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度中国仲裁司法审查实践观察报告——大数据分析 | 仲裁圈
发布时间:2022.04.08 22:49 作者: 朱华芳等 来源:天同诉讼圈
 
动图

文/朱华芳 天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郭佑宁、郭萌、庄壮、虞震泽、叶一丁、陈芯宇 天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我们在过往年度的观察报告中通过统计分析案例数据,以量化直观的方式展现当年度中国仲裁司法审查实践的总体面貌,取得较好效果。延续这一做法,本文作为2021年度观察报告的第二篇,继《2021年度中国仲裁司法审查实践观察报告——概述》后,通过全面检索和统计2021年审结并公开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情况,力求呈现2021年中国仲裁司法审查实践的总体情况和发展趋势。

 

需要说明的是,本报告使用的检索工具包括中国裁判文书网和威科先行,检索范围是截至2022年2月28日前述两个平台收录的裁判日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裁判文书,涉及的案件类型包括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驳回执行仲裁裁决申请案件、涉仲裁裁决不予执行案件[1]、申请承认(认可)和执行域外仲裁裁决案件等。因裁判文书公开节奏不一,不排除上述平台后续会新增一定数量的2021年审结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裁判文书。同时,由于部分仲裁司法审查裁判文书未上网公开,本报告统计的相关数据和实际情况不可避免存在一定误差。此外,为更为准确地反映裁判情况和趋势,如无特别说明,本报告正文及表格中的数据均将串案合计为1件。

一、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情况

 

(一)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审查情况

 

1. 全国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总体审查情况

 

经剔除当事人撤回申请、因调解结案等原因裁定书未全文公开等案件,我们共检索到2021年审结并公开的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下称“确仲案件”)838件[2],其中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不存在、不成立等作出否定性评价的案件(下称“否定性评价案件”)共94件[3],占确仲案件总数的比例约为11.22%。其中,审查确仲案件数量前十省份法院的案件情况如表1所示。

 

 

 

统计表明,广东、北京仍系2021年审查确仲案件数量最多的省份,两省(市)法院审结并公开的确仲案件数量超过或接近200件,山东、上海、湖北、江苏、福建法院审理的确仲案件总数继续位列全国前十。与2020年情况相同,湖北法院作出否定性评价的案件比例仍然最高,其中湖北武汉中院裁定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案件共17件[16],占其审查确仲案件(26件)的比例高达65.38%。相较之下,北京、上海、广西否定性评价案件比例较低,均低于案件总数的5%,其中北京法院全年仅有4件案件法院对仲裁协议作出否定性评价,上海法院全年仅有2件案件法院对仲裁协议作出否定性评价。

 

2. 北上深广四地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审查情况

 

延续往年做法,考虑到国内主要仲裁机构分布情况等因素,我们仍重点关注北京、上海、深圳、广州四地法院2021年确仲案件审查情况。经检索统计,四地法院2021年审查的确仲案件有效样本总数为399件[17],其审查结果如表2所示。

 

 

 

 

 

 

 

 

 

统计显示,北京、上海、深圳三地法院的否定性案件评价比例均低于4%,其中深圳中院否定性评价案件比例最低,否定性评价案件仅1件,占当地有效样本案件数量的比例约1.52%;北京法院否定性评价案件有4件(均由北京四中院作出),占当地有效样本案件数量的比例约2.17%;上海法院否定性评价案件仅2件(上海一中院1件,上海二中院1件),占当地有效样本案件数量的比例约3.85%。与2020年相似,广州中院否定性案件比例稍高,否定性评价案件有7件,占当地有效样本案件数量的比例约7.22%。整体来看,2021年四地法院确仲案件审查情况延续了以往年度否定性评价案件占比较低的特点,尽量使仲裁协议有效的裁判导向在四地法院审判实践中体现得较为明显。

 

(二)否认仲裁协议效力的主要事由

 

1. 全国法院否认仲裁协议效力的主要事由

 

由表3可见,在全国范围内,法院对仲裁协议作出否定性评价的首要事由是仲裁机构不明,其次是约定“或裁或诉”或“先裁后诉”,当事人之间没有仲裁合意或意思表示存在瑕疵。与2020年相似,《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下称“《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仲裁机构、仲裁事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等仲裁协议内容本身存在瑕疵,是法院对当事人仲裁协议作出否定性评价的主要理由。

