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利明律师受邀点评北仲《中国建设工程争议解决年度观察(2023)》|天同不动产
发布时间:2023.12.21 13:50 作者: 周利明 来源:天同诉讼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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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19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召开中国建设工程及房地产争议解决年度观察(2023)线上发布会,重磅发布了《中国建设工程争议解决年度观察(2023)》《中国房地产争议解决年度观察(2023)》两份观察报告。其中《中国建设工程争议解决年度观察(2023)》发布环节由北京市君都律师事务所主任、国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列示范文本起草人谭敬慧主持,北京海外君合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崔军发布,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机电商会专家委员会法律分会副主任委员周显峰及北京天同(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周利明受邀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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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利明律师结合《中国建设工程争议解决年度观察(2023)》的主要内容,在点评中重点分享了有关建设工程争议解决的四点观察与感受,发言内容实录如下:

总体上,本《中国建设工程争议解决年度观察(2023)》很好地归纳总结了2023年度有关建设工程争议解决领域的新情况、新动态、新面貌,具有全面性和实务性。在此,我谨根据自己在国内建设工程领域诉讼及仲裁的实践经验,就建设工程争议解决,分享几点观察和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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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领域的主要争议类型仍然是工程结算纠纷,也就是通常的总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分包人向总承包人主张分包工程款及实际施工人向上家及相关主体主张工程价款。但在近年来国内整体经济增长放缓、房地产行业进入下行期、建设工程生产链条的全领域主体经营压力持续增大的大背景下,呈现出若干新特点:

1. 发包人延缓诉讼、仲裁的冲动更为强烈。当前经济背景下,地产企业普遍经营困难、资金紧缺、捉襟见肘,在争议发生的前期阶段通过协商、谈判、让渡等各种方式博弈无果的情况下,不得不面对承包人通过诉讼、仲裁的争议解决程序回收资金的举措。此时,发包人也往往想尽一切方法拖延案件审理进程,延缓付款节点周期,所以延期举证、证据突袭、结算完毕后申请鉴定、要求调解期等越发常见,影响案件的审理。即使双方达成调解、和解,发包人也往往倾向于采取全部或部分以房抵债的履行方式,少以全额现金支付。

2. 发包人提出工期、质量等方面的反诉或者反请求的冲动也更为强烈。在项目履约过程中,发包人原本不太计较的承包人施工问题(如项目管理人员更换和缺位、未参加工地例会、逾期报送结算资料等),现在也更加“锱铢必较”。并且,发包人越来越多地将工期责任和工程质量责任作为“武器”,通过提起反诉或者反请求,向承包人主张工期逾期违约金(或损失)、主张存在工程质量缺陷而主张修复费用或者扣除工程款从而尽量争取扣减应付款。

3. 与第二个特点相关,建设工程领域的争议解决对代理人以及作为裁判者的法官、仲裁员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建设工程领域的四大主要争议,也就是法律关系争议、造价争议、工期争议、质量争议,在过往案件中往往只存在一两个、两三个,但现在,更可能在单个案件中全部涉及。这也就需要建设工程争议解决的各参与方拥有更加全面、综合的纠纷统筹解决能力。

4. 保全阶段的博弈更加突出。在房地产企业“爆雷”多发的今天,作为承包人的诸多施工企业更加注重诉前、诉中保全的结果以及资产回收的高变现性。而另一方面,各地法院在财产保全层面似乎有收紧趋势。发、承包双方如何在保全阶段的博弈中,在法院审判部门与执行部门的协调与联动中,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当事人迫切希望解决的困扰。在部分大标的、存在反诉(反请求)的建设工程案件中,当事人将保全作为给对方制造的障碍、逼迫对方“投降”,实务中部分裁判机关对于保全申请不加区别地全部“准许”或者“不准许”,而未根据更为精细的判断标准科学、合法、有效地作出决断,实际上都背离了保全制度的初衷。而作出保全决策的裁判者就保全是否举行听证、如何审查保全的担保或反担保、如何强化保全必要性的审查从而避免“保全战”、如何确保保全程序的合法合规性等等是诉讼和仲裁保全制度中仍然存在的问题。对于法院、仲裁机构来说,如何更好地协调当事人的以上诉求,平衡双方的权利,进而圆满地解决纠纷,也是需要深层考虑、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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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案件数量居高不下,对于司法诉讼、仲裁资源的需求进一步放大。如何缓解需求和供给的严重不匹配,维护争议解决程序的效率和结果的公平公正,值得重视。

据不完全数据统计和直观感受,疫情三年至今,诉讼领域和仲裁领域的建设工程案件不降反升,整体数量在今年达到高峰,法院消化建设工程案件的能力却没有随之迎来实质增长。一方面,受整体经济环境影响,各地普遍“勒紧腰带过紧日子”——一些司法行政硬件、软件投入放缓,影响办案效率;另一方面,员额制改革下,审理建设工程案件的法官并没有得到增加和充实。这也就造成了法官们的直观现象:建设工程案件数量多了,办理建设工程法官少了,建设工程的未结案持续增加,两者不相匹配。这里的“法官少了”,不仅仅指的是办案法官绝对数量少了,还指的是有经验的建设工程法官少了。建设工程法官本就培养周期较长,需要多年历练;办得好的法官可能被调到其他岗位;而一些法官因为审判质效考核而不得不被其他类型的诸多案件占据了相应精力,这也就在实际上导致优秀的建设工程司法诉讼资源更为紧缺。

