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整理:万桃源、朱李圣(均为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文稿校对:朱庆育(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2023年9月16日,第三届天同法典评注研讨会在南京大学法学院逸夫管理科学楼20楼报告厅顺利召开。
本次会议由南京大学法学院、南京大学法典评注研究中心、《法学家》杂志社、《南大法学》杂志社、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主办,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我国民法评注编纂重大问题研究”(22&ZD205)课题组承办,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北京麦读文化有限公司协办。来自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北京交通大学、中央民族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外交学院、南开大学、吉林大学、东南大学、苏州大学、江苏大学、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浙江工商大学、浙江财经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上海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青岛科技大学、烟台大学、海南大学、暨南大学、广东财经大学、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上海市申同律师事务所、天册律师事务所、卓纬律师事务所、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北京麦读文化有限公司、商务印书馆等高校、律所和出版方的八十余位学者、律师和出版界人士参会。在为期一天的会议中,与会代表们围绕“评注写作的理念与技术”这一主题,就“评注作品的回顾与展望”、“评注写作的问题与反思”、“评注写作中的法学学说”、“规范性质及其评注展开”、“疑难规范评注写作举隅”、“评注中的侵权行为构成”六大议题展开全面而深入的讨论。
会议开幕式由南京大学法典评注研究中心副主任杨阳副研究员主持。杨阳老师对各位参会者的到来和对南京大学法典评注事业的支持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诚挚的感谢。
图:杨阳老师主持
首先致辞的南京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王丽娟研究员代表南京大学法学院对各位嘉宾的参会表示热烈欢迎。随后,她向与会代表简要介绍了南京大学法典评注研究中心、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我国民法评注编纂重大问题研究”(22&ZD205),以及评注项目的研究模式与目前取得的部分成果的情况,并表示南京大学法学院将继续支持评注项目的发展。最后,王丽娟书记对关注、参与和支持评注项目的各界人士表达衷心的感谢,并预祝本次研讨会取得圆满成功。
图:王丽娟书记致辞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民法典评注》总编高圣平在致辞中表示,目前正值评注研究承前启后之时,相信本次研讨会的召开将有助于总结目前评注研究中的经验得失,并为下一步的评注研究与写作提供进一步的参照。
图:高圣平教授致辞
清华大学法学院长聘教授、《中国民法典评注》副总编王洪亮在致辞时表示,评注具有全面而系统地反映学说与司法实践的协同发展的功能,评注也是中国法学走向独立自主的必由之路,编纂评注是中国法学界的时代使命。他还鼓励评注参与者们在撰写评注时,切实关注中国现实问题,并首先聚焦于关键条文的撰写。
图:王洪亮教授致辞
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民法典评注》副总编辛正郁最后致辞。辛正郁律师指出,不仅仅是学术界,律师、法官等实务界人士也在密切关注评注。他肯定了评注在沟通理论与实践中发挥的桥梁作用,并以法律实践者的身份预祝评注事业发展越来越好。
图:辛正郁律师致辞
杨阳老师对各位嘉宾的致辞表示感谢,并建议与会嘉宾合影留念。至此,本次研讨会开幕式圆满结束。
图:与会嘉宾合影留念