 

 

 

 

2. 北上深广四地法院否认仲裁协议效力的主要事由

 

(1)当事人向北上深广四地法院主张否认仲裁协议效力的主要事由

 

在北上深广四地法院399件有效样本案件中,有363件[50]案例系当事人申请否认仲裁协议效力(包括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申请确认仲裁协议不存在或不成立)。其中,当事人之间没有仲裁合意或意思表示存在瑕疵、仲裁机构不明、主合同未成立/失效/解除是当事人申请否认仲裁协议效力的主要事由。当事人申请否认仲裁协议的具体事由见表4。

 

 

 

 

 

(2)北上深广四地法院否认仲裁协议效力的主要事由

 

北上深广四地法院否认仲裁协议效力的主要事由如表5所示。四地法院的否定性评价案例总共14件[63]。总体来看,当事人之间没有仲裁合意或意思表示存在瑕疵、仲裁机构不明、当事人并非仲裁协议签订主体是四地法院否认仲裁协议效力的主要事由。

 

 

 

 

北京四中院4件认定仲裁协议无效或不存在的案例中,1件系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2021)京04民特20号];1件系法院认为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2021)京04民特102号];2件系法院认为当事人非仲裁协议主体,不受仲裁协议约束[(2021)京04民特14号、(2021)京04民特257号]。

 

上海法院2件认定仲裁协议无效的案例中,其中1件系法院以涉案合同属行政协议,超出法定可仲裁范围为由驳回当事人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申请[上海一中院(2020)沪01民特265号之一];1件系法院以不具有涉外因素的争议约定提交境外仲裁机构仲裁为由确认仲裁协议无效[上海二中院(2021)沪02民特358号]。

 

广东深圳中院作出1件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裁定,理由为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2020)粤03民特1310号]。

 

广东广州中院7件认定仲裁协议无效或不存在的案例中,其中3件系法院以当事人不存在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为由,确认仲裁协议无效或驳回当事人确认存在有效仲裁协议申请[(2021)粤01民特6号、(2021)粤01民特192号、(2021)粤01民特956号];2件(剔除串案前为3件)系法院以构成“或裁或诉”条款为由确认仲裁协议无效 [(2021)粤01民特885号[70]、(2021)粤01民特956号[71]];1件(剔除串案前为2件)系法院以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为由确认仲裁协议无效[(2021)粤01民特816号、(2021)粤01民特817号];1件系法院以当事人非仲裁协议主体确认仲裁协议无效[(2020)粤01民特492号];1件系法院以争议事项涉及婚姻纠纷,超出法定可仲裁范围为由确认仲裁协议无效[(2020)粤01民特819号]。

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情况

 

(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审查情况

 

1. 全国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总体审查情况

 

经剔除劳动仲裁、当事人撤回申请、管辖权异议、因调解结案等原因裁定书未全文公开的案件等,我们共检索到2021年审结并公开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含调解书、决定书、裁定书,下同)有效样本案件(下称“撤裁案件”)2903件[72]。其中,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共71件[73],约占撤裁案件总量的2.45%,有84件[74]案件因法院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而中止、终结撤销程序。

 

在2021年全国法院审结并公开的撤裁案件中,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书的案件共2885件[75],其中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书的案件有68件[76],约占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书案件总量的2.36%。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调解书的案件共15件[77],其中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调解书的案件有1件,约占申请撤销仲裁调解书案件总量的6.67%,该案仲裁调解书被撤销的原因是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贵州遵义中院(2020)黔03民特109号]。其余14件申请撤销仲裁调解书的案件中,有6件因当事人提出的事由不成立被法院裁定驳回撤销申请,7件因超过申请撤销的法定期限[广东广州中院(2021)粤01民特629号、山东济南中院(2021)鲁01民特256号、福建泉州中院(2021)闽05民特11号、山东东营中院(2021)鲁05民特24号]、申请撤销主体非仲裁案件当事人[新疆乌鲁木齐中院(2021)新01民特99号、(2021)新01民特100号]、申请撤销仲裁调解书无法律依据[上海一中院(2021)沪01民特206号、广西北海中院(2021)桂05民特202号]等理由被法院裁定驳回申请/不予受理,还有1件因向上级法院报核而裁定中止诉讼[河南郑州中院(2021)豫01民特61号]。

