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最高法院案例([2022] UKSC 25):公司董事何时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负有义务?| 涉外邦
Posted on:2023.06.16 18:22 Author:郑睿 Source:天同诉讼圈

文 / 郑睿,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本文原刊于微信公众号“郑老师的英国法课堂”(微信号:EnglishLawLectures)2022年10月7日刊

在经过518天的深思熟虑之后,英国最高法院终于就BTI 2014 LLC v Sequana SA案作出了长达160页、451段的判决([2022] UKSC 25)。这也是2009年10月英国最高法院成立以来的最长篇幅判决。首席大法官Lord Reed在判决书里写道:该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公司法的核心问题,对公司的管理具有相当重要的实践意义。

该案的事实可简述如下

S是A公司的唯一股东。2009年5月,A公司的董事为S派发了价值1.35亿欧元的股息(dividend,以下简称五月股息)。五月股息的派发符合英国《2006年公司法》第23编规定的股息派发制定法规则,并符合有关公司资本维持的普通法规则。在派发五月股息时,A公司在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方面都是有偿付能力的。但是,该公司有一个数额不确定的长期或有负债和价值不确定的保险组合,换言之,公司存在着在未来可能破产的真实风险,尽管该风险并非迫在眉睫,甚至不可能发生。

2018年10月,A公司进入破产管理。B是A公司债权的受让人,试图从A公司的董事处收回五月股息。B主张,董事在分配五月股息时,违反了他们对债权人的义务,因为董事没有考虑到A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也没有根据债权人的利益行事。B在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都败诉。上诉法院认为,只有在公司实际破产、濒临破产或可能面临切实的破产风险时,董事对债权人的义务才会发生。由于A公司在2009年5月没有破产或濒临破产,B的主张不能成立。B最终将案件上诉至英国最高法院。

B有关董事对债权人利益负有义务的主张引发了一系列问题:这种义务是否真实存在?如果是,义务何时发生:在公司破产时还是在更早的时间点?义务的内容是什么?董事是否需要把债权人的利益放在首位?违反义务的后果是什么?有哪些形式的救济?不过,根据该案事实,案件的核心问题可被总结为:在公司实际破产、濒临破产或可能面临切实的破产风险时,公司董事是否有义务考虑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或按照其利益行事?

最高法院合议庭一致意见驳回了B的上诉。合议庭所有法官都同意,A公司的董事在2009年5月没有义务考虑债权人的利益或按照债权人的利益行事。但是,合议庭为这个一致的结果提供了四份主要思路相似但细节不同的说理,这也是判决篇幅过长的主要原因。

判决分析了以下四个争议焦点

1.是否存在董事对债权人的义务?

《2006年公司法》第172条第1款要求董事以他们认为最可能促进公司成功的方式,为公司的整体利益行事。该款是普通法长期确立的董事为公司利益善意行事的信义义务(fiduciary duty)的制定法表述。最高法院认为,在某些情况下,根据普通法,公司利益会被认为在整体上也包括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合议庭所有成员都同意,董事对公司债权人利益负有义务,这种义务是董事对公司的义务的一个方面,而不是直接对股东或债权人的独立义务。理由如下:

第一,该义务得到了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一系列英国判例法以及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判例法的支持。第二,《2006年公司法》第172条第3款肯定了该义务的存在,这使得第172条第1款中规定的董事义务“受任何要求董事在某些情况下考虑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或为其行事的成文法或法律规则的制约”。第三,该义务有一个逻辑连贯的正当基础。债权人对公司资产始终拥有经济利益,但在公司破产或濒临破产时,这种经济利益的相对重要性会增加。在这些情况下,董事在管理公司事务时应当考虑到债权人的利益并力求避免损害他们的利益。

股东授权或批准原则并不妨碍承认董事对债权人利益的义务。如果董事有义务为债权人利益善意行事,则股东不能授权或批准违反该义务的交易。这是因为,在某种情况使公司无力偿债或将导致公司无力偿债时,股东不可能批准所进行的交易。

2.董事对债权人的义务是否适用于董事派发合法股息的决定?

最高法院认为,董事对债权人利益的义务可以适用于董事派发合法股息的决定。这是因为:第一,《2006年公司法》第23编(有关派发股息的规定)受制于任何相反的法律规则。董事对债权人利益的义务是普通法的一部分,并得到了《2006年公司法》第172条第3款的认可,因此,第23编没有将其排除在外。第二,董事根据第23编作出的合法的派发股息决定仍有可能违反义务:一个没有现金流的公司(即无法支付其到期债务)的董事不可能可以合法地派发股息。

3.董事对债权人的义务的内容如何?

如果公司已经破产或者濒临破产,但没有面临不可避免的破产清算或破产管理,则董事应考虑债权人的利益。在债权人的利益和股东的利益可能发生冲突时,应平衡两者的利益。公司的财务困难越大,董事就越应优先考虑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利益是指债权人作为一个整体的利益。法律不要求董事考虑处于特殊地位的特定债权人的利益。

合议庭成员之一Lady Arden进一步认为,义务的内容不限于考虑债权人的利益;其还要求董事不损害这些利益。她指出,公司走向破产的过程可能不是线性的,董事应当随时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

合议庭所有成员都同意,在破产清算或破产管理不可避免的情况下,债权人的利益变得至关重要,因为股东不再保留公司的任何有价值的利益。

4.董事对债权人的义务何时发生?在本案中是否适用?

合议庭所有成员都同意,根据案件的事实,董事对债权人的义务并没有发生。这是因为,在五月股息分红时,A公司并没有实际或濒临破产,甚至也没有破产的可能。该义务并不会因为公司存在真实而非遥远的破产风险就发生。

合议庭多数成员认为,当董事知道或应当知道公司已经破产或濒临破产,或可能发生破产清算或破产管理时,公司对债权人的义务就会发生。Lord Reed和Lady Arden则认为,当公司破产或濒临破产时,或可能发生破产清算或破产管理时,该义务发生。但是,他们对董事是否必须知道或应当知道这种情况,没有给出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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