开幕式结束后,会议进入主题讨论环节。会议第一项议题是“评注作品的回顾与展望”,本节讨论由高圣平教授主持。
图:高圣平教授主持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姚明斌首先以“民法评注七年记:历程、成果、问题、展望”为题作主题发言。姚明斌教授回顾了评注项目开展以来所确定的工作模式与取得的成就,指出了目前评注工作存在的一些问题并针对性地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包括评注作者应具备怎样的写作观念以及作者之间如何协调、评注作品应如何引用文献以及如何设计段码等。最后,在展望方面,姚明斌教授希望评注作者们把握好写作进度,注意规则更新与作品修订,并有意识地总结写作经验以供团队参考,从而推动评注事业的更好发展。
图:姚明斌教授报告
随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育研究与评估中心主任田士永教授围绕“民法教学中强化使用民法典评注”主题报告。田士永教授认为,培养法学本科生是培养法治人才的重中之重,而所谓的法治人才并不限于从事学术研究的学者,更重要并且数量占绝对多数的是从事法治实践、直面法条适用的实务工作者。因此,在法学本科教学中应强化使用民法典评注,并且还要着重发挥评注作为法学界共同知识载体而侧重于法律适用与问题解决的功能。为此,田士永教授建议法学教育工作者应该努力让学生了解评注、使用评注、用好评注。
图:田士永教授报告
最后,辛正郁律师以“评注写作的实践导向”为题作主题发言。他认为,从实务的角度出发,目前的评注项目有以下三个积极作用。第一,缓解了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的疏离感。第二,通过理论反哺实践,能够厘清实践中的复杂问题。第三,客观上有助于法律共识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但是,在具体案件中,作为裁判者的法官可能更关注的是案件的事实问题而非法律问题,在梳理清楚事实后可能法律适用是水到渠成的事情。如何将法官的这种关切反映到评注中,可能是接下来的评注工作必须要关注的问题。
图:辛正郁律师报告
至此,会议第一项议题结束,进入第二项议题“评注写作的问题与反思”,由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于飞教授主持。
图:于飞教授主持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戴孟勇教授的报告主题是“评注写作得与思”。戴孟勇教授结合撰写《〈民法典〉第726条(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评注》的经历,指出:评注写作的过程是一个不断自我反思与超越的过程。例如,在既往研究中,他主张经由房屋租赁备案登记,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具有对抗效力。但在此次评注写作的修改过程中,他改变了此前观点,而认为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不具有对抗效力。此外,评注写作中也有许多值得注意之处。第一,评注作品内部应保持价值判断上的一致,不能出现评价矛盾。第二,在基本概念术语的择取上,要尽可能采取法定概念,节制使用理论术语,避免使用自创术语。第三,在表达观点时,要多运用肯定性表述,减少不必要的批判。对于不恰当的司法判例,若不具有典型性,则无需特别说明。第四,在体系关联方面,避免教科书式的列举,尤其不应置入其他条文的过多内容。第五,要使用最新文献,除非旧文献的观点与论证有讨论的价值,或者有反映观点变迁的必要。
图:戴孟勇教授报告
随后,南京大学法典评注研究中心主任朱庆育教授以“直面法条本身”为题作主题报告。在距离《中国民法典评注》的竣工仍然任重道远的背景下,朱庆育教授指出:第一,为提高写作效率,避免同一问题的反复出现,评注作者在写作之前应阅读《〈中国民法典评注〉写作指南》,研读已发表评注,明晰评注写作的基本要求。尤其要注意避免一方面要求加入评注写作、另一方面却不关注评注写作状况的情况发生。第二,注意理论与实务的互动。评注应尽可能反映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情况,以形成与司法实践的良性理性互动。值得注意的是,评注作为一种工具,已在司法实践中逐步发挥积极作用,尤其是部分法院开始有意识地使用评注。第三,不同的文献类型肩负不同的功能,应注意评注与诸如教科书、学术论文等其他文献类型之间的区别。第四,谨慎使用外文文献。