 

在2021年全国法院审结并公开的撤裁案件中,另有2件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决定书的案件,均被法院以申请撤销仲裁决定书不属于撤裁案件立案审查范围为由裁定驳回申请/不予受理[江苏淮安中院(2021)苏08民特7号、河北沧州中院(2021)冀09民特25号]。值得关注的是,有1件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定书”的案件,抚顺仲裁委员会认为案件不属于仲裁管辖范围,作出“裁定书”驳回当事人仲裁申请,法院经审查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裁定撤销前述“仲裁裁定书”[辽宁抚顺中院(2021)辽04民特26号]。

 

统计表明,在撤裁案件数量前十的省份中,有6个省份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比例高于全国平均水平(2.45%),分别为辽宁(7.14%)、河南(6.06%)、湖南(3.33%)、山东(3.11%)、广西(2.78%)、广东(2.57%);其余4个省份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比例较低,上海、北京的撤销比例分别在0.60%、0.59%,江苏、四川两省2021年则无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具体情况如表6所示。

 

 

 

 

2. 北上深广四地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审查情况

 

北上深广四地法院的撤裁案件审查情况如表7所示。统计显示,虽然广州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数量相较于2020年的5件有所增加,北上深广四地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比例大体仍保持在较低水平,尤其是北京和上海,撤裁比例不足1%。反映四地法院严格把握撤裁法定事由适用标准的司法取向,也表明国内主要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较为规范,裁决质量较高。

 

 

 

(二)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主要事由

 

1. 全国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主要事由

 

2021年全国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分布如表8所示。总体来看,与2019年、2020年情况类似,违反法定程序、超裁、没有仲裁协议仍是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排名前三的事由,2021年法院以伪造证据为由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有12件,与没有仲裁协议事由的使用情况基本相当。相较而言,隐瞒证据、枉法裁决、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这三项事由的适用较少,其中,未检索到法院以枉法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为由裁定撤销裁决的案件,这反映出法院对上述事由的把握极为严格。

 

 

 

 

2. 北上深广四地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主要事由

 

(1)当事人向北上深广四地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要事由

 

为尽可能使撤销仲裁裁决主张获得支持,当事人通常会将可能的撤裁事由一并提出,因此《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各项法定仲裁事由在实践中均有较高被援用频率。在2021年北上深广四地法院审结并公开的撤裁案件中,违反法定程序、隐瞒证据、仲裁庭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是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排名前三的事由,其中在超过50%的撤裁案件中,当事人均将违反法定程序列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之一。虽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举证责任分配等应由仲裁庭自行进行实体判断,不在撤裁案件的司法审查范围内,但仍有不少案件将其列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反映当事人对于撤裁案件的司法定位认识不够清晰、希冀通过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程序纠正仲裁案件实体处理结果。

 

值得注意的是,有13件案件将重复仲裁列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事由,多数案件中当事人系将其作为独立的撤裁事由提出,也有部分案件的当事人将重复仲裁归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北京四中院(2021)京04民特177号、(2021)京04民特838号,广东广州中院(2021)粤01民特887号]或超裁事由[北京四中院(2021)京04民特222号]。

 

2021年,当事人向北上深广四地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要事由如表9所示。

 

 

 

(2)北上深广四地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主要事由

 

2021年北上深广四地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集中在违反法定程序、伪造证据、没有仲裁协议、超裁四项,与全国法院撤裁事由的使用情况基本相同。没有检索到依据隐瞒证据、枉法裁决、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这三项事由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北上深广四地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主要事由如表10所示。

 

 

 

 

三、驳回执行仲裁裁决申请案件情况

 

(一)驳回执行仲裁裁决申请案件审查情况

 

经剔除因重复申请、执行完毕、申请执行时效经过、无管辖权等非因仲裁裁决本身的原因被裁定驳回的案件,我们共检索到2021年审结并公开的驳回仲裁裁决(含调解书,下同)执行申请的有效样本案件640件[117]。较2020年案件总数略有下降,但有效样本案件数量略有上升,总体保持平稳。

