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有一份读懂法条的攻略,请查收!|办案手记
发布时间:2020.11.28 19:49 作者:王瑾 来源:天同诉讼圈


“经由深刻思考,亲身体验应用的条文,将成为法律人生命的法律细胞,终生难忘”
——王泽鉴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正式通过,新一轮的民法学习又已如火如荼地展开。过去,我们在校园里对于民法的学习,更多的是通过精读教科书来理解每一个民法学的概念、原则等来打下法学的理论体系基础。当我们走出校园,转变身份,成为一名辅庭律师,我们应当意识到回归法条本身,读懂法条、理解法条并能够准确适用法条的重要性。因为法院在办理案件时是以具体的法律条文作为裁判依据,非以理论作为裁判的依据。易言之,每个案件在分析阶段当然要讲概念和理论,但最终裁判案件必须要指向一个具体的法律规范。


那么如何才能正确理解法条、适用法条呢?笔者认为,研读法条应以一个由点及线再及面的循序渐进,层层深入的方式展开。首先,要理解单个法律条文中所规定的内容,掌握条文中每个概念的含义,并究明规范目的。其次,须体系的理解法条,在找到核心法条的基础上,关注核心法条前后条文的规定,将条文打包归类,串连一线。最后,将对条文的理解放置司法实践中检视,纸上得来终觉浅,需要我们能够将法条运用到具体的、日常所办理的案件中,学会在实践中游刃地应用法条。

一、理论战场:研读法条的方法论

如果将诉讼比作一场无声的战争,那么法条便是我们上阵杀敌的利器,因此,能否精准理解、有效运用法条对诉讼策略的制定优劣及裁判结果的输赢得失有着重大影响。以下是笔者在天同律所工作期间总结的法条研读心得,望有所裨益:

(一)条文的“点”式学习:阅读条文、理解条文、记忆条文

在办理具体的案件过程中我们要时刻紧紧围绕着法条,因为处理一个案件需要我们的目光在法律事实和法律规范之间不停地“往返流转”。我们对法条尽可能地熟悉、深耕,就可能因为诉讼中对某一个概念、一个用词、一个要件的精准把握而找到案件的突破口。我们在学习《民法典》条文时应该看一些什么书籍和资料会有所助益呢?笔者的推荐是:初阶版——《民法典对照及条文解读》《民法典》的原文是我们学习法条最权威、最准确、最可靠的指南,同时,通过对照旧条文可以看出新增、删除、变更部分的内容,这些内容属于应当引起我们格外关注的部分,对比版的条文可以提高我们学习效率和准确程度。进阶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理解与适用》等,法律释义和理解适用丛书是由权威机构的专家编写,背后体现立法者的价值取向和未来司法裁判的态度倾向,有助于我们正确理解民法典精神,实现与立法者、裁判者思维的有效对接。高阶版——法条评注系列及某一制度、某一领域的专著书籍。如,朱庆育教授的《<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评注》等(更多详见天同诉讼圈—“法典评注”栏目)、王泽鉴教授的《损害赔偿》等对于某一专门制度的研究专著等。针对我们要研究的争议法律问题,检索相关领域的权威学者的观点,并与现行立法对比,可以帮助我们对现行立法的条文有更细致的理解和深入的思考,其中一些批判性的思维更是有助于我们拓宽新的诉讼代理思路。

(二)条文的“线”式贯穿:掌握条文与条文间的逻辑关系

当翻开《民法典》,我们应当意识到映入我们视野的每一个法条并不是孤零零的存在,在处理实务案件的过程中往往需要将这些法条以“组合拳”的形式相互配合适用,才能更好地达到当事人的诉讼目标。由于有些法条属于请求权基础的核心规范,有些属于起到防御作用的抗辩权规范,而有些条文仅是起到辅助、补充、说明其他条文的作用。因此我们作为辅庭律师要学习掌握识别和抓取核心法条的能力,然后去探寻该核心条文与前后的条文之间的逻辑关系,将法条归类形成规范群,使每一个法律条文在规范群体系中有其逻辑位置。在这个规范群体系中有些条文的功能在于确定适用范围,有些用于确定构成要件,有些则属于法律效果。只有当把每一个条文放在规范的逻辑关系中,才能正确地理解它、适用它,才能分清它与其他条文的界限和区别。

以买卖合同纠纷为例,买受人向出卖人主张违约责任中的赔偿损失责任时,对于基础法律规范可以进行如下体系归类:

