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名单的商业秘密保护:实务探析与合规建议 | 合规坊
发布时间:2024.07.17 16:39 来源:天同诉讼圈

文 / 尹庆,天同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

摘要:客户名单和客户信息作为企业最宝贵的商业资产之一,不仅是企业业务发展的基础,更是企业竞争力的重要体现。然而,一些企业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的意识不足,加之制度上的缺陷,使得客户名单保护面临严峻挑战。不法分子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企业的客户名单,将其作为自身商业竞争的“跳板”,不仅侵犯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本文我们将深入探讨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的认定因素、客户名单有效的保密措施、客户名单类型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后的损失计算,最后落脚于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合规体系的建设,为企业针对客户名单保护提供有益的参考和指导。

关键词:客户名单;商业秘密;非公开性;保密措施;合规建议

 纲 目 

一、哪种“客户名单”可以成为商业秘密?

(一)涵盖客户交易“特殊性”的信息

(二)需具备一定“深度”信息

(三)包括现有客户和潜在客户

(四)“客户名单”新的表现形式

二、针对客户名单有效的保密措施

三、侵犯客户名单的损失认定

(1)同类产品交易价格

(2)历史实际成交额、行业销售的合理利润率

四、 构建商业秘密保护合规体系

(一)建立和完善企业商业秘密保密机制

(二)建立和完善员工保密制度

(三)建立和完善信息网络保密制度

五、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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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种“客户名单”可以成为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性信息,其中经营性信息中的客户信息、客户名单是最有价值性的信息之一。诚然,“客户名单”并不必然的等同于“商业秘密”,只有符合我国司法认定标准的“客户名单”才能成为商业秘密,从而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如何判断“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变得至关重要。

构成商业秘密的信息需符合非公开性(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对于“客户名单”的价值性和保密性较为容易判断,也有着较为客观的裁判标准,而对于“非公开性”的判断却较为模糊。“客户名单”中涵盖的内容何种情况构成“非公开性”一直以来是司法裁判实务的难点。笔者通过总结司法裁判案例,认为构成商业秘密的客户名单的“非公开性”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涵盖客户交易“特殊性”的信息

通过解读上述两个文件,构成商业秘密保护的客户名单需包括两部分:一是指向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即基础信息;二是涵盖客户交易习惯、意向、价格承受能力等信息,即深度信息

但并非只要涵盖上述信息的客户名单就构成商业秘密,最核心的判断标准在于这些信息最终体现了客户的特殊、具体交易习惯(如独特需求类型、要货规律、价格承受力和价格成交底线)、意向等内容,即这些信息内容需最终落脚点在可以体现客户交易信息的特殊性。正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所述,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应符合商业秘密构成的一般要件,应特别注意审查客户名单是否是特有的或者是否具有特殊性

而这种“特殊性”更多是对权利人获取信息途径的要求,具体是指市场主体并非可以通过公开途径所获得客户一般性的交易信息。在当前信息爆炸的时代,客户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往往可以通过公开途径获得,因此若客户名单仅仅罗列了客户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信息等可以从客户公司官网、招标文件或宣传册等公共渠道获知的信息,这是无法体现相关客户的具体交易习惯、特定需求等的特殊信息,则难以认定该客户名单属于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

区别于从公开信息、公开市场中获得的“偶然”客户,体现客户特殊性的交易信息就要求权利人信息获取的途径应是权利人与客户在长期生产经营活动中积累形成,具备稳定交易,足以体现该客户交易的特殊性,形成客户的“独特画像”,非参与交易履行者不经过努力将无从知晓,也很难在公开领域直接获得

在上述参考案例中,法院即认为权利人的相关客户信息尽管对于不熟悉情况、不属于会展行业的人可能不会快捷地获得这些信息,但仍然可以通过公开渠道,例如参加展会、收集展会会刊、查看相关政府网站等方式获得,不能认定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

(二)需具备一定“深度”信息

构成商业秘密的特定、特殊信息还需具备一定的“深度”,要求权利人对体现客户的特定信息不是简单的列举,而是要通过整理、归纳甚至是深度挖掘整合的反映特定客户的交易习惯、意向及区别于一般交易记录的其他深度信息。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求客户名单、客户信息具备一定的“深度”,这意味着权利人对客户的特定信息的处理不能停留在表面层次。权利人需要通过专业的市场分析、客户行为研究、交易模式识别等手段,对客户的交易数据进行深入的整理、归纳和挖掘。这种深度信息可能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的购买频率、偏好变化、价格敏感度、促销反应、季节性购买模式等,这些都是需要权利人通过花费时间、金钱和劳动等代价才能获得的。

(三)包括现有客户和潜在客户

如果权利人客户名单上存在未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即所谓的潜在客户,该部分客户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失效)第十三条规定,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此处“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当然解释为权利人的现有客户,那么“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可以理解为包括未建立业务关系的“潜在客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认为:“对于经过一定的努力和付出(包括人、财、物和时间的投入等)获得的潜在客户信息,不能一概以未发生实际交易关系而否定其商业秘密属性,而应综合考虑予以认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审理指南》中表示,通过市场调研等手段建立起的潜在客户信息,由于该信息可能带来一定的竞争优势,因此不宜仅以未存在交易而否定其商业秘密属性,而应根据客户名单认定的总体规则综合认定

在该案例中,法院认为权利人主要从事的经营项目为促成潜在客户与医疗美容医院签订协议,因此权利人通过各种渠道开发潜在客户的信息对于权利人有较高的价值性,构成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四)“客户名单”新的表现形式

随着通讯工具的变化,经营者与客户交流沟通的渠道也明显扩大,若经营者构建了客户“社群”,如微信群、QQ群、存储的客户信息的客服微信号,该“社群”具备相对封闭独立,社群内的客户信息无法从公开渠道获取,则该社群里面的客户信息就构成商业秘密。