 

从地域分布看,全国绝大部分省市区均有有效样本案件。广西、贵州、河南等省份驳回仲裁裁决执行申请案件数量较多,主要与2021年仍存在大量申请执行网络借贷仲裁裁决案件相关。法院裁定驳回仲裁裁决执行申请的案件数量排名前十的省份具体情况如表11所示。

 

 

 

(二)法院驳回仲裁裁决执行申请的主要事由

 

在法院驳回仲裁裁决执行申请的全部有效样本案件中,法院驳回执行申请的主要事由如表12所示。

 

 

 

 

 

 

 

 

 

 

统计显示,与2020年情况相似,法院仍多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裁定驳回仲裁裁决执行申请。因网络借贷案件频发,以申请执行人不具有从事金融/发放贷款业务的资质,申请执行人从事金融业务违反法律规定,当事人签订合同的签名系打印或未签字盖章、无法确认当事人真实意思或存在仲裁协议等网络借贷案件的常见情形为由裁定驳回仲裁裁决执行申请的案件较多。

 

总体来看,仲裁裁决执行申请立案审查案件在法律适用方面,还存在几方面问题:第一,司法实践中混用驳回执行申请和不予执行两种处理方式的现象仍较为常见;第二,一些法院驳回执行申请的事由并非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事由,不当剥夺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权利;第三,部分法院在审查执行申请的过程中对案件实体问题进行审查,存在过分干预仲裁之嫌。

四、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情况

 

(一)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审查情况

 

经剔除与仲裁裁决执行无关的案件[149]后,我们共检索到2021年审结并公开的涉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审查案件(包括当事人、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法院依职权进行不予执行审查)的有效样本案件822件[150],其中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共382件[151],占比约为46.47%。相较于2020年的有效样本案件1320件(不含串案)、不予执行比例47.35%,2021年法院受案数量和裁定不予执行的比例均有下降。除网络借贷仲裁裁决执行案件外,2021年涉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审查的有效样本案件(含当事人、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为464件[152],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共52件[153],占比约为11.21%,相较2020年同口径的不予执行比例22.12%大幅下降。

 

关于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审查,从启动主体看,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的案件总量为47件[154],最终被裁定不予执行的案件有14件[155],不予执行占比约为29.79%。从地域分布看,全国各省市区均有有效样本案件,其中北京和西藏未检索到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案件(不排除存在数据库收录不全、文书未完全公开等情况)。重庆、湖南、湖北、云南、广西等省份的不予执行比例在50%以上,高于全国平均比例49.35%。前述省份不予执行比例较高主要系因存在大量申请执行网络借贷仲裁裁决案件。涉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审查案件数量排名前十的省份具体情况如表13所示。

 

 

 

(二)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主要事由

 

在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全部有效样本案件(382件)中,法院适用的事由情况如表14所示。

 

 

 

统计显示,与2020年情况相似,违反法定程序、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没有仲裁协议仍是2021年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适用最多的三项事由。这可能是由于2021年的网络借贷案件数量仍然较大,且绝大部分网络借贷案件均被以上述理由裁定不予执行。其中,以违背公共利益为由裁定不予执行的案件全部为网络借贷案件。

 

通过梳理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事由可查,一方面,司法实践中对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事由的把握仍然存在偏差,有部分法院依据超过执行申请法定期限、执行内容不明确等非不予执行的法定事由裁定不予执行;另一方面,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只有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枉法裁决行为,才构成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后,实践中以此为由裁定不予执行的案件数量极少,2021年仅有1例。

五、申请承认(认可)和执行域外仲裁裁决案件情况

 

经剔除当事人撤回申请、驳回起诉等情形,我们共检索到2021年我国法院审结并公开的申请承认(认可)和执行域外仲裁裁决的有效样本案件9件[183],包括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5件[184]、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仲裁裁决案件4件,未见申请认可和执行澳门仲裁裁决或台湾仲裁裁决的案件。上述有效样本案件中,有4件申请承认(认可)执行仲裁裁决程序中,被申请人未进行答辩,其余案件中当事人提出不予承认(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事由如表15所示。

