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Felda Yeung 高嘉力律师行(GALL)资深顾问律师;Vinay Ahuja DFDL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印度业务部主管、区域银行及金融业务团队主管&印度尼西亚业务团队主管(泰国、老挝及印度尼西亚);Deby Tridata DFDL律师事务所顾问律师;Kristy Newby DFDL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老挝地区合规与调查业务联席主管。本文翻译:吴咏谦 天同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
本文共计9,819字,建议阅读时间18分钟
本文将继续以亚洲国家为观察对象,以问答形式对香港、印尼及老挝等司法辖区申请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有关事宜进行介绍。此系列文章系结合香港的高嘉力律师行(GALL)[i]与东南亚地区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DFDL律师事务所[ii]的英文主题报告翻译调整而成。本文作者为GALL律师事务所的Felda Yeung女士[iii]、以及DFDL律师事务所的Vinay Ahuja先生[iv]、Deby Tridata女士与Kristy Newby女士[v]。后续我们将陆续对其他亚洲司法辖区的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事宜进行介绍。
一、仲裁裁决在香港的承认与执行
(一)香港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相关的基本信息
1. 哪些类型的仲裁裁决可以在香港得到承认及执行?
无论是在香港境内还是境外作出的仲裁裁决,只要获得香港法院的许可,并将裁决转化为判决后,则可以在香港得到执行。
处在一个对仲裁友好的司法管辖区,香港法院会定期审理并批准大量承认及执行国内及国际仲裁裁决的申请。
2. 香港加入了哪些与执行仲裁裁决相关的国际公约或安排?
香港加入了以下三个主要的与执行仲裁裁决相关的公约及安排:
(1)《联合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
(2)《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内地与香港安排》”);以及
(3)《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港澳安排》”)。
3. 香港法院对承认与执行裁决的态度如何?
香港法院一贯采取支持仲裁及其执行的立场,并在多份判决中强调其仅会在有限的情形下干预仲裁。
《仲裁条例》以《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为蓝本,采用了成熟的国际惯例。《仲裁条例》第3条明确规定,在遵守公共利益所必需的保障措施的前提下,争议各方应自由就如何解决争议达成协议;且香港法院仅应在《仲裁条例》明文规定的非常有限的情形下干预系争仲裁。
根据2021年伦敦玛丽皇后大学和伟凯律师事务所的国际仲裁调查,香港是全球第三受欢迎的仲裁地。
香港法院表示“各方应有权期待香港法院理所应当会执行仲裁协议和根据仲裁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vi],强化了其对仲裁的积极态度。
此外,为确保遵循《仲裁条例》的目标,香港法院有权酌情对一方对仲裁协议或仲裁裁决的有效性提出的不成功的异议进行惩罚,命令其在以补偿为原则的基础上,向胜诉方支付法律成本。
在GM1 and GM2 v KC [2019] HKCFI 2793案中,香港法院作出临时禁诉令,要求被告撤销或寻求中止其在中国针对原告提起的法律程序,并禁止被告提起或进行涉及双方争议的任何其他程序,但双方同意通过仲裁解决的除外。
(二)香港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相关的程序事宜
4. 在香港,执行仲裁裁决的一般程序是什么?
首先,向香港法院提出单方申请,要求就仲裁裁决作出判决。
如果无人提出异议,该申请将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一旦获准,法院命令将送达被告。被告将有14天时间申请撤销许可执行的命令。如果未提出申请,香港法院将根据仲裁裁决作出判决。
此后,香港法院判决下申请执行人通常可使用的执行手段,例如冻结债务人的银行账户,也将可由判决债权人采用。
5. 香港法院是否认可并执行在中间程序中作出的决定?
香港法院认可并执行仲裁庭在中间程序中作出的决定。《仲裁条例》第61 (1)条规定,如获得香港法院的许可,仲裁庭作出的任何命令或指示均可予执行。《仲裁条例》第61 (5)条明确规定,仲裁庭作出的命令或指示包括中间措施。中间措施的示例包括仲裁庭作出的如下指示:
(1)维持或恢复以待争议裁决的状态;
(2)采取行动防止或避免采取可能对仲裁程序本身造成当前或即将来临的不正当的损害的行动;
(3)提供保全日后裁决所需资产的方法;以及
(4)保全对解决争议可能具有相关性及重要性的证据。
(三)对仲裁裁决的挑战
6. 香港法院基于什么理由可以拒绝执行仲裁裁决?