但在写作过程中,不妨运用具有一般性的普世知识进行论证。第五,从法条中提取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并注意条文与条文之间的联系。例如,在讨论被代理人是否需对代理权表象具有可归责性时,可从《民法典》第172条中的“有理由相信”切入。关于物权行为的讨论,也应从法律规范出发,不应脱离法条进行论述。第六,评注作品中可以有批判色彩,但不应止步于批判,而需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不过,解决方案不应简单诉诸“立法建议”,首先尽可能通过解释化解问题,确有必要时,不排斥以立法或修法建议的方式提出,但应提供明确而细致的方案。
图:朱庆育教授报告
于飞教授对评注论文与一般论文之间的主要区别作了总结:第一,评注论文需要论述多个问题,而一般论文通常可只需论述一个问题。第二,评注论文可以没有作者自己的观点创新,关键是法条适用,但一般论文往往需要理论的拓展或创新。
至此,会议的上午日程顺利结束。
下午13点30分,会议继续进行。第三项议题是“评注写作中的法学学说”,由王洪亮教授主持。
图:王洪亮教授主持
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尚连杰首先作了题为“评注撰写中通说的形成”的发言。他首先指出,德国法上的“通说”一词有两个含义,一是同时在学界与司法实务界占据支配性的意见,二是普遍意义上的、没有反对的意见,一般在讨论“通说”时取的是第一层含义。进而,如何判断某一观点占据支配性地位,德国法上主要通过其支持者的数量、观点本身的质量(包括观点提出者的知名度、权威性与观点出现的作品载体两个方面)以及发表时间三个要素判断。通过对德国法上“通说”的使用的考查,反观我国既有评注作品的实践,我们可以看到既有评注作品在讨论通说时,其实是在不同意义上使用这一概念。第一种含义最接近德国法上的通说,指某一观点既是学界通说又是裁判通说,第二种与第三种含义单指学界通说或裁判通说,第四种则是其他含义,即要么是比较法(如德国)通说,要么根本未援引参考文献。对此,尚连杰副教授建议,我国评注应尽力促成注重论证质量的学理通说,在形成机制上,可以通过裁判对学理的助力,或裁判对学理的遵循,或通过二者沟通的桥梁了,如学者型法官与法官型学者,具体技术上,可遵循记录、提炼、推进和创立四个步骤,来促进通说的发展。
图:尚连杰副教授报告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志坡的发言题目为“法学通说的应用”。他以在我国较为权威且流传较为广泛的某民法教科书与我国评注作品为例,指出了二者在使用“通说”时所具有的各种问题。对于前者,张志坡副教授经过考据后指出,该教科书所引用的“通说”,大多数情况并未注明来源,且基本上都是笼统称呼“通说”,并未表明法域,只有一处明确说明是中国大陆通说。所引“通说”的内容上,也存在时代性不够强、实际并非该法域通说、转述有误、学说名称变迁等问题。对于评注项目中的部分作品,张志坡副教授也指出其存在以域外通说为大陆学界通说、以立法机关编纂的释义书观点为学界通说、“通说”支持文献不够全面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他提出了以下建议。第一,区分学界通说与司法实务界通说。第二,区分通说与多数说。第三,引用通说时要有充分的文献支持。第四,所引文献的法域要充分、内容要严谨准确。第五,尽量引述作者的新文献。
图:张志坡副教授报告
王洪亮教授在本环节末尾进行简短的总结,认为德国法上能形成通说,或许原因在于其国土面积不大、法学从业人数相对较少,在我国这样一个幅员辽阔的大国,法学从业人数众多,是否还能如德国那样形成占据支配性地位的通说,恐怕还有待观察。不过,在作品中引用通说时的最大特点,就在于通说的观点无需在作品中再进行详细论证,也即免于论证义务,而反对通说者则需负担更重的论证义务。为此,在甄别和使用通说时应尽量做到准确,相信两位嘉宾的发言能为接下来通说在评注作品中的使用提供有益助力。
随后,会议进入第四项议题“规范性质及其评注展开”,由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院长金可可教授主持。
