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万华:破产管理人的过去、现在和未来 | 破产池语
Posted on:2020.12.10 18:42 Author:杜万华 Source:天同诉讼圈

 



2020年11月22日,宁夏第一届破产业务高峰论坛暨银川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揭牌仪式正式举办,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副主任杜万华同志应邀出席并发表主旨演讲。今天为您推送的是杜万华同志的演讲全文,已经作者审定并授权推送,特此说明并致谢。
 


注:本文原载于微信公众号“ 中国破产法论坛”(bjbankruptcylaw)

本文共计16,305,建议阅读时间33分钟

各位领导,同志们,大家上午好!

今天非常高兴来到宁夏银川参加宁夏第一届破产业务高峰论坛和银川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揭牌仪式,在此,我对我们这次高峰论坛的召开、对银川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的成立,表示热烈的祝贺!

同志们,破产管理人协会的成立对于我们破产审判工作是十分重要的。今天,银川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的成立,它将标志着我们银川乃至宁夏的破产审判工作将迎来一个大的发展春天。在这里,我想借机会就破产管理人这项制度的过去、现在和未来做一个介绍,提供给同志们在今后工作中作参考。

一、破产管理人的过去

破产管理人的过去,我想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改革开放之前。由于我们国家的经济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在此情况之下是不存在破产现象的,当然也就不可能有破产审判工作,也不可能有破产管理人协会这样一个组织。这种情况一直延续了三十来年。第二个阶段,就是我国进入到改革开放以后。在八十年代初,我们国家开始出现了破产案件,出现的第一件破产案件是沈阳防爆器材厂的破产。1986年,我们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在这部法律里面,人民法院既承担了破产审判工作的裁判者,同时又担负着破产管理人的一些职责,一肩挑两任。从1986年开始,应该说在近二十年的时间内,虽然有了法律,但是破产审判工作步履维艰,破产案件很少,效率比较低下。在90年代末和上世纪初,全国开始了以行政为主导的破产审判工作,当时要进行国有企业改革,推动了破产审判工作。由于有政府的支持,所以在国有企业的改革过程中,人民法院的破产审判工作也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是当时在破产审判工作的实际操作中,由于法院既要行使裁判权,又要实际承担一些破产财产管理的工作,所以审判工作效率相对低下。第三个阶段,就是从2007年开始,我们国家对二十年前所制定的破产法重新进行了修改。修改以后,破产管理人制度发生了变化,这个变化就是事实上由人民法院和清算组担任的破产管理人职责从人民法院剥离出来,交由社会来承担,具体来说就是由律师、会计师和审计师等专业人员来担任破产管理人职责。与此同时,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公正审判破产案件,也制定了一些破产管理人的制度,其中最主要的就是摇号确定管理人的制度。这些制度订立了以后,从2007年开始一直到2014年,应该说我们的破产审判工作仍然没有大的起色。在历史的惯性之下,破产审判工作依然是步履蹒跚,破产管理人制度建设包括队伍建设依然停滞不前。

对于破产管理人的过去来讲,特别是2007年以来,破产管理人制度的状况如果要做一个评价,我想有几点应该引起我们重视:

(一)在2007年破产法制定以后,我们的破产管理人的工作主要围绕破产清算展开。因为破产法的这一特点,虽然破产法引入了破产重整和和解制度,但是从整个制度的配套来讲,还是破产清算为主。所以破产管理人的设立也主要围绕破产清算来展开,至于司法重整、司法和解这方面作用发挥依然不大。

(二)破产管理人如何与人民法院合作,职能分工还不是十分明确。所以在这七八年的时间里,破产管理人的职能作用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

(三)破产管理人如何与破产案件的当事人打交道,工作规范和工作程序不清晰,工作职责不明确,工作效果不明显。

(四)破产管理人的管理无组织,由谁来管理不清楚,破产管理人建设无规划。所以整个破产管理人的组织形同散沙,专业化队伍建设也无标准。可以说2007年破产法施行以来,整体上虽然有了破产法,但是没有破产审判工作相配套的具体工作机制,破产管理人制度建设也就难以推进。

二、破产管理人的现在

第二个问题,破产管理人的现在。实际上就是我们破产审判制度、包括破产管理人队伍进入到一个新的、改革的历史阶段。应该说这个阶段是从2014年开始的。为了适应经济新常态下我国经济发展形势的需要,2014年底召开了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会议,要求调整产业结构,转换新旧动能。为配合这一工作,就需要清理僵尸企业。正是在这样一个背景下, “多破产重整,少破产清算”的要求提出来了,为我们破产审判工作指明了方向,明确了目标。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决定通过对破产审判工作的体制和工作运行机制的改革,来推动破产审判工作。这项工作应该是从2015年初开始进行推动的,因为我当时在最高人民法院主要分管民商事审判工作,主抓这项工作。现在回过头去看,这一改革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工作机制建设的。