 

 

 

 

与往年情况相同,我国法院拒绝承认(认可)和执行域外仲裁裁决的比例维持在极低水平,相较于2020年有1件[188]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未检索到2021年中国法院作出拒绝承认(认可)和执行域外仲裁裁决的裁判。

 

就申请事由而言,2020年当事人提出最多的“未获适当通知”事由在2021年仍为当事人提出较多的事由之一。此外,我们注意到当事人提出的其他事由中还出现了域外进行的其他程序可能影响承认(认可)和/或执行程序的问题,包括:被申请人已经进入清盘程序,故针对其进行或展开的任何诉讼或法律程序均无效[青岛海事法院(2021)鲁72认港2号];被申请人已经向外国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且该案正在审理,故承认及执行的依据尚未被确认,承认及执行程序应中止审理或驳回申请[上海金融法院(2021)沪74协外认1号]。

 

注释:

[1]包括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和法院依职权进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审查案件。

[2]剔除串案前为1101件。

[3]剔除串案前为103件。

[4]剔除串案前为338件。

[5]剔除串案前为17件。

[6]剔除串案前为229件。

[7]剔除串案前为82件。

[8]剔除串案前为56件。

[9]剔除串案前为47件。

[10]剔除串案前为21件。

[11]剔除串案前为32件。

[12]剔除串案前为9件。

[13]剔除串案前为29件。

[14]剔除串案前为53件。

[15]剔除串案前为25件。

[16]剔除串案前为19件。

[17]剔除串案前为567件。

[18]北京市的确仲案件分别由北京四中院、北京金融法院管辖。北京四中院2021年审结并公开的确仲案件有效样本数量(含当事人在一审裁定作出后上诉至北京高院的案件,同一案的一审、二审计为1件)为179件(剔除串案前为220件),北京金融法院2021年审结并公开的确仲案件有效样本数量为5件(剔除串案前为9件)。

[19]上海市的确仲案件分别由上海一中院、上海二中院、上海金融法院管辖。上海一中院2021年审结并公开的确仲案件有效样本数量为38件(剔除串案前为42件),上海二中院2021年审结并公开的确仲案件有效样本数量为10件,上海金融法院2021年审结并公开的确仲案件有效样本数量为4件。