图:金可可教授主持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吴香香首先发言,题目为“评注写作中的规范定性”。吴香香教授结合请求权基础理论,首先对《民法典》中一些重要的条文进行了分类,并提炼出了典型的主要规范、辅助规范和防御规范的一些特征。典型的主要规范主要是其法律效果体现为请求权或给付义务,前者如第499条完成特定行为者对悬赏人的请求权,后者如第1165条第1款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但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请求权基础这一问题上,学界存在多种观点,吴香香教授倾向于认为是第598条。典型的辅助规范可以分为适用前提类、法律效果类和裁判指引类,第一种如第472条要约的构成,第二种如第584条主文履行利益赔偿,第三种如第193条诉讼时效职权适用禁止。典型的防御规范可以按抗辩功能分为权利产生抗辩、权利消灭抗辩与权利行使抗辩(抗辩权),也可按抗辩对象分为抗辩规范、反抗辩规范和再抗辩规范。吴香香教授认为,规范定性实际上与诉讼实务中的多层次攻防结构密切相关,从而也就呼应了诉讼中当事人不同程度的证明责任问题。这一点明显地体现在防御规范中,针对一方当事人的主张,对方当事人可援引抗辩规范,也可援引否认规范。其中,援引抗辩规范的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而援引否认规范无需承担,只需使待证事实陷入真伪不明即可,区分二者的标准在于,抗辩规范引入了新的规范事实,而否认规范是针对已有的事实。吴香香教授以《民法典》第1224条医疗责任的防御事由为例,认为该条第1款第1项与第2款均为抗辩规范,而第1款第2、3项均是针对医疗责任中的过错要件,故均为否认规范。
图:吴香香教授报告
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勇的主题发言探讨“条款类型与评注呈现”。刘勇副教授以《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4条与《招标投标法》第45条二者关于合同成立时点的冲突为起点,提出在评注中以及在法律适用中是否应更加关注法外因素,如社会效果、历史因素等。基于混合继受的现状,他将我国民法规范分为若干类:从横向来看,包括有明确被继受对象且后者有丰富比较法资源的继受型规范,相比较继受型规范有所增改的半继受型规范,以及解决本土问题的定制型规范;从纵向来看,包括天然正确且历史悠久的普适型规范,以及在民法制度史某个时刻产生并发展的时空型规范。不同规范在评注中应呈现不同样貌。对于继受型规范,由于大部分都是直接输入我国,立法过程中可能忽略了本土特有的情况,故应该适当对被继受对象的社会因素与本土社会因素加以说明。对于定制规范,则更应呈现法与本土的紧密关联。对于普适型规范,是否也要考虑在不同历史时期应该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如在电子支付高度发达的现在,买受人支付价款义务是否也应作相应变形。对于时空型规范,因为那是在特定地区特定时期产生的地方性知识,对应的是原生型社会,在继受时如果不加考虑直接拿来主义,恐怕有水土不服之忧,故需要重点关注我国本土现实与这种规范背景之间的比较。以此为基础,刘勇副教授指出现在的评注是评注1.0,是最考虑到民法制度历史的延续性的一版评注。从比较法的经验来看,此后的评注可能会越来越忽视前民法典时代的制度实践。
图:刘勇副教授报告
刘勇副教授的精彩发言结束后,进入了本次会议第一次自由讨论环节。金可可教授利用主持人身份率先“发难”,针对吴香香教授在发言中所举的《民法典》第1224条第1款第2、3项的例子,认为它们更像是抗辩规范而非否认规范,因为医疗机构要引用此两项,必须要在诉讼中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吴香香教授回应认为,此时这两项涉及的是医疗机构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而非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故只需要使待证事实真伪不明即可。朱庆育教授以“直面法条本身”为基础,认为第2项在表述上引入了“紧急情况”,第3项引入了“当时的医疗水平”,这都是新的规范要件,故也认同属于抗辩规范。
上海市申同律师事务所曹文衔律师指出,在实务中医疗责任通常是过错推定。
图:曹文衔律师发言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吴泽勇从民事诉讼法学者的角度出发,指出这两项条文都已经引入了新的规范事实,在民事诉讼法领域,应该都是抗辩规范。
随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宁红丽谈及自己在撰写评注过程中的困惑。在《民法典》合同编典型合同部分,由于大陆地区相关研究过少,在评注写作时,不得不参考比较法研究资料,这类资料在“慎用比较法”的前提下应如何处理?此外,评注写作中与实践差距较大的个人观点应该如何呈现?