这种不匹配也进一步地导致了建设工程案件的积压。有些地方的法院难以立案,立案后长期得不到调解、开庭;有些地方的法院找不到法官,电话从来无人接听;有些法官前次开庭和后次开庭间隔半年甚至一年,第二次开庭时完全忘记第一次开庭的内容和已经进行的程序;有些法官开庭和调解中坦言,没看过案件、听不懂当事人的陈述,以此压迫当事人调解。这样的积压在基层法院尤为凸显。审级下沉对于建设工程案件影响巨大,从本人的观察来看,目前建设工程一审案件99.7%以上在基层法院审理,剩下的多在中级法院审理。基层法院的“案多人少”问题本就更加突出,而建设工程案件的审理普遍更加复杂,办案周期长,工作量大,基层法院消化这类案件的压力也就更大。

同样,仲裁领域的建设工程案件积压也比较严重。有些仲裁机构的核阅天数从15天延迟到30天,甚至60天、90天;有些机构从立案到组庭,需要经历3个月甚至半年时间;有些建设工程仲裁案件长期难以推动,程序迟滞。

我们都知道,诉讼资源是紧缺的,而这种紧缺很可能产生寻租现象。案件立案、保全、排庭、出判决或者裁决等,都同样涉及到这样的问题。承包人迫切需要通过发起争议解决程序解决问题,而发包人则希望通过一再拖延缓解资金问题,双方围绕程序的博弈实质上贯穿了整个争议解决过程,也都会通过各种方式尽力对争议解决程序施加影响。法院、仲裁机构的争议解决周期(时限)对案件实体结果会有什么样的影响?这里就涉及到“审期利益”的问题,实际上可以专门作为一个话题来研究。里面牵涉到很多具体问题,而不是“迟来的正义非正义”这样一个简单的、冠冕堂皇的说法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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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领域多元化化解纠纷的探寻之路值得关注和期待。

多元化化解纠纷,不应是法院或者不应主要是法院一家的任务。法院在受案上天然地具有被动性,难以主动介入到当事人的争议解决、纠纷化解之中。个人浅见,多元化化解纠纷的发展之道,在持续的改革开放和健全的法制,在社会综合治理、在经济发展与腾飞。本次年度观察报告介绍了北仲的一宗建设工程临时评审案件。这宗案件中,当事人双方就能否在钢材价格大幅上涨的背景下,在合同原价款的基础上上调价差产生争议,一致同意将这个争议按照北仲关于临时评审的规定提交评审组评审。评审专家与当事人就双方争议做了细致的调查和意见归纳,并努力使得双方能够就解决争议的方案达成共识。这生动体现了建设工程争议评审专业、高效的特点。

实际上,对于一些重点工程项目的争议,采取这种方式解决具有突出的优势。仲裁机构的争议评审作出了很好的尝试,也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根据我们的了解,实践中也存在其他形式的通过评审、咨询化解纠纷的争议解决方式。比如,在某政府投资的EPC项目中,竣工前,发、承包双方就发包人要求变化、孤石等地下不利条件、航油管线保护措施、电梯加层等诸多事项产生争议。发包人希望及早竣工,承包人一方面不想与发包人彻底翻脸,但又担心竣工后发包人就前述争议事项不予确认,将自己一方引向更为不利的境地。常见的诉讼或者仲裁都可能需要较长的3个月甚至更长的争议解决时间。我们团队接受了双方的共同委托,对争议提供咨询意见。双方在咨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根据造价工程师的意见明确金额,签订补充协议,由此在一个月化解了争议,取得了圆满的效果。

所以也正如本次年度观察报告提到的,我们同样期待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未来能够在建设工程领域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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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在审理建设工程案件上的优势在当前司法实践背景下更加凸显,有待进一步发挥作用。

仲裁在审理建设工程案件方面确实存在很多优势。比如说,建设工程领域的仲裁员不需要面临法官尤其是基层法院法官的巨大案件压力,在建设工程个案上的投入度往往比建设工程法官更多;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协议,在全国范围内选择仲裁机构,从而使得建设工程案件可以突破工程所在地司法资源的限制,争取更优的争议解决平台;知名仲裁机构的建设工程首席仲裁员往往具有相应建设工程行业背景,更为专业,更能理解工程本身与施工过程中的种种情况,可以更加高效、准确地把握争议焦点,推进审理过程;建设工程仲裁案件中的仲裁庭往往会更为柔和、耐心地倾听当事人意见,在举证上给予当事人更为充分的程序保障,这也更加贴合建设工程案件的复杂性特征;仲裁程序一裁终局,在裁决程序上不会过度纠缠、反反复复,从而有更高的确定性和争议解决效率。

我个人认为,现有行业以及司法实践背景下的建设工程领域案件难题,也是仲裁机构处理建设工程争议的机遇所在。仲裁机构的高效和专业,会非常受当事人的欢迎。当然,如何回应当事人对于高效保全执行、审限以及专业裁判者的需求和期待,如何处理司法文件以及司法裁判观点与仲裁观点的关系,如何提高案件管理效能等,也都是仲裁机构需要迎接和面临的挑战。

衷心期待仲裁能够在未来更好地承载起建设工程领域的争议解决需求,为当事人的纠纷化解以及各参与方的权利保障提供更好的平台,让建设工程领域的争议解决机制得到更好的发展。

好的,我的发言结束,观点代表个人浅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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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人员
  • 周利明高级顾问
    邮箱:zhouliming@tiantonglaw.com 地点: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