《仲裁条例》是参照《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制定的,总体而言,香港法院会遵循《纽约公约》中的明确规定。
如果对准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提出异议,被告必须满足一项较高的标准,即向香港法院证明该申请属于拒绝执行的有限理由之内。被告需要证明:
(1)仲裁裁决一方无行为能力;
(2)仲裁协议无效;
(3)该方未收到有关委任仲裁员或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或该方因其他原因而无法陈述其案情;
(4)裁决处理了并非提交仲裁的条款所考虑的或不在其条款范围之内的争议,或裁决对提交仲裁以外的事项作出了决定;
(5)仲裁机构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与当事人各方的协议或仲裁地国家的法律不符;或
(6)裁决对当事人各方尚无拘束力,或经作出裁决的或根据该国法律作出裁决的国家的主管机关撤销或中止裁决。
总体而言,如果裁决涉及的事项根据香港地区的法律不能通过仲裁解决,或执行该裁决会违反公共政策,香港法院具有拒绝执行公约裁决的自由裁量权。但是,即使任何拒绝执行的理由被证明成立,香港法院仍有自由裁量权下令执行。
拒绝执行非公约的裁决的理由与公约裁决的理由很大程度上是相同的。此外,法院也可以基于其认为正当的任何其他理由拒绝执行非公约裁决。
7. 是否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如果提出申请的一方能够说服香港法院适用《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34条列出的有限事由,则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撤销申请必须在提出申请的一方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或在有关更正及解释裁决的申请被仲裁庭处理完毕之日起的3个月内提出。
8. 在香港执行仲裁裁决是否存在任何实际困难?如有,具体是哪些困难?
此前,如果胜诉方希望同时在中国和香港申请承认及执行一项仲裁裁决,根据《内地与香港安排》,胜诉方无法同时在两个管辖区提出申请。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补充安排》”)弥补了选择哪一司法管辖区提起执行程序的实际困难。根据《补充安排》,当事人现在可以同时向香港和内地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只要两地法院执行的资产价值总额不超过裁决确定的金额。
9. 是否可以对仲裁裁决上诉,如果可以,可以上诉的理由是什么?
在《仲裁条例》的规定下,仲裁裁决是终局的。除了基于极少数的程序违规或仲裁员行为不当的理由外,允许上诉的可能性极低。价值审查是不被允许的。在香港,当事各方可以在仲裁协议中明确约定在某些有限的情形下能够对仲裁裁决提出上诉,例如仲裁员适用法律错误或存在行为不当。
10. 目前是否有任何拟议的关于香港仲裁裁决执行法律的修订或改革?
目前没有必要提议修订或改革香港仲裁裁决执行法律,因为《仲裁条例》已于2021年5月19日《仲裁(修订)条例》生效时进行了修订。这一修订使得上文提及的《补充安排》生效。
此修订以前,只有由“被承认的”的大陆仲裁机构作出的大陆仲裁裁决可以在香港执行。由于对《仲裁条例》第2条的修订及《仲裁条例》第97条的废止,即使该等裁决是由外国仲裁机构作出的,所有根据中国仲裁法作出的仲裁裁决,现在都可以在香港执行。
此外,《仲裁条例》第93条(平行程序的禁止)已被废止,以允许如上所述在香港和大陆地区同时执行仲裁裁决。这一修订在债务人在两个司法管辖区均有资产的情况下特别有用,有望提高效率并解决限制性问题。
二、仲裁裁决在印尼的承认与执行
(一)印尼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相关的基本信息
1. 哪些类型的仲裁裁决可以在印尼得到承认及执行?
国内和国际仲裁裁决可以根据印尼1999年第30号法律《仲裁和替代性纠纷解决程序法》(以下简称“印尼《仲裁法》”,Arbitration and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申请承认和执行。
2. 印尼加入了哪些与仲裁裁决执行相关的国际公约或双边/多边协议?
《纽约公约》。
(二)申请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执行的程序事宜
3. 在印尼,执行仲裁裁决的一般程序是什么?
承认和执行国际仲裁裁决,应由仲裁员或者其代理人向雅加达中央地区法院书记官(the Clerk of theCentral Jakarta District Court)提出申请。雅加达中央地区法院书记官是处理国际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事务的有权机关。雅加达中央地区法院院长签发执行令状后,有管辖权的地区法院院长将被授权具体执行该仲裁裁决。
4. 印尼法院是否会承认并执行在中间程序中作出的决定?
