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圆•天同“重新认识赋强公证”系列沙龙第1期成功举办
Posted on:2020.06.23 18:09 Source:天同诉讼圈

6月20日,由方圆公证处和天同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的“重新认识赋强公证”系列沙龙第1期在线上成功举办。方圆公证处主任助理李清做了题为“赋强公证如何帮助金融机构实现债权”的主题演讲。来自银行业协会、信托公司、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公证处、律师事务所等的20多名资深业内人士参与了圆桌讨论。80多名从事金融、法律、公证等相关领域的从业人员观看了在线直播并参与了提问交流。会议由天同律师事务所顾问何海锋主持。

 

李清从赋强公证的发展趋势、制度建设、公证要点和未来展望四个方面展开本次演讲。从发展趋势的角度看,随着公证处的机构改革加速,公证债权文书呈现出业务体量扩大化、申请主体多元化、合同类型丰富化、服务形式多样化的特点。从制度建设的角度看,赋强公证的原理就是公证机构根据国家法律的授权,对当事人达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合意予以证明;赋强公证制度并没有专门的法律进行规定,制度结构散见在各个法律之中,通过逐条梳理,李清为大家搭建了公证债权文书的法律框架。对于公证要点,公证机关受理公证债权文书的公证案件后,需要进行三方面的审查:对当事人进行审查;对财产证明、婚姻证明、身份证明进行审查;对合同进行审查。且审查之后,对当事人进行告知,再签发执行证书。展望未来,赋强公证制度将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在圆桌讨论环节,中国银行业协会维权部负责人汤晓峰首先结合银行业协会的会员单位在赋强公证方面的实践,指出赋强公证具有节约诉讼资源、降低诉讼成本、提高风险防范等优点。同时,他提出了公证文书的管辖权、如何制定合理的收费规则和线上公证的效力等问题。最后,他期待与各方加强交流、增进共识,做好赋强公证的工作。

 

中信信托法律保全部总经理王立晶分享了赋强公证领域的实践经验。他提出选择合适的公证处非常重要。他分享了两则案例,案涉项目未选择合适的公证处,因公证处经验不足和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导致在制定公证文书环节和申请强制执行环节遇到较大困难。其次,他提出制作公证债权文书需要特别严谨,如在细节上出现瑕疵,可能会被法院否认。最后,他指出赋强公证便捷、高效的优点,建议金融机构多加关注与运用。他还提出两点建议,一是建议创设管辖连接点,实现对执行管辖法院的选定;二是建议申请执行证书前,可以申请诉前保全。

 

天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石睿博士从立法论和问题思维的角度作了发言。他认为,执行证书能否作为执行依据需要在法院系统内部进行统一;执行管辖的认定标准是“主要财产所在地”还是“财产所在地”需要法院内部进行统一。同时,他提出了一点困惑,即集合资金信托结构项下,在信托财产用于贷款且相应的合同进行赋强公证后,委托人能否申请强制执行。

 

华鑫信托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杨小凤分享了实践中的经验教训。她指出,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一些赋强公证执行的案子推进缓慢,她期望找到应对措施。

 

渤海信托审计法务部负责人马玉涛提出赋强公证领域的六个问题。第一,债权转让后,受让人能否申请执行证书;第二,在实践中,当受让人是自然人时,法院不接受起诉和强制执行的申请,如何化解这类问题;第三,出具执行证书前,需要向债务人核实债务履行情况,这会促使债务人转移财产,对财产保全和执行带来影响,如何化解这类问题;第四,公证处如何掌握对债务人的审查尺度;第五,设置住所地在债权人所在地的保证人,能否应对管辖权问题;第六,主合同赋强公证后,再签订的补充协议是否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中融信托风险管理部法律审查中心总经理王哲提出两个问题。第一,强制执行的协议和抵押登记机关的登记协议出现冲突,这对出具强制执行证书是否存在障碍。第二,对对赌协议申请强制执行,公证书是否会实质审查对赌指标的完成情况,或者不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

 

北京国际信托法律合规部的副总经理王会铮也提出两个问题,第一,无法量化的违约行为影响了主债权的安全,但是公证机关只能出具不予执行证书或要求采取诉讼的方式。在此情况下,有无有效的方式保证强制执行证书的申请。第二,当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主合同约定强制执行条款,债权人能否申请执行证书,从而执行第三方担保人的担保财产。

 

之后,中国银河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介钧、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周威、广发银行北京分行法律与合规部副总经理王雪莹、中国银行业协会的陈婧、中信证券金融业务线的王国强依次作出发言,分享自己在赋强公证领域的经验和感悟。

 

在提问与答疑环节,李清集中回答圆桌嘉宾和直播听众的问题。第一,因疫情影响,实践中已有开展线上公证的情况,但是线上公证的效力和程序问题,有待立法部门进一步明确。第二,执行管辖和财产保全问题需要最高法院进一步明确,李清呼吁大家一同推进制度完善。第三,就担保合同领域,一般保证合同可以赋强,但是不建议赋强。担保合同可以单独赋强,但是同样不建议单独赋强。第四,宣布提前到期是可以作为申请执行证书的条件,但是需要在合同中进行约定。第五,补充协议如果涉及债的变化,应当再将补充协议进行公证。第六,约定的罚息超过24%时,建议调减到24%之内。

 

最后,主持人何海锋作会议总结。他认为,本次沙龙的第一个目标是搭建一个发布研究成果和相互交流的平台;第二个目标是汇聚问题,探讨解决思路,推动制度修改和形成。第三个目标是吸引、引导更多人关注并参与到赋强公证问题的研究中。虽然时间有限,但通过所有与会人员的共同努力,本次沙龙圆满完成了预想的目标。

 

方圆•天同“重新认识赋强公证”沙龙是一个系列活动。方圆公证处和天同律师事务所将持续关注赋强公证领域的热点和疑难问题,搭建交流平台,汇聚行业智慧,努力为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深入推进“诉源治理”,帮助金融机构更好地实现债权,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贡献更多专业力量。

 

如您对赋强公证感兴趣或有所思考,欢迎联系加入我们的“赋强公证实务”交流群,也欢迎申请参与第二期沙龙的圆桌讨论。联系和申请方式:panlangfeng@tiantonglaw.com