一是建立了专业化的破产审判机构和审判队伍。2015年初,我记得我们刚开始抓这项工作的时候,全国所拥有的破产审判庭只有5个,而且工作都不是很正常化,多数是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好多都放在民二庭。审判机构的专业化和队伍的专业化做得还很不够。从2015年初开始,经过多年的努力,目前全国拥有破产法庭或者审判庭已经有100多个,独立的专业破产法庭已经有十二个了,比如讲北京、上海、深圳、广州、重庆、杭州、厦门、济南、天津、温州等等,这些破产法庭可以这么说,有点相当于未来专业化破产法院的基本构架。所以破产审判机构和破产审判队伍专业化有了长足长进。

第二个方面就是建立了执行转破产审查工作运行机制。我们开始抓破产审判工作的时候破产案件的数量很少,许多地方法院因种种原因不愿意受理破产案件,已经陷入破产困境的企业不愿意申请破产保护,债权人也不愿意申请破产清算,所以破产案件不多。为了促进破产审判工作,我们开始抓执行转破产审查的工作机制的建立。从2016年开始,为配合全国法院开展的“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活动,对那些已经符合破产条件的被执行人的法人企业,如果有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法人企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破产条件的,可以进入破产程序,并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司法重整、司法和解和破产清算工作。经过几年的努力,通过“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活动,执行转破产审查工作逐渐走入到常态化路子。

第三个方面推动建立了府院沟通协调联动机制。所谓府院沟通协调联运机制,是指人民法院在开展破产审判工作时,应当与政府包括政府的各相关职能部门,在工作上建立的相互沟通、相互支持的工作协调机制。这是因为人民法院的破产审判工作,无论是司法重整、司法和解,还是破产清算,都需要政府包括政府各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和支持,否则破产审判工作将寸步难行。在国外的破产审判工作中,不少国家有专门的行政部门配合破产审判工作,我们没有专门的行政部门配合,只有通过建立府院沟通协调联动机制来解决这一问题,否则破产法就难以实施,纸上的破产法就难以落地。正是因为如此,我们才说,破产审判工作单靠人民法院是很难推动的,必须要以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的各个部门有机协调,才能更好的推动这项工作。这是当初推动建立府院沟通联动机制的原因。经过几年的努力,各地程度不同地都建立此项工作机制,有些地方还建立省级府院沟通协调联动机制。从实践来看,凡是建立这一机制并正常运转的地方,破产审判工作都取得长足长进,司法重整救活的企业也相应较多,而做得不好的地方,破产审判工作就相应落后,许多陷入困境的企业就得不到挽救,当地的经济就难以搞活。

第四个方面就是推动建立了破产管理人工作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自2007年“破产法”修改后,破产管理人制度建设一直处于低迷状态。由于破产管理人专业化和规范化水平较低,不少列入破产管理人名册的破产管理人难以适应破产审判工作的需要,破产管理人工作成为制约破产审判工作质量和效率提高的瓶颈。2015年开始推动破产审判工作时,同时启动了对破产管理人制度的改革。以前我们的破产管理人,主要通过摇号制度确立一些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和人员作为破产案件的破产财产管理人,而好多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和人员由于没有办理过破产案子,不知道破产案子该怎么办,不知道破产程序中破产财产应当如何进行管理。我们推动破产管理人的工作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以后,逐渐建立了破产管理人分级管理制度与摇号相结合的制度;一些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陆陆续续的开始建立专业化的破产管理人队伍;为了适应发展需要,不少地方陆续成立了不少的破产管理人协会,包括我们今天银川成立的破产管理人协会,通过协会的方式对破产管理人进行管理,推动破产管理人制度的改革,推动破产管理人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据统计,目前全国已经拥有破产管理人协会100多家,这也可以说是我们推动破产管理人制度改革所取得的成果,它对今后建立破产管理人工作规范、运行机制都有极大的好处。有了这个好的开头,那么将来就一定会结出丰硕的成果。

第五个方面推动了破产审判工作运行机制的建设。

第六个方面就是建立了破产审判工作信息化保障机制。

第七个方面正在探索建立跨境破产协调工作机制,抓紧拓展企业破产工作机制。

第五、第六和第七个机制因时间关系我就不具体谈了,以前我在不少地方都谈了很多,大家可以参考。

在这七大机制的建立过程中,破产管理人的工作机制和管理机制应该说是比较突出的一项。正如我前面所说的那样,以前我曾经也在多次会议上讲的那样,破产审判工作之所以质量和效率不高,很多案子进入法院以后都处理不过来,时间拖延较长,破产管理人作用没有充分发挥是一个重要方面。所以说破产管理人成了破产审判工作的一个瓶颈。怎么样来打破这个瓶颈?这是近几年来一直在探索的一个问题,现在是不是说就彻底解决了这个问题?当然还没有,不过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

三、破产管理人的未来

我重点要讲的是第三个问题,破产管理人的未来。就是说破产管理人在未来我们应该形成一个什么样的制度、体制和工作机制,未来要建立完整的破产管理工作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这个是我们目前必须要认真思考的一个重大问题。我想今天在讲过去、现在的过程中间,重点我想谈的是未来。那么我想这里面分几个问题来看:

(一)破产管理人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我们首先要明确破产管理人工作的指导思想。破产管理人开展工作,当然应当围绕破产审判工作来开展,其指导思想应当以全面对外开放,全面深化改革战略思想为指导,围绕构建国内经济大循环为主,国际国内双循环为目标,配合人民法院大力开展好破产清算、司法重整和司法和解工作,完成困境企业的拯救和死亡企业等市场主体退出市场的任务,实现市场要素的重新配置。在这里面我特别强调,我特别感到重要的是破产审判工作,实际上它就是一个市场要素的重新配置或者整合。具体来说,破产清算是将企业打破,解放企业中的生产要素或者市场要素,例如土地、产品、技术、管理、劳动力、品牌、销售体系等等,让这些市场要素重新在其他市场主体中找到自己的归宿;司法重整和司法和解则是在企业不打破的情况下,通过破产平台对企业旧有的生产要素或者市场要素重新进行整合,如果能够吸收新的生产要素,还将进行新旧生产要素的重新整合,让企业或者市场主体重新获得新生。我认为这个是破产管理人开展管理工作最核心的问题。

2、破产审判工作的基本原则。一是要坚持党的领导,这是最根本的原则。二是要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在破产审判工作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是在党的领导这一根本原则之下重要的原则。在中国,没有党的领导就没有破产审判工作推动的基础,没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不可能有破产审判生存的基础。三是要坚持依法开展破产管理的原则。破产管理一定要依法进行,离开法律开展破产管理,破产管理工作就失去了合法依据。四是要坚持依法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依法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权利,是破产管理工作的重心。如果不能合法有效地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化解各方当事人的矛盾,破产管理工作就失去了意义和价值。五是要坚持依法与各方机构和部门协调平衡的原则。依法开展与各方机构和部门的工作协调,是破产管理工作能否取得成效的重要保证。正如前面所述,人民法院的破产审判工作需要政府及其政府各个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和支持。由于我国没有专门相关政府部门直接服务于审判工作,与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就应当由破产管理人在法院的指导下共同开展。如果此项工作开展不好,破产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不可能好。以上几个原则在开展破产审判工作时应当始终坚持,并应当用于具体工作的指导,工作的方向和目标才能明确。

(二)明确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就是依法对破产人的财产进行管理。这是一句话,但是真正要具体下来,我想主要要抓以下几个方面:

1、查清破产人的财产情况。这是破产管理人首先要做的。你进入到破产审查工作以后,首先是要查清破产人的财产情况,围绕如何查清破产人的财产情况,应当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要依法接收破产人的财产。接收破产人的财产,应当全面接收,包括实物、账册单据等等,都应当依法接收,不能遗漏。破产人如果不配合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防止破产人隐匿财产。二是要盘点破产人的现有资产。盘点破产人的财产应当全面,包括清点实物资产、现金资产、债权和债务情况等等。盘点破产人资产,查清其财产状况,是管理人的重要任务。三是要接受债权人的债权申报并做好债权审查工作。这个是难度比较大的一项工作,是考验管理人法律水平的重要工作。它主要体现在接受债权人的债权申报以后,你还要做好债权审查,哪些债权可以认可,哪些不能认可,哪些是优先债权,哪些是劣后债权,应当提出意见并与债权人沟通;如果债权人有异议,管理人应当报请法官审查并作出裁决。管理人开展债权审查工作应当严格依法进行,这是考验管理人法律水平和能力的重要工作,应当认真做好。四是要收回破产人的债权。你盘点完破产人企业内的现有财产,可能还有大量债权还没收回来,外面还有财产。对这些到期债权,管理人应当及时收回,必要时还可以通过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方式向债务人主张债权;未到期的债权,要做好收回的准备。

如果能从这几个方面查清了财产,那破产人的财产经营状况才有可能搞清楚。查清财产经营状况是破产管理人的第一个基本功。这无论对于破产清算、司法重整和破产司法和解,它都是前提和基础。所以,摸清家底是破产管理人的第一个基本职责。

2、查清破产人陷入破产的原因。我认为,开展破产审判工作查清破产人陷入破产的原因是非常重要的。无论是破产清算,还是司法重整和司法和解,如果你查不清原因,那么司法重整和司法和解的效率就不会出现好的结果。破产人陷入破产的直接原因几乎都是流动性不够,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或者明显缺乏偿债能力。你现在问到很多陷入破产困境的企业几乎都是这句话:缺乏流动资金或者资金周转不过来。当然,这也是破产法第二条的规定。我们所说的要查清破产人陷入破产的原因,还不能笼统地说就是破产法第二条所说的情况,而是说破产人或者说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为什么会出现资不抵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或者会出现明显缺乏偿债能力呢?是什么原因导致的?我认为在这个问题上,我们破产管理人,如果要有针对性解决破产企业的问题,就应当查清这个原因。这是处理破产案件最重要的前提。几年前我提出来这个问题的时候,很多同志认为包括不少法官和律师认为,法官和律师在破产程序中解决的是法律问题,不解决商业判断问题。你要查清导致企业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或者明显缺乏偿还债务能力的原因,那个是商业判断,不是法律问题,不是我们法官和律师做的事。我认为,在破产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如果要让法律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不能把法律问题和商业化的问题完全对立起来。这是不合适的。我认为,查清原因是我们做好司法重整和司法和解的前提。要查清陷入破产的原因,恐怕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要看破产人的产品是否有市场需求。如果一个企业的产品已经没有市场需求,或者市场需求已经很低,那么破产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就失去了生存的基础和条件。我只要查清楚了它的产品没有市场,那这个企业怎么处理不就很清楚了吗?这个企业只能走破产清算的路,通过破产清算将该企业控制的市场资源或者生产要素解放出来,通过市场重新进行配置或者组合,让其他能够被市场认可的企业占有这些市场资源,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至于原来的破产企业则通过清算以后退出市场。这种优胜劣汰的做法,本身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你们想对不对?

