导致的显失公平的刺痛中抽离出来。既然救济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或消除显失公平的情况,那么在有两种不同方式的情况下,原则上就应当由衡平法所针对的一方做出选择。如果父亲确实选择了出卖农场,那么就有必要确定儿子提前获得预期利益的收益扣除。一般来说,这是一个专家证据的问题。如果双方不能就数额达成合意,案件应当发回衡平法院确定。另外,如果父亲选择了在农场上设置信托回复权,而双方不能就信托的适当结构和内容达成一致意见,案件也应当发回衡平法院由其确定。

注:本文依据的是Lord Briggs在Guest v Guest [2022] UKSC 27案中撰写的合议庭多数意见判决。Lord Leggatt对于财产禁反言的救济有完全不同的考量,他的少数意见请详参判决书,判决原文可访问:supremecourt.uk/cases/u

注释:

[1] 本文于2022年11月6日发布于公众号“郑老师的英国法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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