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专栏
2022年6月,我的新书《证券法通识》在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了。这本书主要面向广大投资者和企业家,也面向企业法务和律师,定位于“让证券法成为通识”。在写作过程中,我越来越感觉到把证券法写成通识太难了,结果也不尽如人意。而且,对于证券法这样一个总是跟随市场变化而调整的法律来说,书出来就已经过时了——今天的注册制,早已经不同于2020年的注册制;今天的证券交易所,也早已不是2020年那个意义上的证券交易所;今年年初修订的证券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让证券诉讼的整个格局都为之一变。因此,几乎在新书出版的同时,我就启动了这本书的修订工作。而具体的修订方式,我就打算以“证券法通识”专栏的方式进行——按照《证券法通识》所确定的逻辑框架,结合最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案例和影响证券市场的大事件来重述证券法通识,化整为零,细水长流弥补这一版书的不足。我也希望通过这个专栏跟更多的读者交流探讨。以书会友,不亦乐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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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这是“证券法通识”专栏的第43篇文章。新证券法确认了证券纠纷的调解制度,既规定了自愿调解,也规定了强制调解,确立了全新的证券纠纷调解机制。
证券纠纷具有人数众多、影响面广、数额巨大、专业复杂等特点,上市公司和证券公司为避免不良影响,往往愿意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近年来,我国也在金融领域大力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2019年11月,最高法院、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联合印发《关于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推动建立健全覆盖面广、适应性强、高效便民的金融纠纷调解组织体系。人民法院在受理和审理金融纠纷案件过程中,应当落实“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方针,对于具备调解基础的案件,按照自愿、合法原则,采取立案前委派、立案后委托、诉中邀请等方式,引导当事人通过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解决纠纷。经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其效力,经人民法院确认有效的具有明确给付主体和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证券纠纷领域一直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先行先试领域。早在2016年,最高法院、中国证监会就出台了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中心、广东中证投资者服务与纠纷调解中心、天津市证券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8家机构为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调解组织。2018年又正式印发《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对调解组织管理、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8家试点机构在证券纠纷解决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以中国证券业协会为例。公开信息显示,中国证券业协会从2011年开始,履行《证券法》赋予的调解职责,开展调解业务实践,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一是建立了督促证券公司自主解决纠纷、指导地方证券业协会就地化解纠纷和协会自行调解纠纷的“三位一体”纠纷解决工作机制。协会要求所有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会员单位指定调解工作联系人,促进证券经营机构投诉处理与行业调解的有效衔接。协会与全国36家地方协会建立了调解工作协作机制,在全国范围内聘任了294名调解员,保证了调解业务在全国范围内顺利开展。自2012年协会网站上的证券纠纷调解在线申请平台开通以来,协会共受理了1355起证券纠纷调解申请,在地方协会协助下,成功调解了1005起纠纷,达成和解金额3.09亿元。同时,全国地方协会自行受理了5664起调解申请,调解成功4379起纠纷。二是积极推动证券行业通过调解化解矛盾纠纷。协会开展调解工作,将化解矛盾纠纷与行业自律管理相结合,在解决纠纷的同时,督促证券经营机构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客户服务水平,为纠纷双方提供了集保护、服务、救济为一体的纠纷解决机制。三是积极开展诉调对接工作实践。协会2013年就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签署了诉调对接合作协议。协会证券纠纷调解中心于2015年成为北京多元调解促进会的会员,2017年入驻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人民法庭金融行业调解室。[1]
新证券法规定了证券纠纷的调解制度。《证券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投资者与发行人、证券公司等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投资者保护机构申请调解。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证券业务纠纷,普通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证券公司不得拒绝。该条首先明确投资者保护机构的法定调解职责,对于投资者与发行人之间,投资者与证券公司之间的纠纷,可以由双方申请投资者保护机构调解。为此,两家投资者保护机构——投保基金公司与投服中心均制定了调解规则——《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调解规则》和《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纠纷调解规则 ( 试行)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调解是自愿申请的调解。在自愿调解之下,投保机构的职责定位与前述其他调解机构并无不同。此外,新证券法建立了强制调解制度。强制调解制度则可以视作对普通投资者在纠纷解决机制选择上的倾斜保护,给普通投资者创造与证券公司“平等协商”的机会。对于普通投资者提出的调解请求,证券公司不得拒绝。相较于自愿调解需要双边的调解意愿,强制调解只需要投资者单边的意愿。这一规定,与其说是对证券公司的强制调解的要求,不如说是对投保中心参与纠纷处置的“强制管辖权”的确认,这一点就不同于中国证券业协会等其他调解机构。这是一种全新的证券纠纷调解机制,其作用的发挥还有待时间的检验。
注释:
[1] 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在京举办调解员培训班》,https://www.sac.net.cn/ljxh/xhg-zdt/201906/t20190614_139045.htm。相关数据都截至2019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