其次,产品竞争力的问题。如果一个企业的产品有市场需求,那么我们查找原因时就要进入到第二个方面来。要进一步查,查什么呢?看这个企业的产品是否有市场竞争力。如果一个企业的产品,它的科技含量高,使用价值大,市场前景好,那么这个产品它就有潜在的市场竞争力,那么破产人就有生存的基础和条件。在此情况下,我们就回过头再去看看,他现在的资不抵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是什么原因呢,可能就是因为直接的流动性短缺,对不对?如果仅仅是流动性短缺,那我们就直接解决流动性问题就可以了。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还有些企业陷入破产,是因为什么呢?是因为国外的制裁造成的,因为制裁造成了某一个产品零部件的短缺,而这个企业其他都很好,产品零部件短缺以后产品生产不出来,不能供应市场,从而造成资金周转不过来,最后陷入破产困境。这个时候你说我们应当对该企业怎么办?是直接进行破产清算,让其退出市场,这样行吗?显而易见,这是不行的。如果一个企业的生产要素配置许多都是健康的,其中有两个配置不好,存在短板,那么我们就利用司法重整平台或者司法和解平台,补齐其他的短板不就可以让这个企业活过来了吗?如果有一些企业,它现在的经济状况不好,是因为现在新冠疫情造成的。如果疫情结束,其他条件都能上去。那么对这些企业,我们就要考虑从挽救帮扶的角度去考虑,帮助它们渡过难关。所以我们说要看它的产品是否是有竞争,如果有竞争力的,就应当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在从救活企业的角度进行生产要素的重新组合和配置。今年以来,由于新冠疫情的原因,我们很多法人企业,其中包括中、小微企业出现了经营困难,他们不是产品没有市场,是因为疫情的原因造成了流动性出现问题。针对这些出现的问题,我们就应当把原因要查清楚,然后有针对性地拿出挽救的对策。

最后,如果有些企业的产品的竞争力不够,需要提高,我们怎么办?在实践中,如果发现有些产品的科技含量不够,市场竞争力不足,但不是没有市场。那么,我们就要根据这些情况来做出我们的判断。如果通过补齐产品科技不足的短板,那这个企业就能够活过来,那就应当在司法重整中引进让产品升级换代的技术。还有些企业,它的产品的科技含量高、市场需求也旺,但是它的产品的成本过高。那么,这就要查清成本过高的原因在哪呢?是它的工艺技术的问题呢,还是它的营销体系成本过高,或者它的内部管理的人工成本过高?是什么原因要摸清楚。破产管理人在接触到的每一个破产案件中,一定要有一个尽职性的调查,要摸清这个企业陷入资不抵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或者明显缺乏偿债能力的内在原因。有人认为,这个原因调查是商业判断,不应当由法官和管理人来做。我认为,法官真正要做好破产审判工作,既要做好法律判断,也要做好商业判断,不做好商业判断,就不能做好法律判断。对管理人来说也一样,你要当好法官的助手,管理好破产财产,既要做好法律判断,也要做好商业判断。你只有做好了商业判断,才能帮助投资人做好尽职调查,坚定投资人的投资信心,司法重整和司法和解的成功率才能大大提高。当然,我们的管理人不是万能的,他们许多是律师、会计师和审计师,许多专业的问题不会全部都懂。如果我们的知识不够,我们可以请专家,请商业方面的、科技方面的、以及其他各个方面的专家来进行会诊和判断,对不对?具体操作层面,也可以同投资人的尽职调查结合起来。具体的道路可以在实践中探索,怎么便捷有效就怎么做。我认为这是我们破产管理人需要做的第二项工作,查清楚陷入破产的原因。

3、起草司法重整计划。如果查清了破产的财产,搞清了破产人陷入破产困境的原因的基础上,那么就需要对破产人做出一个判断,对它是应当进行破产清算,还是破产重整?如果是需要进行破产重整,那么这个时候有几项工作需要我们破产管理人做:一是起草债务重整计划方案;二是起草企业经营计划方案;三是起草企业制度改组计划方案等。