当我们在对条文已经进行充分的“点”式学习的基础上,通过掌握法律条文的内在逻辑,将已有的理论知识体系转换为现行法律条文体系,这不仅有助于我们更加深刻的理解法条,也有助于通过训练提高法律思维能力和逻辑水平。



(三)条文的“面”式延展:结合理论和实务,构建诉辩攻防网

为了能够全面的理解法条、更好的运用法条,我们可以结合司法实践的裁判,尤其是要利用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和公报案例,学习其如何将已查明的案件事实涵射到具体的法条中去。通过案例的分析,我们初级律师要学会站在原告、被告、裁判者等不同角度,更全面的观察不同立场的主体对于法条的选择和理解。这种“全面”的理解法条,要格外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每个条文是如何适用的,对于条文中存在争议的理解是如何选择和处理的,对某个条文做出特殊的解释的目的是什么?是扩张解释还是限缩解释了某个概念的适用?之所以要那样解释所要保护的对象是什么?这些都可以通过我们在研读条文的过程中联系起来一体把握,对于我们初级的辅庭律师较快地形成和完善案件代理思路有很大帮助。

高质量的裁判案例会使法条学习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掌握高效、精准的案例检索方法十分重要。我们常用的法律检索网站有: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无讼案例、北大法宝、威科先行法律数据库、法信网等。在检索方式上,我们可以综合检索案由法、检索关键词法、检索争议焦点法、检索适用的法律法规等方式交叉检索、多次检索,以提高检索案例的精准度和检索结果的准确性。这一过程有助于我们分析、总结通常某一类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便于我们找到权利进攻的“矛”,有的放矢的直击案件的核心。另一方面也助于我们寻到案件防守的“盾”,更好的抗辩对方的主张,形成一张诉辩攻防网。

二、实战演练:体系研读法条的具体操作

(一)根据当事人诉求定位法条研读范围

当我们接到当事人的委托,首先要了解委托人的诉讼目标,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事实和所欲实现的诉求锁定我们将要适用到的基础法律规范,缩小法条精读范围。对于检索基础规范的方法,首先要确定基本权利类型,是物权、债权或是知识产权,这为寻找基础规范提供了大方向。其次,确定当事人的诉讼类型,根据当事人的诉讼类型确定可能的具体权利类型。最后,根据当事人提出的权利类型的指引,寻找到可能支持的法律条文。如,以大宗货物买卖过程中时常发生的标的物质量纠纷为例,当买受人主张货物质量存在问题并委托我们处理相关纠纷时,第一步就是要找到可适用的基础法律规范。首先,解决该纠纷的法律规范应属于《民法典》“合同编”的内容;其次,应属于“合同编”项下“买卖合同”这一章规定的内容;最后,通过买受人主张货物质量不合格,提取“质量”这个关键词,我们可以将解决该纠纷的基础规范定位在《民法典》第615—624条,他们作为一个规范群涉及标的物质量瑕疵的认定标准、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规则。此时的法条检索只是对于某一规范群的大范围查找,案件实际能否适用以及适用哪些法条作为请求权基础规范或抗辩权基础规范还需下步结合具体案情详细分析。

(二)体系理解规范群,厘清权利义务责任

当我们检索到规范群之后,需对规范群有一个整体的把握和认识,对于如何体系地理解一个规范群,我们可以通过制作如下图的方式,将规范群中的法条内容通过划分区域归类的方式呈现,同时也能够将这些法条在法庭上动态的攻防运用过程展现出来。我们可使用两条线划分出四个区域,左上方的区域是权利人可以向对方主张的权利或称请求权;左下方对应的是权利人欲行使该种权利时所应当满足的构成要件;右上方对应的是具有效果阻却要件的情形;右下方是对左下方的构成要件的否定要件。

 


同样以买受人主张货物质量存在问题为例: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合同义务是应当向买受人交付质量合格的标的物。如图可见,(左上区)→若出卖人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要求,买受人享有的权利是依据《民法典》第617条规定要求出卖人承担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左下区)→ 买受人向出卖人主张承担该责任需满足两个要件(《民法典》第615条、616条):1.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2.质量瑕疵的判断时点在交付时。(右上区)→ 同时,出卖人有可能具有阻却责任承担的抗辩权,即《民法典》618条规定的当事人之间存在减轻或免除承担标的物瑕疵责任的约定。(右下区)→此处涉及对标的物质量是否符合要求这一要件的认定,对于交付的标的物属于合格的情形中,存在一种“视为合格”的拟制规定。这需要结合《民法典》第620—623条的规定,考量买受人是否履行检验通知义务、质量异议的通知应当在多久期限内完成、这种质量异议通知期限的长短是否合理等。通过这样一个图表就可以将《民法典》第615—624条关于出卖人质量瑕疵担保责任部分的法条做一个整体的梳理。

