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申请启动再审概述|民商事再审程序操作指引
发布时间:2023.08.25 18:01 作者:王晓雨等 来源:天同诉讼圈

图片

 / 民商事再审程序操作指引修订版撰稿人:王晓雨、夏伟、蒋帅、梁逸秋,天同律师事务所重庆办公室

第一章      依申请启动再审

第一节  概述

根据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将依法审查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裁定再审或者驳回,这是启动再审最重要、最常见的一种途径。

图片

再审审查前置

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进入再审审理前,必须经过再审审查。再审申请审查是为了通过相对便捷、高效的审查方式,将大量不符合再审条件的申请再审案件挡在再审审理程序的门外,将已生效但存在错误之处、确有需要通过再审程序纠正的案件准确地送入再审审理程序。

2007年《民事诉讼法》首次明确了再审审查的法定地位。这种程序设计,一方面将再审程序作为民事诉讼中常态的一、二审程序的补充,并加以区分,通过对再审特定事由的规定提高进入再审程序的门槛,避免申请再审滥诉的发生,有利于节约再审司法资源,保障“两审终审制”和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另一方面,将再审审查以法律形式规定为具有确定程序、确定标准的法定救济途径,并提供灵活易行的多种审查方式,亦可一定程度上消弭司法不公、地方保护、行政干预等因素对再审案件的影响,为当事人最终寻求实体正义提供程序上的诉权保障。具体而言,再审审查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再审审查的筛选作用,体现在对再审事由的明确规定上。2007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将此前1991年《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模糊不清的五项应当再审情形,细化为具有操作性的十三项加一款二项共计十五项事由,并且通过一系列司法解释,将再审事由的内涵予以明确。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将2007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兜底性的事由进行了进一步明确。这一“白名单”形式的再审“入门规则”,有效地防止了当事人在生效裁判后滥用申请再审权利,拖延生效判决执行。

第二,再审审查的分流作用,体现在再审审查处理结果的不同上。即使有部分案件被裁定进入再审审理,但在这些案件中,一部分案件由再审审查法院提审,另有一部分案件指令原审法院再审,或指定其他人民法院进行再审。申请再审案件经过审查处理的疏导,既有效地发挥了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和指导作用,也避免了再审案件过多淤塞于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第三,再审审查的诉权保障作用,体现在再审审查事由和审查程序的法定化上。《民事诉讼法》不仅明确规定了应当再审的具体事由,还通过通知对方当事人、三个月审查期限和以裁定形式作出审查结果等各项规定,一改此前再审封闭式审查、职权主义色彩浓厚、审查结果不透明等“再审神秘主义”的弊端,使得再审审查公开化,因而也更具有公信力。

可以说,正是因为《民事诉讼法》确立了再审审查这一具有筛选、分流作用的再审前置程序,再审审查的法定化、制度化和常态化才成为可能,最终使得再审程序与一、二审程序构成了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有机整体。

图片

再审审查流程的四个阶段

再审审查流程,在我国人民法院著述[1]及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例中,多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审查再审申请的形式合法性,解决再审申请是否应当受理的问题;第二阶段审查再审申请的事由合法性和作出再审裁定,负责解决再审申请是否应当进入再审审理阶段的问题。

本文在继承上述观点的基础上,从当事人和代理再审案件律师的角度出发,认为再审审查流程宜细分为申请再审、再审受理、再审事由审查和形成审查结果四个阶段:

(一)申请再审阶段

当事人在针对生效法律文书提出再审申请前,应围绕申请当事人主体资格、申请期限要求、申请事由和具体理由的确定、申请证据的组织等方面,进行详尽地论证和准备。再审是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错误裁判向人民法院直接寻求法律救济的最后法定程序,如因申请再审阶段在非实体性问题上百密一疏,影响了人民法院对再审案件的受理,或受理后因程序性原因被驳回,不仅有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亦会给律师执业带来极大风险。因此,本文认为,有必要在人民法院的再审受理阶段前,将申请再审作为一个独立的阶段列出。

(二)再审受理阶段

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需要审查该申请及申请所附之材料是否符合申请再审的形式要件。此阶段意味着申请再审案件已进入司法审查阶段,人民法院虽仅进行形式上的审查,但亦会影响再审审查程序的推进效率。受理阶段结束后,再审法院作出的案件受理通知书,既是申请再审案件立案完成的标志,也是案件进入再审事由审查阶段的开始。

(三)再审事由审查阶段

人民法院为申请再审案件组成合议庭后,案件正式进入再审事由审查阶段。此阶段为再审审查的核心阶段,人民法院将通过审查当事人提交材料、阅卷、询问、听证等一种或多种方式,审查当事人的再审事由和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入再审审理程序的标准。

(四)形成审查结果阶段

人民法院在审查当事人提出的再审事由后,根据其是否符合再审条件,作出再审裁定,使案件进入再审审理程序,或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终结再审审查程序。除此之外,人民法院还可能根据再审审查阶段的其他程序性原因,作出相应处理裁定,例如裁定准许申请再审人撤回再审申请。

再审审查流程全图[2]

图片

注释:

[1]苏泽林主编:《民事案件申请再审指南》,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3~4页。

[2] 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绘制

图片

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