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的其他法定条件|民商事再审程序操作指引
发布时间:2023.10.20 18:04 作者:王晓雨等 来源:天同诉讼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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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民商事再审程序操作指引修订版撰稿人:王晓雨、夏伟、蒋帅、梁逸秋

2023年9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修订新《民事诉讼法》,并决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鉴于新《民事诉讼法》未修改本文涉及的法律条文内容,仅调整部分条文序号,且尚未正式施行,本文仍沿用现行《民事诉讼法》的条文序号。

第一章      依申请启动再审

第二节  申请再审条件

如果将再审审查程序比作再审审理程序的大门,那么申请再审阶段则是叩开这扇大门的敲门砖。

《民事诉讼法》第十条规定了我国采用的是两审终审制度,因此,再审制度的设计初衷,是为了在保证法院生效裁判既判力的前提下,通过“有限纠错”实现个案的实体公平正义。再审制度甫一问世,便是作为以程序正义为导向的现代司法制度下的一种补充制度,是追求案件公平正义和提高司法效率、节约社会成本下的产物,因此再审程序在客观上无法做到“有错必纠”。对于当事人就终审裁判不服的案件,为避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同时也防止滥用诉权的发生,在再审程序的大门外必须建立有效的筛选机制,以保证再审制度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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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的其他法定条件

(一)申请再审的期限

1. 关于申请再审期限的性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1]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因此,申请再审期间是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存续的绝对期间。

2. 不同情况下再审期限的起算时间点

一般情况,自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算。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称《民诉法解释》)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特殊情况,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算。《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第三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十二项(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第十三项(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案外人申请再审,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算。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根据《民诉法解释》第四百二十一条规定,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裁判文书送达当事人后方能生效,送达时间有别于裁判文书记载的落款时间。因此,如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的时间,按裁判文书生效时间起算在六个月内,而按裁判文书落款时间已超过六个月,则当事人申请再审时需一并提交送达回证复印件、生效文书收寄邮单,或其他能够证明裁判文书生效日期的材料,以免影响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利。

【操作指引】

  • 如果一方当事人已收到裁判文书满六个月,另一方仍未送达,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书宣判、裁定书宣告或者调解书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的日期为结案时间。”如果只有一方收到裁判文书,我们认为此时裁判结果尚未生效,申请再审期间应当从裁判文书全部送达之日起计算。但实践中可能出现立案窗口重点审查裁判文书落款时间及再审申请人签收时间,而遗漏审查其他当事人签收时间,进而得出申请再审超期结论的情况,为保险起见,我们建议当事人在收到裁判文书六个月内提交立案材料,并保留材料接收单、立案回执等凭证。

(二)申请再审的法院

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了当事人向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为原则,以原审人民法院管辖为补充的申请再审管辖制度。

1. 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在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期间,即2021年10月1日至2023年9月27日期间,当事人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原则上向原审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符合特定情形的,才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试点工作结束后,已恢复施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3]

2. 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1)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七十五条、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当事人双方为公民”,指原告和被告均为公民。

【操作指引】

对于人数众多或者双方均为公民的案件,为便利当事人申请再审、降低诉讼成本,当事人可以向原审法院提交再审申请材料,但并非只能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若当事人选择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的,原审法院依法受理;若当事人选择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经释明,当事人同意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的,原审法院依法受理;若当事人选择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经释明,当事人不同意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的,上一级法院依法受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七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原审法院和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且又不能协商一致的,原审法院为管辖法院。

(2)案外人不服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案件

《民诉法解释》第四百二十一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3)小额诉讼案件

《民诉法解释》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对小额诉讼案件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事由或以不应按小额诉讼案件审理为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三)民事再审申请书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提交再审申请书。再审申请书是人民法院对申请再审案件所涉案情、再审理由进行了解的主要媒介,也是法院获知原审裁判及当事人相关信息的重要渠道,再审申请书所列的原审信息、再审事由也将直接决定审查程序和再审程序的对象和范围。因此再审申请书质量,对再审案件的走向有决定性的影响。

《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七十六条对再审申请书的内容做出了四项要求:

1. 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再审申请书主体信息部分,除了再审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还应按原审地位列明原审其他当事人。虽然原审其他当事人不是被申请人,但若案件被裁定再审并最终改判,可能引起案件全体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另一方面,全体当事人参与再审审查及审理程序也有助于法院查清事实,作出公正客观裁判。

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再审当事人信息包括:(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列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住所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2)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

2. 原审法院的名称,原审裁判文书案号

原审裁判基本情况包括原审法院名称及原裁判案号。再审申请无论是向原审法院还是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原审法院信息决定再审案件的管辖法院。而原审裁判作为申请再审的对象,是申请再审的必备条件,也是整个再审审查程序审查的核心,应当在再审申请书中明确。

3. 具体的再审请求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具体请求一般应当包括三项:对原审裁判的意见、改判请求及诉讼费用承担。对原审裁判的意见,是指对原审裁判不服的部分,再审申请人应根据原审情况,具体列明请求撤销原审裁判,或请求撤销裁判中的某一项;如二审裁判维持一审结果,应写明一并撤销一审裁判。改判请求是判断再审申请人是否具有再审利益的标准之一,再审中对于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项不予审查和审理,因此有必要以明确的改判请求确定再审审查范围。再审请求不能超出原审诉请。

【操作指引】

  • 诉讼费用是否属于再审申请的范围?