(三)结合具体案情动态运用法条

结合上图,当买方当事人委托我们代理一起货物质量纠纷案件我们便可以依据上图制定诉讼策略。

首先,确定权利请求规范,明确当事人权利。买受人主张案涉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我们可以告知其享有向出卖人主张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予以救济的权利,即《民法典》第617条的规定—依照《民法典》第582条-第584条规定要求出卖人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等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样我们便确定下来买受人主张权利的请求权核心基础规范。

其次,条文解锁构成要件,分析要件是否满足。当我们检索到买受人有权向出卖人主张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后,我们还要考虑买受人需要满足何种构成要件才有权向出卖人主张上述责任,也即买受人需要完成何种事实要件证明责,这也将涉及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这一步骤需要我们在思维中将法条的构成要件拆解,并结合案件事实一一确定是否满足要件的要求。依照《民法典》第615条—第616条的规定,若要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我们可以解构出第一个构成要件是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第二个要件是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的判断时点是交付时。因此,当买受人能够举证证明满足了上述构成要件,那么买受人的请求权就可以发生。

与此同时,出卖人可能会通过否认买受人请求权的构成要件以阻止买受人的请求权发生。其中,对第一个要件的否定,出卖人可以通过举证证明货物是合格的或者在法律上已经被拟制为合格了,此时就要结合《民法典》第620条—第623条的相关规定,认定买受人是否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或者未约定检验期时是否在合理期限内将标的物的质量问题通知于出卖人。对第二个要件的否定,出卖人可以通过证明标的物在交付时是符合质量要求的而免责。因为若货物的质量瑕疵系产生于交付后,那么货物质量则属于风险负担问题,货物的风险于交付时便转移于买受人承担,此后货物产生的质量问题出卖人无需再承担责任。

同时,识别抗辩权基础,提前有效防范应对。诉讼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被告为了不承担责任,也可以通过举证证明原告的请求权存在权利消灭的事由,以此进行抗辩。例如,当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应当对货物质量问题承担责任时,出卖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第618 条抗辩双方之间存在关于货物质量瑕疵责任减轻或免除的特约,出卖人的质量瑕疵担保的责任便因此特约而减轻或免除。此处的抗辩是针对该请求权所能产生的法律效果而言的。

但是,一方当事人的抗辩权有时并非是不可反驳的,例如,若出卖人主张双方之间存在关于标的物瑕疵责任的减免特约而进行抗辩,此时,买受人并非无法继续请求出卖人承担责任。依《民法典》第618条规定,因出卖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瑕疵的,出卖人无权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责任。只要买受人可以举证证明出卖人对于出卖的标的物存在瑕疵在主观上是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而未告知的,仍可依617条请求出卖人承担责任,有效反驳其抗辩。

可见,我们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与当事人及时沟通,尽全面了解当事人之间是否有对各方责任减免的特殊约定以及可能使对方产生抗辩权的事实等情形,才能提前做好应对。

最后,进行类案检索,寻找司法支撑。同案同判、法律适用统一是现代司法的基本价值追求,因此类案的裁判对于法院在法律适用上有重要的参考和指引作用,尤其是对于关键事实近似或相同的案件,对于我们理解法条、预判案件有极大价值。在案件办理的每一个步骤中,我们都可以结合最高院已有的裁判案例检视和验证自己对某一制度或某个法条的理解正确与否。我们可以把对类案的学习结果制作成案件检索报告(详见天同诉讼圈《手把手教你如何制作一份合格的案件检索报告》一文)。一方面,可以通过以类案检索的结果作为支撑,增强法官支持我方胜诉的可能几率。另一方面,也可以预设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可能提出的主张及抗辩理由,有助于我们形成完整的诉讼思维,为我们处理同类案件积累经验。

读懂法条是每一个法律人必须掌握的基本功和必修课,正确的理解法条有助于排除各方之间的对话和交流障碍,使法官和律师可以在同一思维体系内讨论问题,提高案件审理的效率和质量。只有经由我们深刻地认识、学习法条并能够实际运用,解决一个个错综复杂的法律问题,才会真正地将纸上的法律转化为社会的法律,我们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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