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尹庆,天同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
摘要:在全球化与互联网技术迅猛发展的背景下,商业信誉与商品声誉成为企业生存与发展的核心要素。它们不仅是企业品牌形象和市场地位的直接体现,更是企业在激烈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关键。然而,随着市场环境的日益复杂和竞争态势的加剧,损害商业信誉与商品声誉的行为也愈发频繁,给企业带来了严重的经济压力、品牌形象受损、消费者流失、法律诉讼风险等一系列负面影响。这些不仅削弱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还可能导致企业的长期发展受阻。因此,从法律层面对损害商业信誉与商品声誉的行为进行规制,不仅是对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更是对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维护。本文将从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刑法的双重维度出发,深入剖析损害商业信誉与商品声誉的法律规制框架,探讨其异同点,并提出针对性的完善建议与合规策略,以期为企业提供全面的法律支持与保护。
关键词:商业诋毁;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刑事责任;合规管理
纲 目
一、引言
二、商业信誉与商品声誉的法律界定
(一)商业信誉的定义与构成要素
(二)商品声誉的特定内涵与市场价值
(三)商业信誉与商品声誉的关联性与重要性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视角下的规制路径—商业诋毁
(一)商业诋毁行为的认定标准
(二)商业诋毁的法律责任
四、刑法视角下的规制路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五、企业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合规防控策略
(一)提升合规意识,将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保护融入企业文化
(一)健全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合规管理机制
(二)积极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
(三)积极提升品牌形象与信誉度
六、结语
引言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商业信誉与商品声誉逐渐成为衡量企业综合竞争力的重要指标。它们不仅是企业市场地位的象征,更是赢得消费者信任与忠诚的关键。然而,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部分不法经营者采取不正当手段,恶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誉,严重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为此,我国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等法律,构建了一套相对完善的法律规制体系,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与市场秩序。
商业信誉与商品声誉的法律界定
(一)商业信誉的定义与构成要素
商业信誉是指生产、经营者因从事商业活动,参与市场竞争,而在社会上获得的肯定性的评价和赞誉,包括社会公众对该生产、经营者的资信状况、商业道德、技术水平、经济实力、履约能力等方面的积极评价。它不仅是企业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核心竞争力之一。商业信誉的构成要素多种多样,主要包括产品质量、服务水平、企业文化、创新能力、社会责任感、财务状况等多个维度。一个拥有良好商业信誉的企业能够吸引更多的消费者、投资者和合作伙伴,提升品牌价值,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地位,并实现可持续发展。因此,商业信誉已然成为现代企业的“无形之王”,对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商品声誉的特定内涵与市场价值
商品声誉是指因价格、质量、性能、效用等的可信赖程度,在社会上尤其是在消费者中获得的好的评价和赞誉,它是商品质量、性能、服务等多方面因素的综合体现,直接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决策与企业的市场份额。一个具有良好声誉的商品往往能够吸引更多消费者的关注与信赖,从而为企业带来稳定的收益和持续的发展动力。
(三)商业信誉与商品声誉的关联性与重要性
商业信誉与商品声誉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良好的商业信誉能够提升消费者对商品的信任度,进而促进商品声誉的提升;而优秀的商品声誉又能够反过来增强企业的商业信誉,形成良性循环。一旦企业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受损,不仅会导致消费者信任危机,还会引发市场份额下降、盈利能力减弱等一系列连锁反应,甚至危及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实践中,损害商品声誉的行为通常都会损害企业商业信誉,而损害商业信誉的行为不一定会损害商品声誉。
反不正当竞争法视角下的规制路径—商业诋毁
(一)商业诋毁行为的认定标准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诋毁行为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其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要件:行为人必须是经营者且应具备竞争关系,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及其工作人员。
2.客观要件:捏造、散布虚伪事实。这里的“捏造”是指没有事实根据而杜撰、编造;“散布”则强调将虚假信息传播于众,并由此影响公众判断。
3.损害结果: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受到实际损害或产生损害危险。
4.主观要件:主观上需存在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在司法实践中,商业诋毁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在广告中对竞品进行贬低、在网上雇佣“水军”散布负面言论、歪曲引用检测报告等,这些行为无疑会误导消费者,动摇对企业和产品的信任,进而影响交易决策。
(二)商业诋毁的法律责任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对于构成商业诋毁的行为,监管部门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同时可处以最高三百万元的罚款。
在民事赔偿方面,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权利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者赔偿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并且在前两项均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权利人可以主张不超过500万元以下的赔偿[1]。
刑法视角下的规制路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一)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构成要件解析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了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具体的构成要件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考虑:
1.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
“捏造”是指编造、虚构没有事实根据的信息,既包括完全虚构,也包括在真实情况基础上的部分虚构、恶意歪曲事实真相、添油加醋、夸大事实的情形;“散布”则强调将编造的虚假信息传播于众并由此产生不良影响。虚伪事实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可以是针对特定对象的,也可以是不特定的。
在本罪的司法认定中,如何判断捏造散布的是否属于“虚伪事实”是一个关键问题。对此,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方面把握:其一,被诋毁的事项是否客观存在,有无事实根据;其二,行为人捏造或歪曲的程度如何,是否足以引人误解;其三,传播的方式、范围对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影响如何。需要强调的是,行为人主观善意地发表评论意见,即便客观上有失偏颇,一般不被认定为虚伪事实,从而避免影响正常的信息交流与言论自由。
