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民商事再审程序操作指引修订版撰稿人:王晓雨、夏伟、蒋帅、梁逸秋
2023年9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修订新《民事诉讼法》,并决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鉴于新《民事诉讼法》未修改本文涉及的法律条文内容,仅调整部分条文序号,且尚未正式施行,本文仍沿用现行《民事诉讼法》的条文序号。
第一章 依申请启动再审
第三节 再审申请受理
再审受理阶段,即为从再审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至再审法院作出再审受理通知书之间的阶段,是申请再审案件首次进入法院的司法审查程序。在此阶段,再审法院对再审申请人的再审材料进行初步的形式审查,要求再审申请人对不符合再审受理标准的材料进行修改或补充,并最终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本书在申请再审阶段的操作指引中提到的再审申请人应当注意的事项,皆是以人民法院的再审案件受理标准为核心进行提示的,本节不再赘述。
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的方式
(一)向再审法院直接递交书面再审申请
再审申请人将申请再审材料准备齐全后,应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内,及时向有管辖权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在我国民事诉讼体系中,除简易程序外,当事人的重要诉讼权利,如起诉、上诉等均应以书面形式提出,而再审程序相比一、二审程序,案件往往较为复杂、审查标准也更为严格,需要再审申请人清晰、明确地表达其申请再审请求、事由及理由,也便于法院了解与审查。因此,对于申请再审案件,当事人应当以书面方式提交有关材料。
向法院提出申请再审,一般是由再审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向原审或再审法院的立案部门直接提交申请再审案件材料。
以最高人民法院为例,再审申请人到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提交申请再审材料的,应当填写如下表格:(1)来访人员登记表,接谈人员审查其再审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以及材料是否齐备;(2)诉讼材料收取清单,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符合受理条件且材料齐备的,还需填写诉讼材料收取清单一式两份,签名并注明日期,由接谈人员加盖最高人民法院收取诉讼材料专用章后返还一份清单;(3)送达地址确认书,如再审申请人需变更送达地址,应当以书面方式告知法院,未书面变更的,将以该确认书确认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二)通过邮寄方式提交再审申请
除当面提交外,部分法院还接受再审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再审申请材料。以邮寄方式提交再审申请的再审申请人,应当将包括基本申请再审材料、并附材料清单、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有效联系方式在内的材料,通过中国邮政EMS或挂号信函方式快递至再审法院的有权受理部门。
【操作指引】
为便于快捷分案,再审申请人最好在信封上注明“提交民事申请再审案件材料”字样,并在信封上注明来信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再审申请人应尽量将全部材料一次性寄达,避免在多次补正材料过程中造成材料分散、遗失。如确需补充材料,应写明收件人并注明案号等信息,及时查询确认法院是否收到,避免与其他材料混淆耽误接收,以免贻误申请再审时限。此外,一般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不接受通过普通快递公司提交的案件材料,而只接受中国邮政的EMS或挂号信函。
以最高人民法院为例,申请再审材料邮寄地址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北京市东城区北花市大街9号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登记四室,邮政编码:100062。如需实地查询请到北京市朝阳区南四环肖村桥南顶路红寺村316号最高法院申诉信访大厅办理。
第一巡回法庭: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36号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诉讼服务中心,邮政编码:518000。
第二巡回法庭: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3号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诉讼服务中心,邮政编码:110179。
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浦珠北路88号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诉讼服务中心,邮政编码:210031。
第四巡回法庭: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博学路33号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诉讼服务中心,邮政编码:430070。
第五巡回法庭 :重庆市江北区盘溪路406-9号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诉讼服务中心,邮政编码:400021。
第六巡回法庭:陕西省西安市国际港务区港兴二路6116号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诉讼服务中心,邮政编码:710038。
(三)通过网络系统提交再审申请
目前部分法院还开通了再审立案的网络系统,再审申请人还可通过诉讼服务网、人民法院在线服务、人民法院律师服务平台、人民法院网上申诉信访平台在线提交申请再审材料。我们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为例,介绍申请过程。
1. 诉讼服务网
(https://ssfw.court.gov.cn/ssfww/)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网对于律师用户只提供查阅服务,律师用户需要使用“人民法院律师服务平台”办理业务,但社会公众用户依然可以自己的名义在该系统申请再审。
登陆网站后,点击“社会公众登录”,注册并登录账号。
登陆后点击“网上立案”,系统会提示用户阅读“通知”。
