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制的司法保障:从科创板到创业板 | 天同快评
发布时间:2020.08.20 19:10 作者: 何海锋 来源:天同诉讼圈

注:本文是作者接受《证券日报》采访时所做的评论,采访稿刊登于8月20日的《证券日报》。

 

 

 

818日,为保障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顺利推进,最高法院研究制定发布了《关于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创业板司法保障意见》”)。这是继20196月出台《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科创板司法保障意见》”)后,最高法院出台的又一个专门服务保障资本市场重大改革的司法文件,意义重大。

 

从《科创板司法保障意见》实施一年多来的效果看,虽然与科创板有关的纠纷还不多见,但统一的司法意见能够为科创板的持续高效运转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司法作为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保障资本市场改革的最后一道防线。法院司法审判规则的统一立场,为科创板市场参与各方依法履职、归位尽责、合法权益的保护提供明确的指引。

 

与科创板改革一样,此次创业板改革的核心也是注册制。因此,《科创板司法保障意见》为创业板注册制的司法保障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借鉴。《创业板司法保障意见》明确规定了与《科创板司法保障意见》的“互相适用”原则,也成为该意见最大的亮点——《创业板司法保障意见》未规定的,参照适用《科创板司法保障意见》;同时,《科创板司法保障意见》未规定的,也可以参照适用《创业板司法保障意见》。总体来看,《创业板司法保障意见》是与《科创板司法保障意见》一脉相承并有所发展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试点集中管辖。对于涉及科创板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科创板司法保障意见》规定由由上海金融法院试点集中管辖。对于涉及创业板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创业板司法保障意见》由深圳市中院试点集中管辖。

 

二是推行代表人诉讼制度。《科创板司法保障意见》提出要“用好、用足现行代表人诉讼制度”并作出了具体的制度安排,在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机制处于休眠状态的情况下作出了重要探索。新《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建立了代表人诉讼制度后,《创业板司法保障意见》的重点在于进一步细化和完善证券代表人诉讼各项程序安排,比如依法加强与证券交易登记数据的信息对接,为损失赔偿数额计算、赔偿款项发放等提供支持,提高办案效率。

 

三是完善证券示范判决机制。《科创板司法保障意见》肯定了上海金融法院关于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探索。《创业板司法保障意见》明确提出,要完善示范判决机制,简化平行案件的审理,持续健全“示范判决+委托调解”机制。

 

四是充分尊重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科创板司法保障意见》规定,对于交易所制定的业务规则,“只要不具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依法参照适用。”《创业板司法保障意见》将参照适用的范围进一步扩充到“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经法定程序制定的、与法律法规不相抵触的创业板发行、上市、持续监管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五是落实民事责任。两个《意见》都立足于注册制的本质,强调违法违规主体承担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证券民事责任,厘清不同责任主体的责任边界。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人员对信息披露承担第一位的责任,证券中介机构承担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核查把关责任。同时,针对注册制的特点,两个《意见》都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审核问询的答复和公开承诺属于司法审查的信息披露文件范围。

 

六是严格刑事责任。两个《意见》都对依法从严惩治申请发行、注册等环节易产生的各类欺诈和腐败犯罪行为作出了规定,充分发挥刑事责任追究的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功能。特别是两个《意见》都规定,对于发行人与中介机构合谋串通在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要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司法将从严把握中介机构成为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等犯罪共犯,极大压实了中介机构的“看门人”作用。

 

出于创业板与科创板本身定位的区别,在继承和借鉴的同时,《创业板司法保障意见》相比《科创板司法保障意见》也有所差异。其中最大的差异是,由于与科创板相比,创业板最大的特点是存量和增量并存,因此《创业板司法保障意见》要求法院准确把握创业板改革中存量与增量的关系,尊重创业板新旧制度衔接的制度规则,审慎评估、依法处理新旧制度衔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纠纷。

 

值得注意的是,出于避免重复规定的考虑,相比《科创板司法保障意见》,《创业板司法保障意见》在一些问题上没再做出规定;但是对于其中不冲突的部分,仍然可以根据前述“互相适用”的原则参照适用,在程序和实体两大方面都是如此。

 

在程序创新和保障措施方面,一是在倾斜提高投资者举证能力方面,探索建立律师民事诉讼调查令制度,适当强化有关知情单位和个人对投资者获取证据的协助义务,对拒不履行协助取证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予以民事制裁;二是在审判机制创新方面,遴选专家陪审员参与证券侵权案件审理,研究开发建设全国法院证券审判工作信息平台;三是加强专业金融审判机构建设方面,探索设立金融法庭或金融审判合议庭,有针对性地开展证券审判专题培训,建设过硬的证券审判队伍。

 

在统一实体规则方面,一是支持包容性的公司治理结构,同时禁止特别表决权股东滥用权利;二是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对于涉及科技创新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加大赔偿力度,充分体现科技成果的市场价值;三是依法审理股票配资合同纠纷,对于未取得特许经营许可的股票配资合同,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四是界定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民事责任,对于因未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审查、信息披露及风险揭示义务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证券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总之,《创业板司法保障意见》在充分借鉴《科创板司法保障意见》的基础上,为法院处理创业板相关的纠纷提供了明确的立场,为创业板实施注册制在司法端提供了清晰的预期,也为创业板的投资者放心投资和各个市场主体大胆创新提供了坚强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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