图:宁红丽教授发言
对此,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解亘认为,以刘勇副教授发言中的分类为基础,在普适型规范的评注写作中,使用其他法域的通说并无问题。
图:解亘教授发言
刘勇副教授回应道,在典型合同缺乏相关研究的时候,他的做法是回归债法总则,探究债法总则的基本原理在债法分则中的体现。例如,自然人民间借贷合同是要物合同,那么作为商事主体的自然人间尚未交付借款的借贷合同就可以用预约制度来解释。
海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杨芳则认为,应当抛弃比较法焦虑,如果比较法能用当然可以用,没有必要用时自然也可以不用。此外,她还针对此前对“通说”的讨论提出了一些看法,认为并不像王洪亮教授说的那样不会存在通说,而是确实存在通说,但却很难论证得出某一观点确为通说。对于在评注写作中个人观点的呈现,她认为如果个人观点与通说不符,在直面法条与充足论证的基础上,不必刻意回避个人表达。最后,针对立法史与立法资料,杨芳教授认为这些资料未必科学,但若存在此类资料则必须使用,在涉及中国特有规范时更是要特别注意使用。
至此,会议第四项议题顺利结束,进入第五项议题,题为“疑难规范评注写作举隅”,由吴泽勇教授主持。
图:吴泽勇教授主持
天同律师事务所律师游冕首先报告,题目为“典型合同定义条款评注的写作思考”。游冕律师结合撰写《〈民法典〉第919条(委托合同的定义)评注》的经历,从内容、技术与理念三个方面进行了阐述。首先,自内容层面观之,定义性规范的存在是判断当事人合意是否构成特定有名合同的基础,从而满足定义性规范是适用相应有名合同项下法律规范的前提。换言之,定义性规范的规范意旨是界分不同类型的合同。基于规范意旨,典型合同定义条款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确定典型合同的定义要素。其他重要问题有定义性规范与前置导言的关系、内容取舍问题与法律效果问题等。其次,自技术层面观之,写作典型合同定义条款的参考资料有文献与案例。文献又分为立法文献、司法文献、学术文献与比较法文献。在搜集案例时,要关注指导案例与公报案例,同时也要兼顾其他具有代表性的案例。最后,自理念层面观之,适当的指引是必要的。例如,读者可能希望从实务类型中了解常见的委托合同类型。对委托合同作类型化分析,是为尊重、理解交易生活,而非驯服、简化交易生活。
图:游冕律师报告
之后,杨芳教授以“人格权规范评注写作问题”为题展开报告。她指出:第一,在评注写作中,使用比较法是为了更好地论证具体问题,不应产生比较法焦虑。尽管我国的立法史与立法资料或许科学性有待提高,但仍应尽可能使用。对于中国特有的规范,更需特别使用立法史与立法资料。第二,在写作结构上,应根据完全法条、非完全法条与参引条款进行区分。此外,举证责任应直面实践纠纷,详略得当。第三,由于不同的法条可能共享同一法定概念,所以在写作时应避免不必要的重复。第四,应坚信法律是一门科学。在通说观点不存在或不明时,只要评注作者对自己的观点进行充分的论证,则已说亦不妨成为通说观点。最后,杨芳教授介绍了与人格权规范群评注相关的一些问题,如与《个人信息保护法》冲突规则的适用问题、繁简处理问题、新创制度的母本和来源问题、裁判文书的选择范围问题以及如何处理《民法典》第999条与第1036条的问题。
图:杨芳教授报告
接下来进入自由讨论环节。清华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博士后范佳慧因为正准备撰写《民法典》第386条评注,而该条同样涉及定义性规范,故提出了与该条相关的一系列问题,并认为定义性规范在合适的时机可首先进行写作。
图:范佳慧博士后发言
对此,姚明斌教授表示,不同的定义性规范具有不同的重要程度,《民法典》第386条的重要性恐怕连立法者自己也未预料到,法条的写作顺序可能要结合其具体的实际情况来做定位。
在结束会议第五项议题后,进入会议的第六项议题,即“评注中的侵权行为构成”,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叶名怡主持。
图:叶名怡教授主持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叶金强以“侵权行为要件的架构”为题首先报告。叶金强教授指出:第一,在中国法上讨论侵权行为的要件,主要有三要件说与四要件说的争议,关键在于违法性要件与过错要件是统一的抑或分离的。第二,损害要件的独立程度有多少值得思考,尤其需注意损害要件与因果关系要件或违法性要件的关系。例如,只有与侵权行为有因果关系的不利益才可能纳入损害范围。如此,在讨论损害时,就不免受到因果关系的牵连。当然,损害的类型是有必要单独进行讨论的。第三,《民法典》第1165条处理侵权的一般性问题,在特殊侵权下主要讨论相较于《民法典》第1165条要件的特殊性,如存在特殊的过错样态、损害有特殊的类型等。第四,侵权规范的核心也是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应根据这种思路来撰写评注。第五,通说也有强度的问题。对于何种学说构成通说,也可能存在不同的观点,这样才更加灵活,学说也会有成长的过程。在现阶段,我们要尝试着抽取出或来帮助通说的形成。
