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友好收购上市公司 | “证券法通识”专栏第28篇
发布时间:2023.02.06 18:00 作者:何海锋 来源:天同诉讼圈

 

关于专栏

2022年6月,我的新书《证券法通识》在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了。这本书主要面向广大投资者和企业家,也面向企业法务和律师,定位于“让证券法成为通识”。在写作过程中,我越来越感觉到把证券法写成通识太难了,结果也不尽如人意。而且,对于证券法这样一个总是跟随市场变化而调整的法律来说,书出来就已经过时了——今天的注册制,早已经不同于2020年的注册制;今天的证券交易所,也早已不是2020年那个意义上的证券交易所;今年年初修订的证券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让证券诉讼的整个格局都为之一变。因此,几乎在新书出版的同时,我就启动了这本书的修订工作。而具体的修订方式,我就打算以“证券法通识”专栏的方式进行——按照《证券法通识》所确定的逻辑框架,结合最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案例和影响证券市场的大事件来重述证券法通识,化整为零,细水长流弥补这一版书的不足。我也希望通过这个专栏跟更多的读者交流探讨。以书会友,不亦乐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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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证券法通识”专栏的第28篇文章,介绍如何通过协议收购的方式友好地收购一家上市公司。

 

 

 

什么是协议收购

协议收购是针对上市公司特定大股东的不公开的场外股份收购,可以看作是以获取控制权为目的的场外的协议转让。协议收购一般被认为是友好收购,目标公司一般都是股权相对集中的公司。《证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份转让。

要约收购是证券法规制的重点,对于协议收购法律采取较为宽容的态度。相比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具有费用较低、程序简洁、效率更高、更灵活(可以与竞价交易配合使用)、更友好、适用范围更广(在股权分置改革之前,协议收购可以针对非流通股)等特点。实务中许多的收购都是通过协议收购方式开展的,比较常见的协议收购方式是直接的股份转让和认购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与要约收购的价格受到较多限制不同,协议收购的价格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并且可以对不同的股东采取不同的收购价格,证监会和交易所一般不会干预。但对于价格偏离市场价格较大的,交易所可能会发函问询;对于收购中的一些异常情形,交易所也会发函问询。

 

 

协议收购的信息披露

和普通的协议转让的不同在于,协议收购的收购方和大股东能够事先就收购的数量和步骤等达成一致意见;同时,协议收购要向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证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三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此外,收购人通过协议方式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超过30%的,按照权益披露的规定办理。[1]

在实务中,由于协议收购往往对上市公司影响重大,属于需要披露的重大事项。因此,在收购人与上市公司股东签署正式收购协议前,上市公司通常会签署股份转让意向性协议并发布提示性公告。在过程中,还要及时披露补充协议和收购进展。比如,易通公司受让吴某亮所持上市公司唐德影视的股份,从而对唐德影视进行协议收购的具体过程是:

2020年5月6日,唐德影视发布《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订〈股份转让意向性协议〉暨控制权变更的提示性公告》,称接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某亮先生函告,其与东阳市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东阳市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东阳聚文影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6日签订了《股份转让意向性协议》。同日,唐德影视发布《关于筹划控制权变更的停牌公告》。

2020年6月1日,易通公司与吴某亮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吴某亮拟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20,945,95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以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易通公司,同时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98,654,05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3.55%)的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均委托给易通公司行使,并约定尚处于限售状态的37,158,115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8.87%)解除限售后转让给易通公司,上述表决权委托对应的上市公司股份包含远期转让股份。同时,易通公司与唐德影视签署《非公开发行认购协议》,拟以现金方式认购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104,729,750股股份,占发行前总股本的25%。上述交易完成后,易通公司将持有唐德影视162,833,815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9.90%),持有唐德影视24,329,750股表决权(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1.19%)。

2020年6月2日,唐德影视公告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收购报告书摘要》《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了相关收购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0年6月3日,唐德影视公告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购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报告》《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易通数字电视投资有限公司收购公司之法律意见书》和《收购报告书》。

2020年7月1日、7月15日、7月31日、8月14日、8月31日,唐德影视又就收购协议的部分条款变更分别发布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变更事项签署补充协议的公告》,8月24日唐德影视就收购的进展发布《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变更事项的进展公告》。

2020年9月25日,唐德影视发布《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协议转让股份完成过户登记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公告》。公告显示,2020年9月24日,唐德影视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本次吴某亮先生与浙江易通的股份转让事项已完成过户登记手续,过户时间为2020年9月23日,过户数量为20,945,950股,股份性质为无限售流通股。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浙江易通持有公司20,945,950股股份。同时,吴某亮先生将所持公司98,654,050股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浙江易通行使,浙江易通合计拥有公司119,600,000股股份的表决权,合计控制公司28.55%股份的表决权,成为公司拥有表决权最多的股东,取得了上市公司控制权,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浙江广播电视集团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

 

 

协议收购的履约保障

为了保障收购协议的履行,《证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协议双方可以临时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协议转让的股票,并将资金存放于指定的银行。需要注意的是,这是一个选择性的条款,并不是强制性的要求。但是,《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对此作出了修改:协议收购的相关当事人应当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拟转让股份的临时保管手续,并可以将用于支付的现金存放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银行。[3]

 

 

协议收购的过渡期

以协议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自签订收购协议起至相关股份完成过户的期间为上市公司收购过渡期(以下简称过渡期)。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在过渡期内,收购人不得有下列行为:(1)通过控股股东提议改选上市公司董事会,确有充分理由改选董事会的,来自收购人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的1/3;(2)被收购公司不得为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3)被收购公司不得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不得进行重大购买、出售资产及重大投资行为或者与收购人及其关联方进行其他关联交易,但收购人为挽救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的上市公司的情形除外。[4]

 

 

协议收购转要约收购

《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但是,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收购人依照前款规定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应当遵守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六条至第七十条的规定。“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六条至第七十条的规定”,指的就是证券法上强制要约收购的规定。当协议收购触发百分之三十这条线时,原则上应该转入强制要约收购的程序。因此,实务中协议收购都会小心避开这条线。前述唐德影视的案例中,按照原定的协议收购方案,易通公司通过协议收购持有唐德影视29.90%的股份,但同时通过表决权委托的方式持有唐德影视的41.19%表决权,事实上避免了强制要约收购。

对于协议收购转要约收购,《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有表决权的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的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收购人拟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30%的,超过30%的部分,应当改以要约方式进行。收购人依照前款规定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应当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遵守证券法关于要约收购的有关规定。[5]

 

注释:

[1]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第四十七条。

[2] 上述过程参见唐德影视2020年5月6日至9月23日的公告。

[3]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第五十四条。

[4]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第五十二条。

[5] 参见《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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