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圈周周报#(7.13~7.19)
Posted on:2020.07.20 09:47 Source:天同诉讼圈
1.【最高法院印发审理债券纠纷案件纪要】近日,《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正式发布。《会议纪要》是我国第一部审理债券纠纷案件的系统性司法文件,主要针对三类债券的发行和交易活动所引发的三类民商事纠纷案件的审理问题统一裁判尺度。三类债券是指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三类纠纷案件是指债券违约纠纷案件、欺诈发行和虚假陈述纠纷案件以及发行人破产案件。《会议纪要》全文共计34条,分别就债券纠纷案件审理的基本原则、诉讼主体资格的认定、案件的受理管辖与诉讼方式、债券持有人权利保护的特别规定、发行人的民事责任、其他责任主体的责任、发行人破产管理人的责任七个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
 
2.【国务院公布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近日,《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正式公布。《条例》共29条,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规范合同订立及资金保障,加强账款支付源头治理;二是规范支付行为,防范账款拖欠;三是加强信用监督和服务保障。(新华社)
 
3.【律师查询企业档案不再需要提供立案证明】7月13日,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律师出示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开具的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文件和承诺书,可以进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登记注册局)
 
4.【江苏高院探索建立类案强制检索报告制度】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类案强制检索报告制度的规定(试行)》。其中明确,正在审理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类案检索:(1)法律规则适用不明的案件;(2)新类型案件;(3)合议庭对于法律适用问题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4)拟作出的裁判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裁判可能发生冲突的案件;(5)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公诉机关提交类案生效裁判支持其主张的案件;(6)院庭长依照审判监督管理权限,要求进行类案检索的案件。案件承办法官可以指派法官助理或者自行进行类案检索,承办法官对检索结果的分析应用负责。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应当参照适用;其他案例和生效裁判,可以参照适用。(江苏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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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同诉讼圈编辑:韩非鹏、张馨心、张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