在2021年成都法院发布的龙某与某禽业公司劳动争议案件中,法院认为:“围绕客户信息组建的微信群,形式虽有别于传统客户信息承载方式,但微信已成为大众的主要通讯工具的今天,人员相对稳定,客户信息相对精准,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相对固定的客户微信群,这是企业与客户沟通信息的经营平台,区别于泛化的广为公众知悉的一般名单,其更具商业价值与竞争优势。故本案中微信群属于某禽业公司的商业秘密,具有不公开性及商业价值,应当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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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客户名单有效的保密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商业秘密泄露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权利人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

在司法实务中,除了判断客户名单信息构成“非公开性”,人民法院还要审查主张权利的一方是否就客户名单采取了相应合理、有效的保密措施,即权利人是否具备为防止信息泄露所采取的与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独立获取难度等因素相适应、合理且具有针对性的保密措施。保密性是法律对信息持有人提出的行为要求,通过对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分析与判断,法院可以考察企业对商业秘密的主观保护意愿。正所谓“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若企业未对重要商业信息如客户名单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即使客户名单具有非公开性与商业价值,也不会被认定为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

在上述参考案例中,人民法院对于“客户名单”保密措施有效性的认定较为宽松,不要求保密措施万无一失、必须严格具体到与其所要求主张保密内容一一对应。由于客户名单往往因公司高管、销售人员职务行为被公司高管、销售人员所接触、掌握并熟知,权利人较难采取措施将公司高管、销售人员与这些客户名单予以隔绝,因此在侵犯客户名单这些商业秘密的案件中,人民法院裁判倾向于赋予可以接触、掌握并熟知客户名单的高管或销售人员更高的诚信义务

尽管如此,针对客户名单的保密措施需全面贯穿在日常管理的各个环节,实务中,经营者与员工仅签订单一的保密协议或保密协议的约定过于宽泛都不足以认定采取了相适应、合理且具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具体案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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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客户名单的损失认定

商业秘密遭受侵犯的损失计算问题在实践中呈现多样化的状态,其表现在计算方式的多样及认定方式的多样。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虽然规定了侵权人侵害客户名单商业秘密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但对于损害赔偿的执行标准和数额只是采用了概括式标准。侵犯客户名单商业秘密的损失更多体现为无形财产价值的贬损和产品销售市场被侵占,继而造成权利人在正常情况下获利的减少,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不仅表现为侵权人因侵权所获的非法利益,还表现为权利人丧失的预期利润。

由于客户名单本身的商业价值以及企业为获得该类信息所付出的成本难以衡量,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计算侵犯客户名单损失常常以权利人销售商品、服务的交易价格或同行业合理利润来认定损失:

(1)同类产品交易价格

在(2015)鹤民初字第96号案件中:反光材料公司损失及宋俊超、睿明特公司获利均无法计算,故根据宋俊超、睿明特公司侵权行为性质、主观过错、交易时间、交易的数量、反光材料公司以往同类产品交易价格以及为获取客户经营信息付出的努力等因素进行确定。

(2)历史实际成交额、行业销售的合理利润率

在(2023)粤1971民初33615号案件中:法院对于原告因被侵权所受实际损失,即根据侵权方实际成交金额,结合行业销售合理利润率范围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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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商业秘密保护合规体系

客户名单的泄露,不仅意味着竞争对手能够直接接触到企业的核心客户资源,迅速侵蚀企业的市场份额,更可能导致企业丧失竞争优势,陷入被动局面。此外,如果客户名单的泄露与企业内部管理不善有关,不仅会损害企业的声誉,影响客户对企业的信任度,更可能给公司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因此,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特别是客户名单的保护,对于企业的长远发展至关重要。企业需要从制度、技术、人员等多方面入手,建立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合规体系,提高员工的保密意识,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客户信息的安全。

(一)建立和完善企业商业秘密保密机制

  • 企业需建立客户书面或电子化档案并定期维护。客户的联系信息、关键决策者、购买习惯、意向、价格偏好、支付条件、交货方式、特殊需求等信息应以书面和电子化形式予以呈现,并定期不断更新客户资料,确保其准确性和保密性;

  • 建立有效的信息挖掘和分析机制,通过挖掘和系统的梳理客户交易中的深度信息,凸显客户名单的独特价值;

  • 记录形成客户资料所投入的时间和资金,确保获取、分析、整理客户信息所付出的人力、财力和时间等成本需具体明确可查验,以体现企业为获取这些信息所付出的努力;

  • 对客户名单的使用和保护状况定期进行审查。

(二)建立和完善员工保密制度

  • 按最小化原则将接触、保存和使用客户信息的员工认定为涉密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明确包括客户名单在内的商业秘密范围以及员工在职期间、离职后应承担的保密责任;

  • 企业有权要求对离职员工使用的电脑、文件和其他涉密物品进行全面检查和清点,并对其邮箱、研发系统及办公系统账户进行彻底审查和关闭。

(三)建立和完善信息网络保密制度

  • 按要求对客户名单电子版文档进行加密,并进行访问授权管理;

  • 安装电子监控系统,对企业内部往来文件进行监控,及时降低侵害商业秘密的风险;

  • 对客户信息的存储、传输、使用过程进行全面保护,防止客户信息被意外泄露和故意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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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客户名单的保护不仅是企业商业秘密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企业维护市场竞争力的关键。通过建立和完善企业商业秘密保密机制、员工保密制度以及信息网络保密制度,企业可以有效防止客户名单的泄露,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企业还应加强员工保密意识培训,提高员工对商业秘密保护重要性的认识,从而在内部形成一种自觉遵守保密规定的良好氛围。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实现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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