严格意义上,诉讼费用承担并不属于申请再审的范围,通常来说,案件改判后,法院会主动重新分配诉讼费用的承担。但考虑到再审改判后各方当事人对诉讼责任的分担可能发生变化,亦会造成原审诉讼费用分担的不同,为充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可以提出对诉讼费用承担的请求。[4]

4. 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及第二百零八条明确了申请再审的具体事由,只有依据法定事由提出申请,法院才会受理。法院也仅对当事人提出的再审事由进行审查,故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再审申请书中明确具体依据哪一项或几项再审事由申请再审。再审申请书应当根据再审事由组织事实和理由。再审审查是针对原审裁判错误开展的,因此申请再审的具体事实与理由应围绕原审裁判的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错误等展开论述,并依据具体的再审事由进行归类,不可脱离原审裁判陈述己方观点。

5. 其他注意事项

除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再审申请书必备内容外,在起草再审申请书时,仍有以下细节需要注意:

(1)文书名称

文书名称应统一使用“再审申请书”。《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已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提交再审申请书,因此不应使用申诉书、申请书等其他名称。

(2)当事人再审诉讼地位

再审申请书应将各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原审地位逐一列明。在申请再审阶段,提出再审申请的当事人应称为“再审申请人”,再审请求指向的当事人应称为“被申请人”,原审其他当事人(包括第三人)应依其原审地位列明。为区分申请再审与申诉,不应使用“申诉人”、“被申诉人”等称谓。原审地位应包括各当事人在原一审、二审地位,不应遗漏。

【操作指引】

就当事人的再审诉讼地位,书写时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列为“再审申请人”;再审申请书指向的当事人列为“被申请人”;未提出再审申请或者未被列为被申请人的原审其他当事人按照其在原审中的地位依次列明。

  • “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后的括号中按照“一审原告、反诉被告(或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或二审被上诉人)”列明当事人在一审、二审中的诉讼地位。

  • 当事人名称变化的,在名称后加括号注明原审中曾用名。

  • 当事人是自然人的,住址写为“住(具体地址)”;再审申请书上载明的地址与生效裁判或身份证上载明的住址不一致的,住址写为“住(身份证上载明的住址),现住(再审申请书上载明的地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写为“住所地:(营业执照上载明的住所)”。当事人住址或住所在市辖区的,写为“××省(直辖市、自治区)××市××区(具体地址)”;当事人住址或住所在市辖县、市辖县级市的,写为“××省(直辖市、自治区)××县(市)(具体地址)”,不写所在地级市(地区);如有两个以上当事人住址相同,应当分别写明,不能用“住址同上”代替。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写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该公司(或厂、村委会等)董事长(或厂长、主任等职务)”。

  • 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写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是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应当分别写明所在律师事务所;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实习律师与律师共同担任委托代理人的,实习律师写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受所在单位委托代为诉讼的,写为“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或厂、村委会等)工作人员(可写明职务)”。委托代理人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的,写为“委托诉讼代理人:×××,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职业,住址”;委托代理人是当事人近亲属的,还应当在住址之后注明其与当事人的关系。

  • 诉讼地位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代理人姓名之间用冒号隔开。

  • 一方当事人死亡,其继承人明确表示参加诉讼的,列其继承人为当事人,但应在其后加括号注明其与原当事人的关系。

  • 在再审申请书中明确再审申请受理法院。

  • 再审申请人须签名或者盖章。

6. 再审申请书参考样式[5]

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XXX,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住……。联系方式:……。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

被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XXX,……。

原审原告/被告/第三人(一审诉讼地位):XXX,……。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再审申请人XXX因与XXX……(写明案由)一案,不服XXXX人民法院(写明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XXXX年XX月XX日作出的(XXX)号民事判决/民事裁定/民事调解书,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XX项提出再审申请。

再审请求:

……

事实和理由:

……(写明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事实和理由)。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附:本民事再审申请书副本X份

再审申请人(签名捺印)

XXXX年XX月XX日

(四)其他诉讼材料

1. 一般要求

除再审申请书外,为便于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再审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原审裁判文书、原审主要证据及再审新证据,不同法院对于再审材料具体要求可能有所差异,以最高人民法院为例,需提交的材料见如下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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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部分地方法院的申请再审材料要求相比上述材料要求有所调整,例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原审裁判文书生效证明复印件一份并审查原件。因此,申请立案前建议与法院确认有无其他特殊材料需要提交。

【操作指引】

  • 为方便人民法院扫描,再审申请人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应使用A4型纸。

  • 为避免因法院调卷影响再审审查进程,建议当事人提交己方原审证据材料。

  • 如再审申请人有新的证据提交,应将再审新证据与原审证据进行区分,新证据单独成册,或在重新组织的证据目录中高亮注明“新证据”。再审申请书标题中应体现“有新证据证明……”。

2. 涉外案件的特殊要求

若申请再审的案件为涉外民事案件,准备材料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当事人主体材料

申请人为外国人的,应当提交其与原件核对无误的护照复印件,或能证明其身份信息的其他证件复印件;申请人为外国企业或组织的,应当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及代表人身份证明。

【操作指引】

上述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2)授权委托书

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从中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人在中国境内签署授权委托书的,应当在法院法官见证下签署,或经中国公证机构公证后提交公证书。

注释:

[1] 2021年《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法〔2021〕242号)第十一条:“当事人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应当向原审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一)再审申请人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主要证据和诉讼程序无异议,但认为适用法律有错误的;(二)原判决、裁定经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当事人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调解书申请再审的,应当向相关高级人民法院提出。”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结束后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法〔2023〕154号):“一、自2023年9月28日起,不再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法〔2021〕242号,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各高级人民法院恢复施行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即《授权决定》中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

[4] 需要说明的是,依据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诉讼费用的负担问题并不属于当事人的请求范围,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能否将对诉讼费用承担的请求列为再审请求是有待进一步商榷的。当然,从当事人和再审案件代理律师的角度讲,如此列明再审请求范围并无任何风险。

[5] 以再审申请人为自然人为例。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住所。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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