关于承认和执行在仲裁中间程序中作出的决定,印尼不存在具体程序规定。
5. 印尼法院采取何种方式执行仲裁裁决?
雅加达中央地区法院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以及经1981年第34号总统令批准加入的《纽约公约》,在处理国际仲裁裁决的执行案件中采取各种措施。同时,法院还应考虑裁决不得违背公共政策。
(三)对仲裁裁决的挑战
6. 印尼法院可以基于什么理由拒绝执行仲裁裁决?
在下列情况下,法院可以拒绝执行国际仲裁裁决:
(1)作出裁决的国家并未与印尼就承认和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签订双边或多边条约;
(2)裁决事项超出印尼商事立法的范畴;
(3)裁决与印尼的公共政策相冲突。
7. 当事人是否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如下:
(1)仲裁过程中提交审查的函件或文件,在裁决作出后被发现是虚假的;
(2)对方当事人故意隐瞒(对案件裁决)具有决定性作用的文件而被发现;
(3) —方当事人采取欺诈的手段迫使仲裁庭作出裁决;
8. 在印尼执行仲裁裁决是否存在任何实质性挑战?如有,挑战是什么?
根据印尼《仲裁法》,违反公共政策可以构成拒绝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理由之一。但是,仲裁法并未对何为公共政策进行定义。
9. 可否对仲裁裁决提出上诉?如有,依据是什么?
对于雅加达中央地区法院院长作出的承认和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裁定,当事人不得向高等法院或最高法院提起上诉。对于拒绝承认和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裁定,当事人可以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但是,最高法院作出的裁定是终局的(适用于当事人为印度尼西尼共和国的国际仲裁裁决),当事人不得上诉。
三、仲裁裁决在老挝的承认与执行
(一)老挝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相关的基本信息
1. 哪些类型的仲裁裁决可以在老挝得到承认及执行?
国内和外国仲裁裁决可以依据《经济争议解决法》(第51/NA号,2018年6月22日,“《经济争议解决法》”,Economic Dispute Resolution Law)、《关于人民法院审议经济仲裁裁决的指示》(第62/PC号,2019年2月7日,“老挝《最高法院指南》”,the Instruction on the Consideration by thePeople’s Court of Economic Arbitral Awards)、《民事诉讼法》(第13/NA号,2012年7月4日,“老挝《民事诉讼法》”,the Civil Procedure Law)以及《判决执行法》(第04/NA号,2008年7月8日,the Law on Judgment Enforcement)在老挝执行。
2. 老挝加入了哪些与仲裁裁决执行相关的国际公约或双边/多边协议?
老挝是《纽约公约》的缔约国。
(二)申请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执行的程序事宜
3. 在老挝,执行仲裁裁决的一般程序是什么?
(1)外国仲裁裁决
根据《经济争议解决法》,老挝法院应当根据老挝《民事诉讼法》和老挝《最高法院指南》规定的程序,考虑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
根据老挝《民事诉讼法》,对于承认外国仲裁裁决的申请,法院必须考虑以下情况:
a)作出仲裁裁决的国家与老挝(就承认和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签订条约;
b)仲裁裁决不会对老挝主权产生不利影响或与老挝法律相违背;
c)仲裁裁决不会对安全和社会秩序产生不利影响。
根据老挝《民事诉讼法》和老挝《最高法院指南》,承认外国仲裁裁决的申请可以提交给老挝驻外外交机构。仲裁裁决和承认裁决申请书必须翻译成老挝文,并且承认裁决申请书必须由老挝公证处公证。老挝外交部(the Ministry of ForeignAffairs)负责接受请求承认外国仲裁裁决的申请,并将申请转送司法部(the Ministry of Justice),再由司法部转送最高人民法院(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应将申请转交有管辖权的法院。
审理该事项的法院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天内作出决定。但是,只有在给予作为老挝居民的仲裁被申请人知悉该申请并向法院说明情况的机会后,法院才能作出最终裁定。
(2)国内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一经签发,各方即可对该裁决进行审查,并有15天的时间要求更正裁决或对裁决金额进行修改。
如果裁决包含明显的印刷或计算错误等错误,各方当事人可要求更正裁决,前提是更正这些错误不得改变裁决的效力。任何此类要求必须在仲裁裁决签发之日起15天内提出。
如果裁决金额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所主张的金额不同,则经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在作出裁决之日起15天内提起申请,(仲裁庭)也可修改仲裁裁决。在此情况下,仲裁庭可作出所谓的“额外裁决”(“additional award”),旨在补充原始裁决。
人民法院(the People’s Court)应在收到(请求承认仲裁裁决的)申请之日起15天内作出最终裁定。如果人民法院不认可仲裁裁决,各方当事人可要求经济争议解决中心(the Economic Dispute Resolution Centre,“EDRC”)审查或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
4. 老挝法院是否会承认并执行在中间程序中作出的决定?