[20]剔除串案前为89件。

[21]剔除串案前为195件。

[22]剔除串案前为185件。

[23]剔除串案前为44件。

[24]剔除串案前为164件。

[25]剔除串案前为85件。

[26]剔除串案前为168件。

[27]剔除串案前为39件。

[28]剔除串案前为151件。

[29]剔除串案前为79件。

[30]剔除串案前为17件。

[31]剔除串案前为13件。

[32]剔除串案前为6件。

[33]剔除串案前为8件。

[34]剔除串案前为8件。

[35]含确认仲裁协议对特定主体或事项有约束力。

[36]剔除串案前为27件。

[37]剔除串案前为21件。

[38]剔除串案前为3件。

[39]剔除串案前为25件。

[40]剔除串案前为21件。

[41]剔除串案前为3件。

[42]剔除串案前为2件。

[43]含确认仲裁协议对特定主体或事项无约束力。

[44]剔除串案前为13件。

[45]部分案例同时涉及多个事由,该等案例同时计入多个事由下的案件数量。

[46]剔除串案前为46件。

[47]剔除串案前为25件。

[48]剔除串案前为5件。

[49]上海二中院(2021)沪02民特358号、天津一中院(2021)津01民特11号。

[50]剔除串案前为459件。

[51]剔除串案前为167件。

[52]剔除串案前为66件。

[53]剔除串案前为65件。

[54]剔除串案前为66件。

[55]剔除串案前为58件。

[56]剔除串案前为76件。

[57]剔除串案前为34件。

[58]剔除串案前为39件。

[59]剔除串案前为10件。

[60]北京四中院(2021)京04民特636号、上海二中院(2021)沪02民特358号、广东广州中院(2021)粤01民特748号。

[61]剔除串案前为9件,分别为:(1)申请人主张仲裁条款有效期届满[北京四中院(2021)京04民特203号];(2)申请人主张法院受理案件违反专属管辖规定[北京四中院(2021)京04民特107号,广东广州中院(2021)粤01民特885号、(2021)粤01民特886号、(2021)粤01民特1561号];(3)申请人主张在特定案件中不承担任何权利义务,不受仲裁条款约束[上海一中院(2021)沪01民特91号];(4)申请人主张仲裁条款约定适用简易程序,但实际仲裁适用普通程序[广东广州中院(2021)粤01民特45号];(5)申请人主张合同同时约定附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条款与仲裁条款,故仲裁协议无效[广东广州中院(2021)粤01民特636号];(6)申请人主张主债权不存在[广东广州中院(2021)粤01民特1199号]。

[62]上海一中院(2021)沪01民特239号、广东深圳中院(2020)粤03民特1399号、广东深圳中院(2021)粤03民特544号。

[63]剔除串案前为16件。

[64]北京四中院(2021)京04民特20号,广东广州中院(2021)粤01民特192号、(2021)粤01民特956号、(2021)粤01民特6号。

[65]剔除串案前为4件,分别为:北京四中院(2021)京04民特102号,广东深圳中院(2020)粤03民特1310号,广东广州中院(2021)粤01民特816号、(2021)粤01民特817号。

[66]北京四中院(2021)京04民特14号、(2021)京04民特257号,广东广州中院(2020)粤01民特492号。

[67]上海一中院(2020)沪01民特265号之一、广东广州中院(2020)粤01民特819号。

[68]剔除串案前为3件,分别为广东广州中院(2021)粤01民特956号、(2021)粤01民特885号、(2021)粤01民特886号。

[69]上海二中院(2021)沪02民特358号。

[70]串案为(2021)粤01民特886号。

[71]该案中,法院同时以构成“或裁或诉”条款和当事人没有仲裁合意两项理由认定仲裁协议无效。

[72]剔除串案前为3804件。

[73]剔除串案前为100件。

[74]剔除串案前为117件。

[75]剔除串案前为3785件。

[76]剔除串案前为97件。

[77]剔除串案前为16件。

[78]剔除串案前为714件。

[79]剔除串案前为16件。

[80]剔除串案前为577件。

[81]剔除串案前为305件。

[82]剔除串案前为184件。

[83]剔除串案前为181件。

[84]剔除串案前为181件。

[85]剔除串案前为176件。

[86]剔除串案前为180件。

[87]剔除串案前为114件。

[88]剔除串案前为9件。

[89]剔除串案前为97件。

[90]剔除串案前为577件。

[91]北京四中院(2018)京04民特158号、(2020)京04民特183号、(2020)京04民特721号。

[92]剔除串案前为184件。

[93]上海金融法院(2020)沪74民特43号。

[94]剔除串案前为140件。

[95]广东深圳中院(2018)粤03民特991号、(2019)粤03民特991号。

[96]剔除串案前为387件。

[97]广东广州中院(2018)粤01民特492号、(2019)粤01民特1439号、(2020)粤01民特89号、(2020)粤01民特175号、(2020)粤01民特210号、(2020)粤01民特1051号、(2020)粤01民特1121号、(2020)粤01民特1386号、(2021)粤01民特7号、(2021)粤01民特46号、(2021)粤01民特870号。

[98]若同一案涉及多个撤裁事由,则该案同时计入多个事由下的案件数量。

[99]剔除串案前为54件。

[100]剔除串案前为20件。

[101]剔除串案前为6件。

[102]若同一案件涉及多个撤裁事由,则该案同时计入多个事由下的案件数量。

[103] 84件案件系因法院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而中止、终结撤销程序,因相关裁定书未显示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未包含在内。

[104]剔除串案前为704件。

[105]剔除串案前为548件。

[106]剔除串案前为340件。

[107]剔除串案前为265件。

[108]剔除串案前为255件。

[109]剔除串案前为299件。

[110]剔除串案前为274件。

[111]剔除串案前为213件。

[112]若同一案件涉及多个撤裁事由,则该案同时计入多个事由下的案件数量。

[113]北京四中院(2020)京04民特183号,上海金融法院(2020)沪74民特43号,广东深圳中院(2018)粤03民特991号,广东广州中院(2020)粤01民特89号、(2020)粤01民特1386号、(2021)粤01民特870号。