图:叶金强教授报告
接下来是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孙维飞的报告,题目是“评注写作中的取舍问题——以第1165条第1款评注为例”。孙维飞副教授指出,《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属于一般条款,其取舍问题涉及三个方面,即模式问题、构成问题与价值观发现问题。首先,关于《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究竟是采德国模式还是法国模式,是学术争议的主要话题,司法实践中争议不是很大,但在评注中仍有必要进行讨论。此外,为避免将评注写成论文,应有论证上的布局考虑,也就是对于既有论证,只需援引即可,同时应尽可能增加新的论证。例如,为反对德国模式,可增加的论证是在凶宅案件中,德国模式常常增加不必要的脑力负担,亦即赔偿结果均为大家所接受,但不可避免地仍需讨论在此类案件中是否存在侵害所有权。第二,模式确定后,构成问题便接踵而至。在不赞成德国模式的前提下,违法性要件是否具有独立性便是一个次要问题。德国法的特点是第823条第1款所体现的是过失侵权,其违法性仅局限于特定的结果违法,也就是侵害权利的结果违法。一旦不接受德国法上关于违法性的界定,那么违法性是否具有独立性就不重要了。但这只是没必要说违法性,并不意味着不可以说违法性。例如,在我们说超速是具有过错时,实际上是省略了特殊情况。假若超速是因为仪盘表被第三人动了手脚,驾驶人完全不知情,那么尽管超速在客观上仍是违法的,但驾驶人并不具有过错。因此,违法就是没有省略特殊情况的过错。综合来说,就只有三个构成要件,即可赔偿的损害、过错与因果关系。最后,是关于价值观发现的问题。应重视司法实践中的价值观,评注作者的价值观没有那么重要。例如,我国司法实践中共同饮酒就要承担责任,其中重要的是共同的活动,共同活动会产生照顾救助的义务。有时司法裁判对案件的解释可能不够理想,那么就需要评注作者把其中的原理再梳理一遍,如指导案例第24号。
图:孙维飞副教授报告
在自由讨论环节,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冯洁语针对孙维飞副教授的报告,提出了自己的疑问:在讨论安全保障义务时,是否应将其放入因果关系要件中?
图:冯洁语副教授发言
孙维飞副教授的回复是:安全保障义务首先是一个违法性与过错的问题,可放入过错要件。但又要注意,如果尽到义务人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不一定能否定损害结果的发生,这就又会和因果关系要件有关。
于飞教授针对孙维飞副教授的报告,指出了自己的两点看法:第一,将违法性要件与过错要件相统一,会使得法官的判案逻辑粗疏,实践中较难把握,可能会不当扩大责任人的范围;第二,在特殊体质案型中,尽管存在事实因果关系,但是否满足法律因果关系难以认定,直接以法定因果关系予以说明是否妥当有待商榷。孙维飞副教授对第一点表示部分赞同,但认为特殊体质案型是具有永恒争议性的话题,无论是否从因果关系层面去考虑都争议很大。
吴泽勇教授就因果关系与过错的讨论顺序,从诉讼法学者的角度认为,应按从客观至主观的顺序说明构成要件,所以因果关系要件应置于过错要件之前。孙维飞副教授则认为,先客观后主观是基于刑法上的罪刑法定原则,只有在客观上被纳入构成要件的行为,才具有惩罚的可能,但这一点在民事领域并不存在。此外,从争议性上讲,也宜先讨论实践中通常争议较大的要件,因为这通常构成案件的核心焦点问题,而在一般情况下,在实践中,过错较因果关系更具有争议性。
金可可教授对违法性与过错的一体化有所怀疑,表示:违法性要件对于训练初学者的思维逻辑特别有用,而且实际上也没有一个案件是不能区分出违法性与过错的。孙维飞副教授回应道:违法性要件会造成不必要的思维负担,保留的必要性不是很大。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张弘毅针对通说文献的引用,提出了自己的问题:如果为满足文献援引的充分性要求,那么可能会导致脚注部分的字数过多,从而相较于正文部分的字数,会显得不太相称。
图:张弘毅博士生发言
朱庆育教授对此表示:这确实是一个写作技术上的问题。但对于通说的判断本身就是比较困难的。无论根据学说支持者的数量抑或论证的质量,都不能尽如人意。因此,重要的是列出有价值的文献,而无需刻意追求通说。
在会议的最后,南京大学法典评注研究中心主任朱庆育教授再次对参加会议的各位同仁表示衷心的感谢,并宣布第三届天同法典评注研讨会圆满闭幕!
图:会议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