系统强制设定了“通知”的阅读时长,用户阅读后点击“确定”。
系统跳转页面后,点击“新建网上立案”。
在“新建网上立案”的下拉菜单中点击“民事”。
点击“已阅读并接受网上立案须知”后,点击“开始网上立案”。
用户须按照系统指引填写信息并提交材料,最后点击“提交”。
2. 人民法院在线服务
原“中国移动微法院”已经改版为“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小程序。现以律师身份介绍“人民法院在线服务”申请再审流程。
打开并登录“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小程序后,点击“我要立案”,系统会跳转页面,点击“申请立案”。
点击“最高人民法院”后,系统会提示即将打开“人民法院在线服务最高人民法院”小程序,点击“允许”。
点击“我要立案”后,系统会提示阅读“通知”,系统强制设定了“通知”的阅读时长,用户阅读后点击“下一步”。
用户须按照系统指引填写信息并提交材料。
3. 人民法院律师服务平台
(https://lspt.court.gov.cn/)
注册并登录平台后,点击“网上立案”。
点击“选择法院”,选择“最高人民法院”后,选择“民事”“民事-再审”,点击“下一步”。
勾选“我已阅读,同意使用该系统进行网上立案,统一使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案件文书”后,点击“进入网上立案”。
用户须按照系统指引填写信息并提交材料。
用户提交材料后,网站主页会显示案件的审查情况。
4. 人民法院网上申诉信访平台(https://ssxfpt.court.gov.cn)
用户注册并登录网站后,点击“立即申请”。
阅读“网上申诉须知”后点击“同意并进入下一步”。
选择相应选项并点击“下一步”。
用户须按照系统指引填写信息并提交材料。
【操作指引】
需注意的是,部分网站要求必须上传二审信息,例如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网及人民法院律师服务平台,如果是对于一审生效裁判文书申请再审,则无法通过上述网络系统提交。
提交申请后一般会看到案件的审查情况,审查通过后可通过拨打“12368”电话询问承办法官信息,并联系法官邮寄纸质材料。
受理再审申请的具体程序
再审法院收到再审申请书和其他材料后,首先会审查上述材料是否符合基本受理条件,包括再审申请人主体资格、申请期限、再审申请书的必备内容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向再审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并向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发送应诉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等材料。”
需要注意的是,此处司法解释的用语为“发送”而非“送达”。再审制度改革后,再审审查程序增加了一定的公开性,但总体上是作为一般审理程序的补充,仍是人民法院行使职权发现错案的一种途径。在再审受理阶段,因当事人的送达地址均由再审申请人提出,而缺乏包括被申请人在内的其他当事人的参与,再审法院往往无法准确核实地址或联系方式。实践中,由于再审申请人提供的其他当事人地址有误、发生变更、或送达时因各种原因无人接收,往往存在受理通知书无法送达或送达时被退回等情况;另外,即使按当事人的注册地址或原裁判文书载明的地址送达,也难以避免当事人在原裁判作出后至申请再审的时间内变更地址、无法实际送达的可能性。
为避免因此导致的无法送达影响再审审查进程,司法解释此处以“发送”作为人民法院履行通知职责的标志。再审审查程序并不影响当事人的实体法律关系,因此即使发现原裁判确有错误,在作出再审裁定后仍需“送达”相关当事人,不影响当事人在再审审理中行使诉讼权利,亦不影响当事人最终实体权利义务。实践中,对于再审受理通知书,人民法院仅需证明其履行了发送手续即可进入正式审查程序,无需等待收到当事人的送达回证。如再审申请人长时间未收到受理通知书,应及时向法院咨询反馈。
【操作指引】
提交材料后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发生变化怎么办?
如递交再审申请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发生变更,特别是联系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当事人应当及时与再审法院或承办法官取得联系,对变更事项作出补正。对于诸如当事人法人发生分立、合并、重组等主体情况变化,更换法定代表人或当事人死亡,亦应及时告知再审法院,以免影响再审审查结果及当事人实体权利。
不符合要求的再审申请的处理
(一)再审申请人主体不适格
人民法院认为再审申请人不符合申请再审主体资格的,应告知再审申请人。再审申请人认为该认定有错误的,应当提交其有权申请再审的证据材料。对于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再审申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超出申请再审期限或超出法定再审事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期限,或者超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所列明的再审事由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但在实践过程中,人民法院审查再审材料发现超出申请再审法定期限或事由的,一般不会收取再审材料。
(三)再审申请书不符合要求
再审案件往往历时较长,当事人之间积怨较深,为避免激化矛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申请再审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或者其他材料不符合本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或者有人身攻击等内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申请再审人补充或改正。”《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指南》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告知后十日内予以补正。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予补正的,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实践中,人民法院一般以当事人提交完备材料之日作为申请再审之日,原则上不接受形式不完备的再审申请,或暂收后要求再审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补正,如未能补正则视为未提出该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