我觉得这是破产重整中至少这三大方案是我们破产管理人在开展破产审判工作中间要完成的任务。要起草好这三个方案。首先应当在查清陷入破产困境原因的基础上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性方案。如果该企业需要进入司法重整,你就得招商引资,对不对?召集战略投资人共同协商,让他们来帮助你做。这就有一个非常复杂的谈判过程,这些投资人可能是带资金,有些可能是带技术,有些甚至可能是带管理。总之,你要有和他谈判或者说协调的能力和水平。在谈判后期,根据谈判的情况下,再来起草这三个计划方案。

在开展司法重整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克服一个弊端,就是把破产重整等同于债务重整,我认为这是不正确的。破产重整或者说司法重整中,债务重整当然是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因为企业之所以进入陷入破产困境,就是因为企业的债务大于了企业的净资产。那么司法重整中,当然要依法进行债务重整,重整的结果一定要净资产大于债务。做的过程中就涉及到如何减债增资,具体方法是通过招引投资人增加投资,提高净资产比例;通过偿还方式消掉一些债务;债权转股权再削减一些债务;然后保留一些债务。通过这样的债务重整方案,使企业的净资产大于债务,让企业从技术层面上讲,不再符合破产的条件。债务重整方案在司法重整中是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司法重整是否成功的标志,一定要做好。至于具体怎么做,应当根据不同的案件设计不同的操作方案来具体来运作。

但是应当看到,司法重整决不能等同于债务重整。债务重整主要解决净资产与债务的比例问题,它不能解决导致企业陷入破产困境的原因问题。要让陷入破产困境的企业真正“活起来”,还应当对新旧市场要素重新进行配置,制定出企业的经营计划方案和企业改组计划方案,对企业的产品、技术、市场、管理进行改造,对企业的股权结构进行重新组合,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对企业进行整合。具体来说,企业的经营方案包括你应当生产经营什么,怎么样来开展生产和经营,盈利计划怎么实现,第一年的目标是什么,第二年的目标是什么等等?企业制度改革方案也很重要。因为有很多企业之所以陷入破产困境,可能是因为整个企业不干事的人太多,管理制度松弛荒废或者管理制度不合理等等。目前,我国的企业中不少企业是家族企业,没有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来建立。有些国有企业行政化、官僚化现象严重,难以适应灵活的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只有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对破产企业进行制度上的改造,才能让企业真正“活起来”。所以,破产重整或者司法重整一定至少要有三个计划方案,这是管理人的工作职责。债务重整方案一般会计师都会做,但是涉及到企业经营管理,就只能企业家才能做;还要有懂科技的人,怎么样把企业产品的工艺技术提高,产品质量提高,科技含量提高,这都是生产经营计划目标,需要有懂专业化的科技人才。所以,我觉得破产管理人你要明白司法重整的全部任务,自己能够做的自己做,自己不能做的请专业人员做。只有这样司法重整的质量和效率才能提高。

4、起草司法和解协议方案。司法和解方案一般是针对陷入破产困境程度比较低的一些企业。比如说那些企业科技含量也好,经营管理也好,这个产品有市场又有前景,前景也比较乐观,但是就是缺乏流动性资金。这个时候完全可以通过与债权人达成分期还款的司法和解协议,解决这一问题。具体操作中,我们可以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起草司法和解协议方案。当然司法和解方案提出来以后,还要和大家共同进行磋商,做好协调工作,最后形成协议以后再按协议来执行。

5、起草破产清偿债务方案。如果有些企业司法重整和司法和解都没有可能。他要走的就只有破产清算一条道路了。具体来说,就是对现有的财产进行清理,收回应当收回的财产,依法认定债权,确定哪些是优先的债权,哪些是劣后的债权,最后依法按照比例对财产进行分配。财产分配完毕后,最后对该企业进行注销登记,完成市场出清的任务。要实现上述目标,管理人在法官的指导下起草好破产清算方案是关键。方案起草好后,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然后按照程序付诸实施。

6、在法官的指导下,依法推进破产程序的进行。企业破产申请经法院批准进入破产程序后,破产管理人就应当在法官的指导下依照法定程序开始工作。比如要召开债权人会议,破产管理人就要为召开债权人会议做好准备。一是程序性准备。程序准备就是把不同的债权人分成不同的组等等。这些大家都明白不细说了。二是实务性准备。如果要进入到司法重整程序,那管理人要经过充分地协调工作和招商引资工作,起草好债务重整方案、企业经营计划方案,企业组织的改组计划方案等等。准备工作完毕,就要召开债权人会议。在债权人会议上,如果管理人的方案准备得越充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协调得越好,债权人会议的成功率才越高。如果你准备的不好,债权人会议通不过管理人准备的方案,那下一步工作就很难进行。所以说债权人会议的准备十分重要。如果债权人会议通过了相关的方案,也就是说司法重整方案通过了,破产管理人在程序上还要监督破产重整计划的实现。其中包括债务重整计划、经营计划、企业改组计划等等,都要监督其计划的完成。据我了解,在实践中有些破产管理人认为,只要破产程序结束,破产管理人就不知道该干什么,那些通过的计划如何实施就没人管了。这显然是不行的。比如说破产清算完了以后,还要进行注销企业。这些程序的东西,我们破产管理人都应当做。在破产程序推进的过程中,我们破产管理人的职能作用是非常大的。在推进程序中还要注意的一个问题,破产管理人要保护破产财产的安全,你已经接收了财产,那么这个财产安全你要承担起保护的责任。无论是进行破产清算、司法重整,还是司法和解,破产财产安全的保护管理人需要承担责任。