[114]广东深圳中院(2019)粤03民特991号,广东广州中院(2018)粤01民特492号、(2019)粤01民特1439号、(2020)粤01民特1051号、(2021)粤01民特7号。

[115]北京四中院(2018)京04民特158号、(2020)京04民特721号,广东广州中院(2020)粤01民特210号、(2020)粤01民特1121号。

[116]广东广州中院(2020)粤01民特175号、(2021)粤01民特46号。

[117]剔除串案前为2355件。

[118]因不存在被执行人申请驳回仲裁裁决执行申请的专门审查程序,且被申请人关于应驳回执行申请的主张未获法院支持时,法院通常不会就此单独作出裁定,而是直接裁定执行仲裁裁决,故本表统计口径选择为法院裁定驳回仲裁裁决执行申请的案件。

[119]剔除串案前为229件。

[120]剔除串案前为382件。

[121]剔除串案前为175件。

[122]剔除串案前为273件。

[123]剔除串案前为176件。

[124]剔除串案前为131件。

[125]剔除串案前为227件。

[126]剔除串案前为216件。

[127]剔除串案前为124件。

[128]剔除串案前为67件。

[129]若同一案件涉及多个驳回执行申请事由,则该案同时计入多个事由下的案件数量。

[130]剔除串案前为1497件。

[131]剔除串案前为361件。

[132]剔除串案前为621件。

[133]剔除串案前为666件。

[134]剔除串案前为350件。

[135]剔除串案前为448件。

[136]剔除串案前为114件。

[137]剔除串案前为71件。

[138]剔除串案前为23件。

[139]剔除串案前为27件。

[140]剔除串案前为23件。

[141]剔除串案前为16件。

[142]剔除串案前为25件。

[143]剔除串案前为35件。

[144]剔除串案前为16件。

[145]剔除串案前为7件。

[146]剔除串案前为6件。

[147]剔除串案前为15件。

[148]包括:(1)网络仲裁不属于民事诉讼法上的仲裁[海南海口中院(2021)琼01执2631号、(2021)琼01执2635号、(2021)琼01执2636号,三案系串案;(2021)琼01执2625号、(2021)琼01执2628号];(2)当事人转让债权未履行通知义务/无法审查债权转让行为真实性[湖南衡阳中院(2021)湘04执435号、(2021)湘04执436号、(2021)湘04执437号,三案系串案;广东汕尾中院(2021)粤15执386号、(2021)粤15执387号、(2021)粤15执388号、(2021)粤15执389号、(2021)粤15执390号,五案系串案;辽宁沈阳中院(2021)辽01执234号];(3)作为执行依据的仲裁裁决未生效[河南三门峡中院(2021)豫12执399号、湖南衡阳中院(2021)湘04执316号、四川简阳法院(2021)川0180执2745号];(4)仲裁裁决不动产登记申请应向行政部门提出[广东广州中院(2020)粤01执3801号、(2020)粤01执3802号、(2020)粤01执3988号,三案系串案;云南曲靖中院(2021)云03执37号];(5)仲裁裁决涉及正在进行的刑事案件[贵州贵阳中院(2021)黔01执893号之一、(2021)黔01执1599号之一,两案系串案;广东深圳福田法院(2021)粤0304执5291号之一];(6)执行法院已撤销本执行案件及相关执行行为的执行裁定书[上海一中院(2021)沪01执1608号];(7)规避国家确定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河南郑州中院(2021)豫01执841号、(2021)豫01执842号、(2021)豫01执930号,三案系串案];(8)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辽宁丹东中院(2021)辽06执184号];(9)案外人已经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且在审理过程中[湖南娄底中院(2021)湘13执359号];(10)未提供能有效送达被执行人的详细地址信息[广东肇庆中院(2021)粤12执377号];(11)被执行人财产已被刑事查封或没收[广东东莞中院(2021)粤19执2560号];(12)仲裁裁决超出仲裁案件受理范围[广西贵港中院(2021)桂08执359号];(13)仲裁裁决认定案件实体问题未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广西来宾中院(2021)桂13执115号、(2021)桂13执116号,两案系串案];(14)单方格式条款存在剥夺被执行人法定权利的情形[江苏宝应法院(2021)苏1023执957号];(15)在申请执行后仲裁机构作出补正裁决,立案执行时裁决暂未发生法律效力[湖南长沙岳麓法院(2021)湘0104执1889号]。

