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述 | 方圆•天同“重新认识赋强公证”系列沙龙第2期
发布时间:2020.07.22 19:40 来源:天同诉讼圈

7月19日,由方圆公证处和天同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的“重新认识赋强公证”系列沙龙第2期在线上成功举办。方圆公证处主任助理李清做了题为“《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规定》的实务应用”的主题演讲。来自银行业协会、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公证处、律师事务所等机构的20多名资深业内人士参与了圆桌讨论。另有金融、法律、公证等相关领域的部分从业人员也参与了会议全程并进行了提问交流。会议由天同律师事务所何海锋博士主持。

 

李清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规定》)的制定背景、内容及其实务适用等三个方面展开本次演讲。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规定》的制定背景看,《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规定》的出台既有制度设计方面的需求,也有业务发展方面的需求,同时还是法院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的要求。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规定》的内容看,《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规定》中的执行依据、诉权的限制与恢复、诉权的行使、申请执行时效和执行管辖等问题尤为受到关注。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规定》的适用看,《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规定》与其他法律规范中关于公证债权文书的规定有所冲突,实务中的法律适用存在一些争议。通过对相关条文内容的逐一解读,李清为大家详细阐释了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的相关规定在实务中的应用问题。

 

在圆桌讨论环节,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保全部副总经理何忠明指出,实务中推行赋强公证时,困扰金融机构的有两个问题:第一个是关于公证费用的问题,即如何在银行与客户之间合理分担公证费用。若由客户承担部分公证费,是否违反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第二个是关于执行立案的问题,即基于赋强公证的执行管辖规定,就同一笔授信可能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和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等多方执行,因此在实操中带来了许多不便。

 

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资深出庭律师郜丹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提出问题。首先在程序方面,基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规定》第5条第4项的规定,为了提高效率,是否可以不向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而是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在法院以没有提交执行证书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后再向法院起诉。其次在实体方面,基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规定》第22条第1项的规定,在明股实债、让与担保等法律关系下,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事实不符时,若被执行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是否会因此裁定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法务部副总经理贾林认为赋强公证制度快速普及和应用的春天已经来临,同时提出了他的疑惑:若涉及被执行人位于中国大陆地区以外的财产,作为执行依据的赋强公证债权文书能否得到大陆以外国家或地区的法院的承认和执行。

 

华融融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部长孙叶平结合实践中的经验进行了分享。他指出,对于分期还款的到期债权,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某一期或者某几期债权申请强制执行证书,而后向法院申请执行。对于公证债权文书,可以选择只针对某一个担保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针对借款人或者其他担保人提出申请。此外,还需要提前设计、选择好执行法院。

 

华中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资产保全部负责人王芳对可以办理公证债权文书的范围和标准问题提出了四点想法:第一,可以从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两个方面对《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和《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规定》的内容加以把握;第二,可以公证的债权指向的当是狭义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此可以避免合同中抗辩权衍生的问题;第三,可以公证的债权文书范围限于有名合同,但具体类型还是应根据实践中积累的经验进行判定;第四,《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规定》第22条对于债务人较为不利,在办理公证债权文书时,要尽量避免消极要件的存在。此外,他还提出了租赁标的物的返还问题:当承租人违约的时候,融资租赁合同的债权人一方持执行证书向法院申请执行时,可否要求返还标的物。

 

之后,中国建设银行法律事务部高级副经理朱磊提出赋强公证能否介入商业银行的全流程线上贷款的问题,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资产保全部负责人黄磊就迟延履行的罚息问题提出关于生效法律文书的起算点依据的困惑,中国银行业协会维权部负责人汤晓峰就执行管辖和线上贷款等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圆桌嘉宾们提出问题的同时,也分享了自己在赋强公证领域的经验和感悟。

 

在提问与答疑环节,李清集中回答了圆桌嘉宾和其他与会人员的问题。第一,关于全线上模式开展赋强公证业务的问题,需要先研究好目前《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等有关规定,在不违反现行规范的基础上研究、发展“互联网赋强公证”模式;第二,关于赋强公证债权文书能否到大陆地区以外的法院申请执行的问题,可能需要中国的法院与对应的国家或地区之间有司法协助协定;第三,从理论上来讲,租赁物是可以纳入执行标的范围的;第四,债权人未提交执行证书的原因需要进行具体性的分析。而只要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就应当是可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第五,若以执行裁定计算迟延履行金额,损失可能较大,而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的出具,具体来说按照未履行公证债权文书中载明的义务时起算可能更为合适;第六,对于超过两年申请执行期间申请执行证书的情况,公证处不应该主动去释明,若被执行人提出抗辩理由,经过审查认为理由成立,公证处可以作出不予出具执行证书的决定;第七,根据不同的情况可以出具多个执行证书;第八,出具执行证书时,尚未实际支出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申请执行时再向法院补交合同发票等付款凭证应是可以的。

 

最后,主持人何海锋作会议总结。他认为,本次沙龙大家共同围绕相关条文规定对赋强公证的重点问题进行了梳理,并且探讨了很多值得研究的问题。通过开展这两期活动,已经形成了沙龙、线下研讨交流群、赋强公证问答、会议实录、天同诉讼圈赋强公证栏目的一套体系。虽然时间有限,但通过所有与会人员的共同努力,本次沙龙圆满完成了预想的目标。

 


方圆•天同“重新认识赋强公证”沙龙是一个系列活动。方圆公证处和天同律师事务所将持续关注赋强公证领域的热点和疑难问题,搭建交流平台,汇聚行业智慧,努力为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深入推进“诉源治理”,帮助金融机构更好地实现债权,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贡献更多专业力量。

 

更多交流:如您对赋强公证感兴趣或有所思考,欢迎联系加入我们的“赋强公证实务”交流群,也欢迎申请参与第三期沙龙的圆桌讨论。联系和申请方式:panlangfeng@tiantonglaw.com

相关人员
  • 何海锋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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