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话民间借贷:如何“叫停”民事诉讼?| 天同快评
发布时间:2021.04.21 10:10 作者:夏伟 来源:天同诉讼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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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文讨论了《民间借贷规定》第5、6条,本文讨论第7条:“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既然已经有了先刑后民和刑民并行两个原则,为何在部分案件中,即使不是同一事实,仍然需要打破刑民并行原则,并通过中止诉讼来达到实质上的先刑后民呢?

 

我们认为,虽然一般情况下,不是同一事实的刑民交叉案件都可以采用刑民并行的原则处理,但确有部分民事案件的审理需要刑事诉讼来查明事实,否则仅凭民事诉讼难以查明事实,相应地也难以进行责任认定,故对该类型案件仍需遵循实质上的先刑后民,其方式就是中止诉讼。

 

一、什么原因促成了中止诉讼制度的确立?

 

一是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在证明标准上存在较大差异。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与排除合理怀疑。但我国民事诉讼长期坚持的是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即只要一方提供证据证明的事实让法官觉得真实的可能性更大,则有关的民事事实就可以被认定。由此可见,绝大多数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达不到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相比而言,刑事案件所查明的事实真实性更高。

 

二是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查明事实的手段不同。一般公诉刑事案件的基本事实是由侦查机关利用公权力查明,其查明事实的手段更多,能力更强。而民事案件是由当事人举证为常态,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为补充。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特别窄,而且即使法院同意调查收集证据,法院的手段也有较多的限制,比不上侦查手段的能力与效果,这也导致刑事案件所查明的事实真实性更高。

 

因此,在部分民事案件确需刑事案件对事实的查明来确定民事责任时,需要对刑民并行的原则作出例外规定,这是我们中国的国情所决定的,也是《民事诉讼法》第2条确立的民事诉讼的任务(查明事实)所决定的。

 

二、在什么情况下才应当通过中止诉讼来打破刑民并行?

 

对刑民交叉案件适用中止诉讼存在两项前提条件,一为关联性,二为必要性。

 

(一)关联性

 

民事案件需查明的基本事实必须与审理的刑事案件存在事实上的关联,即民事借贷案件的解决需以刑事案件的审判结果为根据,才能中止诉讼。但并不是民事案件的任何事实需要刑事案件查明时都要中止诉讼,只有民事案件的基本事实无法查明时才能适用中止诉讼。

 

所谓基本事实,是指对裁判有实质性影响的事实,比如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具体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等主要内容所依据的事实。如果基本事实无法查明,法院无法裁判或只能作出瑕疵裁判,这时就需要中止诉讼。而对非基本事实,如果不足以影响裁判的作出,就不能成为民事案件中止诉讼的理由。

 

比如,债权人起诉要求犯罪行为人之外的人承担担保责任,但是刑事案件的结果可能会影响主合同效力的时候,该事实就属于基本事实,法院可能中止诉讼。再比如,公司对外担保的情形,虽然刑事案件查明的事实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但是可能查明债权人是否明知公司对外担保未经有权机构决策,此时涉及担保合同的效力,这也是基本事实,法院也可能中止诉讼。

 

(二)必要性

 

必要性,即不依托于刑事案件的审理无法查明民事案件的事实。

 

一般的民事案件有自己的证明标准,即高度盖然性。如果依据现有的证据足以查明关联事实的真伪,即达到高度盖然性,那么民事案件无需等待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而如果基于现在的案件事实,提出主张的一方连优势证据的标准都达不到,法院一般不会认定其主张。只有在真伪不明的情况下,即既不能依据高度盖然性去认定事实,又不能直接以证据不足去排除事实的情况下,才有必要中止诉讼。反向来说,要想不让民事诉讼停下来,也要从这两个角度去破。

 

但是出现真伪不明的情况,也不是没有规定该如何处理。《民诉法解释》第108条第2款规定:“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也就是说,在民事事实出现真伪不明的时候,民诉法上是有规则去处理的。关于刑民交叉案件出现真伪不明,是直接适用民诉法规则,还是要等待刑事案件对事实的查明?我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因为涉及刑民交叉,还是应当先等待刑事案件对事实的查明。

 

小结一下,当刑民交叉案件出现了不同的事实,首先要根据高度盖然性去判断民事事实能否得以认定。如果根据高度盖然性不能够认定,就应当中止诉讼等待刑事案件对事实的查明。如果通过刑事案件仍然不能查明事实,那么就属于真伪不明的情形,可以适用《民诉法解释》第108条第2款来认定事实。

 

为什么民刑交叉案件会有一个中止诉讼去等形式查明的结果,而不直接适用关于真伪不明的司法解释?是因为我们国家仍然追求司法裁判的一致性,并且希望民事案件所查明的事实与刑事案件查明的事实是相同的,而不应该出现分歧。所以在这个问题上,民事法官就会相对比较谨慎,更愿意去等待刑事案件对事实的查明结果。

 

三、实践应用中的特别情形如何处理?

 

是否只要民间借贷纠纷与非法集资犯罪有关联,就应当中止诉讼?当民事案件被裁定中止审理后,当事人补充提供了新的证据且能够证明案件基本事实的,法院是否还要继续中止审理?

 

对于第一种情形,按照刑民交叉的传统处理思路,如果民间借贷纠纷与非法集资犯罪属同一事实,应当驳回起诉;而如果是存在关联,则应当中止诉讼,待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审理结果出来后,再决定民事案件的处理。通过刑事诉讼追缴违法所得与通过民事诉讼主张返还借款,都是受害人挽回损失的方式,如果受害人以民事案件起诉,其提供相关的证据能够证明借贷关系合法成立的情况下,中止诉讼等待非法集资犯罪的审理结果并非必要,此时应当允许受害人有程序选择权。

 

对于第二种情形,民事案件中止审理的前提是案件基本事实真伪不明,须待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如果在中止期间,当事人通过自己的取证,能够解决民事诉讼中的基本事实问题,我们倾向于认为法院应当继续审理,而不需继续等待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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