[149]检索结果中包括部分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行政裁决等案件类型,不属于本次统计范围,故予以剔除。

[150]剔除串案前为2161件。

[151]剔除串案前为1453件。

[152]剔除串案前为619件。

[153]剔除串案前为285件。

[154]剔除串案前为56件。

[155]剔除串案前为16件。

[156]剔除串案前为463件。

[157]剔除串案前为400件。

[158]剔除串案前为168件。

[159]剔除串案前为144件。

[160]剔除串案前为168件。

[161]剔除串案前为143件。

[162]剔除串案前为53件。

[163]剔除串案前为2件。

[164]剔除串案前为306件。

[165]剔除串案前为196件。

[166]剔除串案前为84件。

[167]剔除串案前为61件。

[168]剔除串案前为46件。

[169]剔除串案前为36件。

[170]剔除串案前为61件。

[171]剔除串案前为32件。

[172]剔除串案前为46件。

[173]剔除串案前为39件。

[174]剔除串案前为127件。

[175]剔除串案前为119件。

[176]若同一案件涉及多个不予执行事由,则该案同时计入多个事由下的案件数量。

[177]剔除串案前为822件。

[178]剔除串案前为466件。

[179]剔除串案前为110件。

[180]剔除串案前为16件。

[181]剔除串案前为8件。

[182]剔除串案前为18件,包括:(1)因超过执行申请时效,被裁定不予执行[黑龙江哈尔滨中院(2021)黑01执异219号、浙江金华中院(2021)浙07执异5号、辽宁丹东中院(2021)辽06执异445号、湖南衡阳中院(2021)湘04执异126号、河南信阳中院(2021)豫15执548号、湖南郴州北湖法院(2021)湘1002执异289号];(2)因裁决内容不明确,被裁定不予执行[山西朔州法院(2021)晋06执50号、辽宁丹东振安法院(2021)辽0604执316号、四川宜宾江安法院(2021)川1523执346号];(3)被执行人已经履行裁决所涉义务,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山东日照中院(2021)鲁11执异80号];(4)法院首次裁定不予执行后,当事人另诉败诉后又申请执行原裁决,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安徽马鞍山中院(2021)皖05执异2号];(5)法院以不属于该院受案范围为由裁定不予执行[吉林松原宁江法院(2021)吉0702执1098号];(6)中院裁定不予执行后,原被指定执行的基层法院据此裁定不予执行[陕西商洛商州法院(2021)陕1002执1508号];(7)本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裁定不予执行后,执行实施案件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贵州铜仁德江法院(2021)黔0626执2525号]。

[183]剔除串案前为10件。

[184]剔除串案前为6件。

[185]若同一案件涉及多个事由,则该案同时计入多个事由下的案件数量。

[186]剔除串案前为3件。

[187]剔除串案前为5件。

[188]天津一中院(2018)津01协外认2号、(2018)津01协外认3号,两案系串案。

 

 

免责声明

本文及其内容仅为交流目的,不代表天同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建议或决策依据。如您需要法律建议或其他专业分析,请与本文栏目主持人联系。本文任何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内容,未经授权不得转载。如需转载或引用,请联系公众号后台取得授权,并于转载时明确注明来源、栏目及作者信息。

 

 

 

“仲裁圈”栏目由朱华芳律师主持,每周五与“涉外邦”栏目交替发布,欢迎法律同仁们投发仲裁理论和实务原创文章。向“仲裁圈”栏目投稿,可发送邮件至下述邮箱并注明“仲裁圈投稿”,或添加朱华芳律师微信。

 

向“仲裁圈”栏目投稿,欢迎发送邮件至:zhuhuafang@tiantonglaw.com

 

相关人员
  • 朱华芳合伙人
    邮箱:zhuhuafang@tiantonglaw.com 地点: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