(三)管理人要注意处理好的相关关系。管理人要开展好工作,应当处理好以下关系:

一是要明确破产管理人与法官的关系。管理人和法官的关系是非常密切的,在这里我觉得有一点应当明确:破产管理人在破产案件中是法官的助手,在法官的指导下围绕破产财产的管理开展工作。我们现在好多破产管理人牵头的很多都是律师,其实律师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他与其他民事诉讼中律师的地位是不一样的。在民事诉讼中,律师是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他依据事实和法律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律师的职责。例如,刑事案件律师作为刑事被告人的辩护人,要依据事实和法律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论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律师都不接受法院的指导,而破产审判工作,管理人则要在法官的指导下开展各种工作,落实法官所作出的一系列的裁定,具体推动破产程序的进程。我曾经多次说过,多年来破产审判工作的效率之所以上不去,是因为破产管理人制度的瓶颈没有打破。首先就是我们现在的破产管理人队伍数量不够。其次是质量还不够高,专业化程度还比较低。再次是职责还不够明确,工作还不够规范,很多工作推动起来,就出现相应的问题。其实从法院来讲,一个法官和或者一个合议庭,他们可能要承担很多案子,其中一个破产清算案件或者一个司法重整案件,其所需要的工作量哪里是一个合议庭可以做得过来的。破产案件大量的事务性工作,有时候需要庞大的破产管理人的团队来做。所以我觉得以后处理破产案件的模式,应当是精干的审判队伍加上庞大的破产管理人的队伍。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就开始工作,从哪个地方查清财产,找明原因;一个阶段的工作完成后,法官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在法官批准后再启动下一步程序。如果这样,我们的破产审判工作效率就会提高很多,而现在这一点还不行,因为破产管理人队伍,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质量上都还有一定距离。所以,我们要明确破产管理人是法官的助手,是我们破产案件审理中的生力军,而且职责是和其他的诉讼律师不一样。

二是要在法官的指导下协调处理好相关当事人的关系。具体来说,(1)我们的破产管理人要处理好和债权人的关系。因为你接受了破产人的破产财产以后,跟你经常打交道的就是债权人,因为要和债权人进行谈判,所以处理好和债权人的关系尤其重要。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维护要严格依法,但还要协调平衡好与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要处理好与债务人的关系。要处理好与破产企业的董事会、高管,甚至股东的关系,还要处理好与债务人企业员工的关系。尤其是破产人企业的员工牵扯到大量的劳动关系,应当注意理顺这些关系。(3)要处理好与投资人的关系。尤其在司法重整中间,投资人是非常重要的。投资人有些是投入资金,有些是投入技术,有些是投入管理。在这一背景之下,对于他们的利益的维护也很重要。如果这些投资人的合法利益得不到保护,这个投资人肯定跑了。他跑了以后,企业的司法重整就会打折,这样的事例很多,今天时间原因我就不举事例了。对于这一系列的这些当事人,我们的管理人都要注意协调平衡,如果有问题、有情况,你们要把摸到情况及时的跟法官报告,报告了以后再共同商量怎么解决。

三是破产管理人要在法官的指导下,处理好与相关行政机关的关系,保证破产程序的顺利推进。其实我刚才在讲的时候就涉及到,我们的破产审判工作的推进,有一个最重要的机制,就是府院沟通协调联动机制。这里面就涉及到我们的管理人在法官的指导下,甚至和法官一起同政府和政府的相关部门沟通,必要的时候还要向党委汇报。如果不沟通、不汇报,很多事情你都解决不了。所以说,我们的管理人要与法官一起共同承担沟通、汇报的职责。我觉得这些职责明确了以后,大家知道下一步工作怎么开展,路往哪走,劲往哪里使。工作的推动就会比较顺利。

四、当前的背景下,破产管理人在破产审判工作中应当把握的重点

在当前的背景下,我们应该如何来把握管理人的工作重点呢?管理人的工作重点往往是和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是密切相关的,要把握住我们的工作重点,必须要看清楚我们国家当前社会主义经济状况。这个状况就是一定要认清我国已经从高速发展转变到高质量发展,我国的经济已经进入了新常态。这一新常态是由目前世界经济发展的周期性决定的,具体来说就是在第三次科技革命成果的红利逐渐消退,而第四次科技革命的成果正在转化为生产力或即将转化为生产力的时候,我们整个国家的经济既要稳健发展,又要进行产业结构调整,新旧动能转换,为下一轮经济腾飞做好准备。在这样一大背景下,为了我国下一轮经济腾飞,我们破产审判工作的任务,要围绕新旧产业结构调整、新旧动能转换,认真做好市场资源的重新配置工作,具体来说就是应当以市场化为导向,办好“医院”对危困企业或者市场主体进行挽救,办好“丧事”做好“死亡企业”或者“死亡市场主体”的市场出清工作。要完成这一任务,我们应当按照党中央的战略部署,结合当前来常态化防止新冠疫情和国际经济贸易中单边主义、保护主义盛行的情况,来确定我们工作重点。目前来讲我们工作的重点,我想主要涉及到这么几个:

