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度获评优秀,天同中国证券业协会联合课题聚焦IPO注册制下的虚假陈述民事责任问题 | 债券法评第25期
Posted on:2020.12.23 19:37 Source:天同诉讼圈


2020年12月23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2020年度重点研究课题优秀名单,天同律师事务所与湘财证券、广发证券联合承办课题《IPO注册制下发行人与中介机构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研究》(课题编号2020SACKT013)位列其中。这是天同连续第二年获颁中国证券业协会年度重点课题优等荣誉。


本年度协会重点研究课题主题为“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推动证券业高质量创新发展”,共收到247项课题申报,申报数量比上年度增长50%,为往年之最;立项100项重点课题,较去年的88项略有增加。立项课题经过3个月时间的研究,通过学术不端检测、专家网上初审和答辩终审等环节,最终由专家组评选出33篇优秀课题。

联合课题组由湘财证券董事会秘书周卫青牵头担任课题负责人,天同所邓晓明王融擎游冕等律师,与广发证券投行内核部万丽梅博士、国泰君安证券法律合规部张斌邓波,原湘财证券投行内核部陈佩娜组成专业研究团队。

课题报告系统梳理了新《证券法》下IPO注册制对信息披露的影响,在深刻理解我国十余年股票虚假陈述纠纷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借鉴发达市场成熟经验,重点明晰发行人与中介机构,以及中介机构相互间的责任划分问题,为行业监管和司法审判提供有益参考。课题报告最具特色的研究成果与观点主要包括:

1.厘清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概念,明确中介机构通常不是信息披露义务人

课题报告研究后认为,在新《证券法》下,除发行人是永远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掌握重要信息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也成为常态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需要通过发行人对外披露第一手信息。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是根据监管规则要求,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披露有关经营、财务、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的当事人。

中介机构不掌握发行人应当披露的第一手信息,通常只核验确认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性,不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披露;即使是在回复交易所公开问询等场合,其也是发表专业意见,是一种“观点”而非事实陈述,因此不应被视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2. 基于第一手调研成果证明虚假陈述多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故意欺诈有关,建议在制度设计与监管执法方面强化追究“首恶”

课题报告对我国IPO虚假陈述行政处罚与监管案例进行了全面梳理,基于第一手研究资料证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大多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故意欺诈有关,而中介机构基本都是勤勉履职方面的过失问题。因此,建议在制度设计与监管执法方面强化对“首恶”的追责。譬如在比例连带责任中,应当要求前者承担更高的比例。

同时,在不违反《证券法》第85条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课题报告积极探索中介机构过错大小与责任承担相匹配的法律路径。例如要求各责任主体根据过错程度,按比例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此外,为避免刚性适用连带责任带来的“责任转嫁”,防止中介机构因轻微过失而承担与其职责与作用完全不匹配的民事责任,有必要在过错认定层面适当增加“容错空间”。

3. 就第三方主体间接参与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问题,提出符合中国法律实际的行权路径

基于调研情况,课题报告专门分析了行业普遍关注但以往规则与实践均未涉及的被函证对象等其他第三方主体间接参与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问题。

报告认为,基于证券法规则的特殊性与严厉性,各发达市场普遍严格限定证券虚假陈述责任人范围。但是,如果法定责任人外的第三方对虚假陈述后果有明确预期甚至与发行人合谋欺诈,或者放任发行人欺诈,则可直接适用侵权责任法的一般规则追究其责任。有关问题,在专业机构从事专业行为时具有突出意义。

4. 就中介机构间的责任划分,建议以专业能力与职责范围为边界,进一步强化“归位尽责”的监管与裁判理念

研究发现关于“勤勉尽责”问题,域外成文法也仅能作出“区分专业意见与非专业意见”等原则性规定,具体的裁判标准存在于海量的判例体系中,难以简单移植。

在此情况下,报告认为中介机构承担责任,基础是其专业能力与履职过程中扮演的角色。例如保荐人是负有全面核查义务的“看门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的场景更多,但对会计、法律等事项的专业能力与应当投入的精力不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内部追偿时应予明确。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间责任的划分,则应在明确专业过错对具体虚假陈述行为影响力的基础上,做出裁判。

全面实施注册制以来,监管重心后移,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加大,加之先行赔付、证券集体诉讼等制度作为配套措施,金融机构面临的民事责任风险陡增。未来,以证券虚假陈述为代表的信息披露责任将是金融机构法定责任纠纷的重要内容。

天同在相关领域提前布局,大力投入。本次课题研究再获优秀,实现了“股债全模型”下信息披露责任行业共识与政策形成的“战略深度参与”。同时,天同实际代理大量金融机构法定责任纠纷案件,所涉领域包括金融消费者适当性义务,证券中介机构信息披露责任,信托、资管、ABS管理人责任等,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培养和储备了一批相关领域专业人才。未来,天同将继续发挥理论研究与争议解决实践有机结合的优势,为行业行为准则与裁判规则的日趋完善贡献力量。

“债券法评”年度栏目由何海锋、邓晓明律师联合主持,分别侧重债券清偿(违约)纠纷与虚假陈述责任纠纷问题。如您对本栏目有任何想法、意见、建议,欢迎点击文末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