2.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商业信誉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享有的社会评价,既包括企业的整体形象,也包括企业产品和服务的口碑。根据《刑事审判参考》(第597号案例),该罪名中的“他人”应当具备一定的特定性,但对这种特定性的理解不能过于僵化,侵犯一个市场主体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可以构成犯罪,如果侵害了一类市场主体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社会危害性更大,举轻以明重,自然应当构成犯罪。
3.造成重大损失或其他严重情节
“重大损失”在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中主要指直接经济损失,但在量刑时也会考虑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包括商品严重滞销、产品被大量退回、合同被停止履行、企业商誉显著降低、驰名产品声誉严重受损、销售额和利润大幅下降、应得收入显著减少、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大幅下跌以及商誉等无形资产价值明显降低等情形。而“间接经济损失”,如被害人为恢复商誉而投入的广告费用,或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诉讼费用等,通常在量刑或附带民事赔偿时酌情考虑。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50万元以上,或者虽未达到该数额但导致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破产等情况下即应当进行立案追诉。
4.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
需要注意的是,经营者实施本罪的,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在此情况下不仅要处罚单位,而且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即通常所称的“双罚”;非经营者实施的,则系自然人犯罪。
5.故意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在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具有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而过失行为,即使造成重大损害,也不构成本罪。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其行为可能或必然导致他人商誉受到严重损害,并希望或追求这一结果的发生。这种情况在本罪中最为常见,主要体现在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上,如为了获取非法利益,通过诋毁他人商誉来占领市场在竞争中获得优势。“间接故意”则指行为人虽然并不直接追求损害结果,但已经意识到其捏造和散布的虚假信息可能损害他人商誉并造成重大损失,却仍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尽管在实践中这种情况较少见,但并不意味着现实生活中不存在。将间接故意纳入本罪的主观要件是因为无论出于何种动机,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损害商誉的行为,对被害企业造成的损害与直接故意并无本质区别。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本罪不以行为人是否具有特定的犯罪目的或动机作为构成要件。
企业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合规防控策略
(一)提升合规意识,将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保护融入企业文化
1.应从意识培育入手,加强公司高管及员工诚信合规教育,学习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传递“诚信经营是立身之本,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就是生命”的理念,使之成为公司上下的共识;
2.将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维护纳入企业文化建设和品牌战略中,以客户为中心,摒弃急功近利和见利忘义的行为,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实现社会效益,赢得客户口碑和公众赞誉。
(二)健全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合规管理机制
1.建立覆盖研发、采购、生产、销售、售后等各环节的全流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合规管理机制。制定保护工作方案,明确合规红线,细化行为规范,并纳入内控管理和风险防控体系,并且重点加强对宣传推广、产品对比、负面言论回应等环节的合规审查;
2.强化合同管理,将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合规要求延伸至供应商、经销商等合作方,在合同中约定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维护条款,共同营造诚信经营的产业生态;
3.建立健全舆情监测和危机处置机制,密切关注行业动向和企业声誉风险,设立专门部门和报告制度,出现商誉受损隐患时第一时间响应,采取针对性措施,将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三)积极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
1.当商誉受到不法侵害时,要及时取证固证,必要时可采取公证、鉴定等方式。特殊情况下,亦可先发律师函敦促侵权方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如协商不成,则诉诸法律,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典》《刑法》等捍卫自身合法权益;
2.积极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查处商业诋毁等违法犯罪行为,对于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要敢于亮剑,以事实和法理说话,维护自身权益;
3.在合规经营的同时,还应当注重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修复工作。借助法律手段澄清事实,同时展开公关行动,充分利用官网、官微等渠道回应关切,消除误解,尽快走出负面阴霾,重拾公众信任。
(四)积极提升品牌形象与信誉度
1.产品质量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石,应不断加强产品质量管理等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和期望。通过优质的产品和服务来赢得消费者的信任和忠诚,从而提升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2.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履行社会责任,展现公司的良好形象和价值观。通过公益活动不仅可以树立正面形象,提升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还能增强与社会的联系从而增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3.建立与消费者的良好沟通机制,及时回应消费者的关切和需求;通过倾听消费者的声音,更好地满足消费者的期望和需求。同时,良好的沟通机制也有助于及时发现并解决潜在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结语
维护商业信誉、商品声誉需要企业内外兼修、标本兼治:对内,要增强合规经营意识,完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保护机制,加强供应链管理,防患于未然;对外,要依法打击侵权行为,运用法律武器,捍卫合法权益。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无形却无价,需要企业常抓不懈。唯有从战略高度出发,将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保护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与合规理念相结合,与价值追求相融合,方能在诚信经营中赢得口碑,在口碑积累中提升核心竞争力,进而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注释: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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