1、应当以市场化为导向,配合人民法院和党委政府继续做好挽救“危困企业”和“死亡企业”的市场出清工作。从2015年我们开始清理“僵尸企业”,这就是新旧功能转化、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任务。这项工作目前来讲还没有完成,我认为这项工作真正要完成还有好几年。目前,各地法院都反映破产案件数量不断上升。之所以会如此,就是与我国经济和世界经济发展的周期性有关,大量原来在第三次科技革命导致的工业革命背景下成立的企业,大都出现了不能适应新形势需要的问题。为了迎接第四次科技革命所致的新的工业革命的到来,我们必须以市场化为导向,对这些企业或者市场主体进行调整。不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自愿重组的,应当按照市场化要求,通过契约方式进行重组;已经陷入破产困境,需要进行挽救的,应当以市场化为导向通过司法重整或者司法和解的方式进行挽救;已经死亡的企业或者市场主体,则通过破产清算方式,实现市场出清,退出市场。这项工作,事关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应当是我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工作,也是人民法院必须加大力度的重要工作。对此,管理人应当适应这个工作需要,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化水平,适应新工作的需要。

2、在当前应当以市场化为导向,按照中央“六稳”“六保”的要求,做好危困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小型市场主体的救治工作。为什么我们这里专门提出对于小型市场主体的拯救工作呢?今年以来特别是新冠疫情以来,我们大量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小型市场主体,他们的经营都面临着困难,有些还几乎做不下去了。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该怎么弄呢?让这些市场主体自然死亡?我认为是不行的。其实一个国家的经济能否健康、持久、稳定的发展,就要看他有没有一个稳定的小型市场主体的生存和发展条件。如果小型市场主体有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和空间,国家的经济就会快速良性发展。例如,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由于几十年来的大规模战争结束,国家为市场主体,包括小型市场主体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空间,结果短短的三年时间国民经济就得到了全面恢复,不仅稳固了新生的红色政权,还支撑了大规模的抗美援朝战争的胜利。再如,三年自然灾害对我国的经济造成了重大影响,但党中央在1962年对我国经济采用了“调整、整顿、提高”的方针政策,开放了自由市场,支持个体等小型市场主体的生产和交易,结果很快就恢复经济发展的生机。再比如,我国改革开放初期,因“文化大革命”的原因,国家的经济发展受到严重影响,全国物资短缺、票证繁多、就业形势严峻,结果党中央遵循商品经济发展规律,放开小型市场主体活动,结果短短几年,我国物资短缺的现象就得到了根本性好转。