(1)国外仲裁裁决
根据上述问题3中所述的程序,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临时仲裁裁决可执行。
(2)国内仲裁裁决
在仲裁过程中,各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仲裁机构建议法院发布查封或扣押财产的命令,或要求采取任何其他措施以保护其利益,前提是该请求有法律依据。仲裁机构代表各方当事人提出请求后,法院应在收到请求之日起5天内作出决定。
5. 老挝法院采取何种方式执行仲裁裁决?
(1)外国仲裁裁决
尽管法律为外国仲裁裁决的执行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笔者并不知道在老挝存在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例。
(2)国内仲裁裁决
在老挝国内,由于持续的经济争议被提交审议并请求解决,《经济争议解决法》的适用频率越来越高。根据笔者与EDRC的调查,截至2020年6月,提交给EDRC的争议包括:
(三)对仲裁裁决的挑战
6. 老挝法院可以基于什么理由拒绝执行仲裁裁决?
老挝人民法院可以拒绝承认仲裁裁决请求的理由是有限的,包括:
(1)仲裁裁决尚不是最终裁决;
(2)仲裁裁决是缺席裁决,并且审理是在被申请人缺席的情况下进行的;
(3)该案件属于法院主管范围(因此首先不可仲裁);
(4)该裁决与老挝宪法和法律相冲突;以及
(5)与裁决相关的其他事项(由法院自由裁量)。
《最高法院指南》还提供了可能拒绝承认外国仲裁裁决的其他理由。有观点认为,下述其他理由与《民事诉讼法》相抵触,因而无效。但是,我们认为,法院可能会将这些理由纳入考量。包括下列情况:
(1)争议的任何一方无法律行为能力;
(2)经济纠纷的解决结果与适用法(我们假设是指仲裁地的程序法)相冲突,或与老挝法律相冲突;
(3)仲裁裁决对争议方无效、无约束力,或已被受理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老挝法院或外国法院撤销、中止,或作出最终决定;
(4)仲裁裁决作出地并非《纽约公约》的成员国;
(5)请求不属于老挝法院的管辖范围,或不能根据老挝法律解决;
(6)各方未参与争议解决;或
(7)争议本身属于老挝法院的管辖范围,外国或国际仲裁员无权解决该争议。
7. 当事人是否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当事人可以基于以下理由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
(1)当事人未就争议约定仲裁达成合意或仲裁协议无效;
(2)仲裁庭的组成不符合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法规;
(3)仲裁程序不合法;
(4)仲裁裁决基于伪造的证据作出或仲裁员的公正性受到影响;
(5)争议不属于《经济争议解决法》的调整范围;或
(6)仲裁裁决超出当事人的请求或不完整。
8. 在老挝执行仲裁裁决是否存在任何实质性挑战?如有,挑战是什么?
尽管法律为外国仲裁裁决的执行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据笔者了解,老挝尚不存在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例。
9. 可否对仲裁裁决提出上诉?如有,依据是什么?
关于可否对仲裁裁决提出上诉,参见上文问题3。
注释:
[i] Gall是一家领先的、主要致力于争议解决的香港律师事务所。Gall专门处理高度复杂的争议,其中许多争议涉及多个司法管辖区的诉讼,其合伙人均来自国际律师事务所,并在香港或海外执业多年。
[ii] DFDL成立于1994年,DFDL以柬埔寨为依托,在孟加拉国、印度尼西亚、老挝、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和越南均成立了自己的办公网络,覆盖东南亚的主要政治、经济和金融中心。
[iii] FeldaYeung女士是GALL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商事及民事诉讼方面经验丰富。
[iv] VinayAhuja先生为DFDL律师事务所合伙人、DFDL印度业务部主管、区域银行及金融业务团队主管&印度尼西亚业务团队主管(泰国、老挝及印度尼西亚)。
[v] KristyNewby女士为DFDL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董事总经理兼区域合规与调查业务联席主管。
[vi] FungHing Chiu Cyril v Henry Wai& Co(a firm)[2018] HKCFI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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