因此,保护小型市场主体的生存环境和空间,是一个国家经济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如果中小微企业普遍倒闭,缩小生存空间,那整个国家经济的基础就不稳固,就会出现危机。前几天我在河北保定召开的人民银行法学会年会上,专门讲到对小型市场主体保护的重要性,讲了小型市场主体的“七个是”:小微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在内的小型市场主体,它是解决我国庞大就业人口的主要渠道,是维护我国社会稳定的基石,是滋养社会需求的湿地,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动力,是创新发展的温床,是中型和大型企业的出生地和生存地,是我国经济健康稳定发展的强大基础。首先说小型市场主体对就业的解决问题。其实我们中国的就业问题,百分之八九十都是靠小型市场主体解决的。如果小型市场主体都生存不下去了,社会的就业就会成为大问题。这个社会就非常麻烦。只要小型市场主体存在,它按照市场化的要求生产经营,开办者自己就有饭吃,如果他再招用三个人,他就解决了三个人的就业问题。所以我说这是一个解决就业的主要渠道。其次,小型市场主体是社会稳定的基石。如果大量的人就不了业,你这个社会还能稳定吗?只有就业充分,社会才能稳定。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保住小型市场主体的基本盘,对维护社会稳定是非常重要。再次,小型市场主体是滋养社会需求的湿地。我们的小型市场主体只要它存在,就会解决很多就业问题,同时大量的人口就业,它就会产生消费需求。同时,你这些小微企业等小型市场主体只要存在,它就能带动上游产业,也能带动下游产业,就会产生生产和消费需求。所以庞大的小微企业的群体是我们产生社会需求的湿地。我们知道如果没有大的湿地的存在,我们的江河源流都会枯竭。第四,我们的小微企业主体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动力。通过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供给一端提供的产品,要供下游产业的生产者消费,要供消费者直接消费。如果没有小型市场主体滋生强大的市场需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怎么进行?第五,小微企业等小型市场主体是创新发展的温床。现在我们好多高科技的企业最早都是从小微做起,包括华为是2万元起家,开始都很小,如果我们没有大量的这些小微企业,他就孵化不出大的创新。目前,我国的知识专权的申请数量很大,居全球第一,大量的创业者都是从小微企业做起的。如果对它们不保护,就会扼杀我国经济的创新活力。第六,小型市场主体是中型和大型企业的出生地和生存地。大型企业肯定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它除了一些国家的投巨资建的那种大型项目,有很多大型企业都是从小的企业发展起来的。你无论是华为也好,腾讯也好,大疆也好都是如此。同时,无论大型企业也好,中型企业也好,它们的生存都要依赖小型市场主体的生存。如果小型市场主体没有了,大型和中型企业都失去了依托的市场,怎么生存?第七,小型市场主体是我国经济健康稳定发展的强大基础。目前世界上的发达国家,包括美国、德国等国家,小微企业等小型市场主体仍然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像中国这样一个大的发展中国家,对小微企业等小型市场的依赖更大。当前要按照党中央的要求,按照国内大循环为主,国际国内双循环的经济发展战略,开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那对小微企业等小型市场主体更应当扶持。只要有了强大的小微企业等小型市场主体之基,大中型企业才有可能生存和发展,中国经济才能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正因为如此,我认为小微企业等小型市场主体的保护和挽救是非常重要的。如果小微企业等小型市场主体的经营出现困难,陷入破产困境,应当如何解决呢?从法律上看,它们不是法人组织,不能适用企业破产法,现行法律规定的司法重整不能适用它们。要解决它们的问题,我觉得应当要引入个人破产制度。现在我们的个人破产制度深圳已经有试点,其他地方我觉得也可以通过发挥我们的聪明才智,在现行法律许可的范围探索出个人破产的一条道路,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比如前几天,我看到浙江青田搞了“重整债”。有些合伙企业或者一些小微企业,欠了一些债,现在还不了,它又不是法人组织,走不了企业破产的路,而搞个人破产又没有法律依据,怎么办呢?青田法院通过与一些金融机构联系,对这些陷入破产困境的企业进行分析,看它有没有市场价值,如果有市场价值,那么这些企业可以给他发放一些贷款,帮助他渡过难关。渡过难关以后,这些企业未来可能就发展起来了。所以所谓浙江青田的“重整贷”,我认为就是一条路子。据说,浙江高院还在搞“个人债务集中清理”,通过这种方法来解决个人破产问题,当然也包括小型市场主体的破产问题。这些方法都可以学习,先在现行法律许可的情况下进行探索,为以后的个人破产制度建立积累经验。当然,对小型市场主体的挽救,一定要以市场化为导向,如果它们的产品根本就不行,质量也差,个人诚信也差,那是应当淘汰的;如果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小型市场主体的经营者诚信也好,质量也好,各方面也好,就是目前处于困境,那就应当帮助它们度过难关。

3、我们当前应该以破产管理人为平台,建立资源配置的场所,通过司法重整的方式,利用人民法院拯救更多的危困企业和市场主体。其实我们破产审判工作平台,就是陷入破产困境的企业市场要素重整的平台。破产重整中它需要哪些市场要素?需要资本、需要技术、需要市场、需要管理。我希望我们的破产管理人协会平时注意积累和建立这几种市场要素的资源库。这个需要政府的扶持,需要其他各个协会组织的支持。如果没有这些资源的积累,破产企业进来了,你怎么能很快对它们的市场要素的重新组合呢?原来我是提出过要建立一批能够挽救危困企业的企业,这方面世界上有这种先例,应当进行探索,因在其他地方已经多次讲过,这里我就不说了。除此之外,我们破产管理人协会可不可以建立一些信息平台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和企业协会、科技协会等等建立起经常性的联系,做一些储备。当破产案件来了,要招引投资人,吸引新科技,吸引管理人,你都有库存资源,可以随时调取。这就可以大提高司法重整的效率。我觉得我们破产管理人协会能不能在这个问题上继续探索。

4、要进一步加强破产管理人队伍建设。要适应今后破产审判工作的需要,进一步加强破产管理人队伍建设是十分重要的。这个建设应当围绕三个方面进行:一是队伍的专业化,二是工作的规范化,三是管理的科学化。要开展这“三化”建设,需要人民法院、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其他行政机关和社会的大力支持,同时也需要管理人协会自身的不断努力才有可能。目前,我们全国已经建立了100多个破产管理人协会,但是现在还没有设立全国破产管理人协会。所以,我在这里也呼吁,应当尽快在全国建立破产管理人协会,用协会统筹全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改革发展和制度完善,通过这种方式推动我们破产管理人能够更好地适应破产审判工作的需要。

我今天要谈的就是这么一些。这些意见不一定全对,供大家参考,讲的不对的地方请大家批评指正,谢谢大家。

(“中国破产法论坛”原文责编:孙德慧)
“破产池语”栏目由池伟宏律师主笔/主持,每周四与“建工衔评”栏目交替发布。我们致力于为“破产圈”学术界、实务界提供分享资讯、碰撞观点、广泛参与的学术平台,为关注“破产圈”的投资者、债权人、债务人提供一个了解破产法、理解破产法的实务平台。如您有任何想法、意见、建议,欢迎点击文末留言
 

 

向“破产池语”栏目投稿,欢迎发送邮件至:

 

chiweihong@tiantong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